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快淘汰劣勢企業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4 09:00:00
導語:政府加快淘汰劣勢企業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經濟發展質量,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建設綠色,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現對加快淘汰劣勢企業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實施原則和目標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發展優勢企業、穩定均勢企業、淘汰劣勢企業”的標準,堅持重點突破與整體推進相結合、企業自覺行動與政府的適當經濟補貼相結合、日常監管與嚴格執法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劣勢企業的監控,加大對劣勢企業的淘汰力度。通過淘汰劣勢企業,逐步取消零星工業點,加快推進工業向園區集中;通過改造劣勢企業,調整產業結構,提升產業能級;通過清理劣勢企業,節約資源,美化環境,促使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劣勢企業認定標準
凡生產產品產值能耗高、土地利用率低、環境破壞嚴重、安全隱患大以及生產能力和工藝落后的企業為劣勢企業。具體情況如下:
(一)落后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屬《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和與之相配套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指定限期淘汰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
(二)工業污染嚴重,“三廢”排放經常不達標,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
(三)事故多發,安全隱患大,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的企業;
(四)生產的產品屬《工業產業導向及投資指南》中列入禁止類產品的企業;
(五)投資規模小、占地面積大、產出率低、與整體規劃和土地利用有突出矛盾的企業。
三、工作程序
區經委牽頭組織對全區范圍內的劣勢企業進行摸底調查;各鎮政府(街道)、工業區、區屬公司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排出劣勢企業淘汰三年計劃;劣勢企業的淘汰名單最終由區發展改革委、經委、安全生產監管局、環保局、工商分局、質量技監局共同確認。
四、具體措施
(一)依法行政,加大整治力度
1、在對全區劣勢企業排摸的基礎上,依照規定標準確定劣勢企業,重點淘汰與規劃沖突明顯、環境影響極大、居民反映強烈、安全隱患大的“三高二低”(即高污染、高能耗、高度不安全,低效益、低產出)企業。
2、對地處水源保護區、居民稠密區、蔬菜保護區、風景旅游區的本區小化工企業和其它“三廢”排放嚴重的企業加強控制和管理,并有計劃地加快進行搬遷或關閉。
3、對地處相對偏僻的零星工業點上的淘汰對象企業,結合環保三年行動計劃,在加強監控管理的同時,列出計劃,分期實施搬遷、關閉或臨時性轉產。
4、對實施改造后有發展潛力的劣勢企業,引導和鼓勵其搬遷至規劃工業區內,促進企業技術、工藝、設備提升,產業升級。
5、劣勢企業一律不得享受本區各級財政設立的專項扶持政策;不得評為區、鎮(街道)企業年度先進。
6、有關部門應將劣勢企業名單及時通知信貸金融機構,以確保銀行信貸的安全。
7、劣勢企業在夏冬用電高峰期間,應首先列入錯峰、避峰、讓電范圍,并在能源利用上加以制約。
8、各級執法部門應加強對劣勢企業的監管,并形成執法合力。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從嚴予以罰款,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二)建立淘汰劣勢企業專項資金
1、區政府根據推進淘汰劣勢企業的需要,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予以配套。專項資金用于對淘汰劣勢企業的有關補貼。
2、鎮(街道)、工業區、區屬公司相應建立淘汰劣勢企業專項資金,作為區政府的配套補貼資金。
3、對嚴重違反環保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企業,應依法列入強制淘汰對象,不給予專項補貼。
4、建立淘汰劣勢企業“搬遷損失”評估制度,并出具評估報告。
5、淘汰劣勢企業專項資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五、職工安置
在劣勢企業淘汰過程中,要重視和處理好企業關停與職工基本利益之間的關系,既要考慮到企業的特殊困難,又要兼顧好職工的基本利益。要通過“宣傳政策,講明形勢”,讓企業和職工“面對現實,展望未來,取得共識”,盡量減少和緩解企業與職工之間的矛盾。企業要主動按照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及早解決好職工基本利益問題,妥善處理好企業關停后職工的遺留事項。各鎮政府(工業區、區屬公司)要切實重視、指導和協調好本地區淘汰企業在職工方面的善后工作,確保職工基本利益和地方穩定。
六、組織機構
成立“區淘汰劣勢企業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工業的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經委主任擔任,成員由區府辦、區政研室、發展改革委、經委、安全生產監管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環保局、規劃局、房地局、稅務局、工商分局、質量技監局等有關領導組成。下設淘汰劣勢企業工作小組,牽頭單位為區經委;主體單位為劣勢企業所屬的鎮(街道)、工業區、區屬公司。
各鎮(街道)、工業區、區屬公司相應成立淘汰劣勢企業領導小組。
附件:1、區年淘汰劣勢企業專項補貼資金使用辦法
2、區年度淘汰劣勢企業任務書
- 上一篇:淘汰劣勢企業補貼資金管理制度
- 下一篇:依法行政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