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筑民營企業發展平臺意見

時間:2022-03-23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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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筑民營企業發展平臺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促進我區民營(內資)企業快速發展,增強全區綜合經濟實力,加快建設經濟強區,保持全區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構筑民營(內資)企業發展平臺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組織體系

(一)區、各鎮(街道、*工業區)成立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由行政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級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切實履行統籌協調、指導服務職能,定期研究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督促政策落實。

(二)撤銷原區私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區民營科技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及其分別下設的區私營經濟辦公室和區民營科技經濟辦公室,將其工作職能相應歸并到區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及其下設的辦公室。

(三)區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由區府辦、區委政研室、區計委、區工委、區商委、區外經委(區協作辦)、區科委、區監察委、區公安分局、區人事局、區勞動保障局、區財政局、區統計局、區教育局、區衛生局、區建設局、區環保局、區規劃局、區房地局、區工商分局、區稅務分局、區企業服務工作辦公室、區工商聯等部門組成。區民營經濟發展辦公室與區企業服務工作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協調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相關會議,宣傳相關政策和對各鎮(街道、*工業區)民營經濟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等。

(四)各鎮、街道和*工業區要成立招商服務中心。招商服務中心應堅持實體化運作、規范化管理,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凸顯招商、監管和服務三大功能;廣泛設立招商窗口,建立專業的招商隊伍,強化對招商政策和投資環境的宣傳,提升知名度,增強吸引力;配備充足的協管人員,以稅收征管和工商監管等為重點,配合主管部門切實增強對企業的監管力度;以方便企業辦事和有利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為原則,為落戶企業統一辦理除生產經營以外的所有手續,提供一條龍服務。

(五)區工商、稅務部門進駐各招商服務中心,配備專職人員,設立專門接待窗口,強化對相關協管人員的業務培訓,現場指導、現場辦公,提高辦事效率。

二、強化政府服務

(一)各職能部門強化主動服務意識,按照“不設路障設路標”的理念,在依法行政、規范行政的同時,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下移工作重心,形成“條塊”招商合力;及時公布產業導向、政策信息等,努力為民營(內資)企業提供快速、高效、優質服務;充分利用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資源,為落戶本區的民營企業家解除后顧之憂。

(二)以“做大扶強”為重點,建立區級職能部門定點聯系制度,試行鎮(街道、*工業區)黨政領導分片包干責任制,定期聯系民營(內資)企業,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三)邀請有關民營(內資)企業代表參加區以及企業所在鎮(街道、*工業區)召開的有關經濟工作會議和重大社會活動。各級民營經濟發展辦公室要加快搭建與民營(內資)企業溝通平臺,采用多種形式,促進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溝通。

(四)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逐步擴大企業前置審批告知承諾的范圍,提高政府辦事效率。

(五)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不準利用辦理證照、年檢、征收法定稅費之機,搭車或變相收取任何名目的其它費用;不得強求企業征訂報刊、入選畫冊和接受指定性服務;不得強制企業加入各種協會、學會以及參加各類培訓、各種評比等活動。凡違反規定亂收費、搭車收費、變相收費的,其所收取款項一律予以清退,并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具體經辦人的責任。

(六)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性檢查外,其它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不得隨意設置檢查項目。任何檢查單位不得要求企業派車接送,不得接受企業的宴請和饋贈,不得亂罰款。

三、調整財力分配

(一)調整區、鎮(街道)財力分配辦法,財力分配向鎮(街道)傾斜。

(二)本意見中涉及區、鎮(街道、*工業區)專項資金共同扶持的項目,區與鎮(街道、*工業區)分擔比例由實施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四、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暫定三年。若上級有關政策發生變化,即作相應調整。本區以前出臺的有關民營(內資)企業政策,自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