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培育公益性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1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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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力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加快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規范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行為,現根據閔委辦[]17號和府發[]11號文件精神,就培育扶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社會組織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核心,以提高社會組織能力建設為重點,優先發展和重點扶持以公益性為目的的社會組織,不斷提高社會組織整體質量,促進社會組織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使社會組織真正承擔起政府轉移的職能,成為構建和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則
(一)合理需求的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社會需要、群眾需求,重點培育和發展一批貼近群眾、類型齊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二)政府推動的原則
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力度,建立政策扶持和政府購買服務運作機制,通過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降低登記門檻等方式,推動社會組織發展。
(三)市場運作的原則
通過政府引導、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評估兌現運作機制的建立,將原來由政府部門承擔的一批事務性、服務性工作交由公益性社會組織來承擔,推動新型政社合作關系的建立。
(四)監督管理的原則
政府部門要對政府扶持和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管理,確保經費合理使用。凡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一經查出將立即停撥資金直至追回已經撥付資金,并追究責任。
三、發展目標
通過政府政策扶持,社會組織自身努力,力爭到2010年,有80%的社會組織具備協助政府承擔事務性、服務性職能的能力;有40%以上的社會組織具備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的技術能力和資質要求;社會組織年增長率達到10%;全區社會組織達到600個左右,備案社區群眾活動團隊達到2500個以上。
四、扶持政策
(一)凡登記成立以公益性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和涉農社會組織,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其注冊資金最低為3萬元;屬社會團體性質的,其注冊資金最低為1萬元。
(二)凡登記成立以公益性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和涉農社會組織,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根據其規模大小,由區財政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萬元的開辦費補貼,用于購置辦公設備和辦公用品。
(三)對已實行分離改革、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社會團體,按照閔委辦[]17號文件有關規定,經登記管理機關認定,三年內由區財政給予每年3—5萬元的經費補貼。
(四)對暫無條件設立財務機構,無專職財會人員的社會團體,按照閔委辦()17號文件有關規定,委托本區具備記賬資格機構代記帳的,憑委托記賬合同和支付費用憑證復印件,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由區財政給予每年不超過0.5萬元的代記帳經費補貼。
(五)對已實行分離改革在地區租賃辦公用房的社會團體,憑租賃合同和支付費用憑證復印件,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三年內由區財政給予每年不超過2萬元的房租補貼。對確有困難、原借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社會團體,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區國資委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可繼續使用。
(六)凡被國家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局)、區民政局評為先進單位或獲得榮譽稱號的社會組織,憑獲獎證書,經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按照本區現有同等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七)對社會組織代表本區參加國際、國家級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評獎項目獲獎的文化藝術作品,憑獲獎證書,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按照本區現有同等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八)對社會組織代表本區參加國際、國家級賽事或市、區級運動會,并獲得獎牌的,憑獎牌或證書,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按照本區現有同等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九)對社會組織引進高新技術產業、現代物流、信息服務、大型商貿服務、大型會展旅游、文化傳媒等企業以及跨國公司總部,對拉動本區經濟發展確有貢獻的,經有關部門和區經委認定,由區財政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
(十)凡在區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免收其成立、變更登記公告費;對因歸并、重組申請注銷的社會組織,免收其注銷登記公告費。相關費用由區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五、購買服務
(一)政府購買服務的事務應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項目適用于確定評估的量化指標、具備一定的市場化運作條件;項目資金已由區財政安排。
(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應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政府購買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以及相應的資質要求;具有健全的會計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社會信譽良好。
(三)政府部門將購買服務事項及具體要求通過政府采購等政府公共信息平臺,以公開招標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確定服務供應方。服務供應方確定后,由政府部門或經政府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與服務供應方簽訂正式合同。
(四)政府部門提出年度購買服務具體項目,并編制相應的預算,經區財政部門審定后,列為該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對未列入政府部門預算,社會團體根據社會需要、自主開展的公益性服務項目,經相關主管部門就其項目的公益性和經費的合理性認定后,與當年部門預算同步上報區民政局匯總,經初審、專家評審及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區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五)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要加強對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并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行業特點設置評估標準,評估標準主要包括服務質量標準、服務計量標準、服務成果評價標準等。
(六)項目評估應采用內外部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內部評估由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依據合同要求,按照評估標準對購買服務事項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外部評估由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引入中介機構或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對購買服務事項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在服務事項評估結束后,根據評估結果按合同約定支付資金。對資金量大、履約周期長的項目,可根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資金。
六、相關要求
(一)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培育扶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工作的領導,制定培育扶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
(二)政府部門要按照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部門的職能設定,合理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和項目,確保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
(三)政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認真制定本部門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和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政府部門要加強對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管理,建立跟蹤監督管理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以確保服務質量。
七、附則
(一)在執行中凡與本區已有規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二)本意見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上海市頒布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三)本意見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四)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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