勞動爭議調解協調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03 06:47:00
導語:勞動爭議調解協調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縣(市)區人民法院、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種力量參與解決勞動爭議糾紛,切實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經濟文明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昆明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聯席會議共同協商,缺定建立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昆明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聯席會議關于勞動爭議調解協調工作機制。為確保該項工作順利開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加強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工會以及設立在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人民法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總工會及企業家協會指導下,開展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工作。
第二條勞動爭議調解協調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保護、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的程序。
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可以先由工會進行調解。在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區域以及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部門可暫不予受理,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調解應在受理爭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結束。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和訴訟期間,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亦可委托同級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四條下列勞動爭議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應當委托同級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
(一)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
(二)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或者疑難復雜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涉及政策性較強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其他適合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
人民法院委托同級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案件,應當出具書面委托函,并隨函移送起訴狀、答辯狀及證據材料的復印件。委托函中應當寫明調解期限。
人民法院委托調解案件的調解期限,一審案件最長不超過兩個月,二審案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以上期限不計入案件審理期限。
第五條經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的效力。
經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委托調解,勞動爭議各方當事人在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的,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應當予以確認,并及時制作、送達調解書。
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出具調解終結書,并將調解筆錄等調解期間形成的材料一并移交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
仲裁前和訴訟前經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經審查,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第六條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指導培訓工作。
人民法院、總工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企業家協會應當建立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定期培訓機制。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人員業務培訓班。
建立相互參加培訓學習交流制度。在一方召開工作會議或業務培訓時,可邀請其他方派員參加,及時掌握了解各方處理勞動爭議問題的新政策、新規定。
第七條加強人民法院、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的交流協作,協調配合,創新機制,實現各方職能優勢互補。
建立勞動爭議協調溝通制度。兩級人民法院分別確定勞動爭議案件專門合議庭,并與同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確定協調工作固定聯系人及分管業務負責人,具體負責相互間的溝通協調工作。每年召開一次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會議,對于重大、群體、疑難復雜案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可提前與法院溝通、協商,實現快速、妥善化解矛盾,減少當事人訴累。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發揮在三方協商機制中的組織和協調作用,督促建立本級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圍繞勞動關系重大議題指導、協調好三方協商會議。市總工會要督促各地健全工會組織,積極參與本地區的三方協商會議,及時掌握本地區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情況,并向三方協商會議提出協商意見和建議。企業家協會要督促各縣(市)區全面建立企業家協會組織,積極參與地區的三方協商會議,了解涉及企業合法權益的重大情況,并向三方協商會議提出協商意見和建議。
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和信息交流。全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與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勞動關系的政策及熱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了解本地區勞動關系狀況及發展趨勢,加強各方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根據工作情況可以不定期舉行業務研討會,就勞動爭議糾紛適用法律法規的相關問題開展討論,尤其是對涉及勞動關系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和不穩定因素,勞動關系協商各方要加強溝通,共商對策,及時做出處理。
建立針對具體問題共同形成指導意見制度。各方對勞動爭議處理中的疑難問題,在統一認識,統一執法尺度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并以書面會議紀要形式指導全市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
第八條本意見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昆明市總工會、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昆明企業聯合會、昆明企業家協會協商一致后負責解釋。
- 上一篇:教育家訪制度實施意見
- 下一篇: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