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法制教育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7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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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法制教育工作意見

各區縣黨委宣傳部、教育局、司法局、法宣辦,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國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聯合制定的《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以下簡稱《指導綱要》)的精神和要求,有序、有效地指導各中小學校全面、規范地開展中小學法制教育,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關于本市貫徹實施<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一、開展中小學法制教育的總體要求

開展中小學法制教育,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著眼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結合中小學生的生活實際和成長特點,致力于幫助其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觀念,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逐步成長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開展中小學法制教育的基本原則

(一)實效性原則。要聯系實際、貼近生活,努力提高學生主動接受法制教育的興趣;要在規范學生言行舉止的同時,增強其依法維護自身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意識;要注重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整合性原則。中小學法制教育要把法律知識教育與法治實踐活動相結合,把主干學科教育和相關學科滲透教育相結合,課內教育和課外教育活動相結合,理論教育與案例教育相結合。

(三)適應性原則。教學內容要與法律、法規制訂后的內容相適應,教學手段要與現代化教學要求相適應,教學方法要與學生的認知特點和身心規律相適應。

三、開展中小學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務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教育學生“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榮辱觀,注重培養學生的愛國意識、公民意識、守法意識、權利義務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養成尊重憲法、維護法律的習慣,提高分辨是非、依法辦事的能力,努力使廣大中小學生成為知法、守法、用法、護法的合格公民。

四、開展中小學法制教育的內容和途徑

中小學法制教育的開展途徑包括法制教育主干課程、法制教育拓展型課程、法制專題教育和法制教育課外活動等。要以主干課程(主學科)為主,有機滲透到學校教育的各個領域、各門課程和各個環節。要利用課內課外相結合等方式,靈活開展形式多樣的專題教育和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要重視整合學校、家庭和社會的法制教育資源,發揮整體合力,提高法制教育的實效。課外教育和相關課程的法制滲透教育可以依照各自實際,配合主干課程的相關內容予以拓展或作相應的補充。(主干課程的具體教育要求見附件)

五、開展中小學法制教育的保障措施

(一)組織實施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中小學法制教育的統籌規劃,制定法制教育的實施計劃,按照有關要求,注重對中小學主干課程及相關教材的建設工作,整合相關部門的力量,指導基層法制教育的開展。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法制教育工作的具體領導和日常指導,對學校領導、班主任以及承擔法制教育職責的相關教師進行法制專項培訓。

市和區縣法制宣傳教育部門負責協調本轄區公、檢、法、司和青保辦的力量,為全面落實《實施意見》創造條件。結合特定的法制宣傳紀念日、宣傳日等節點,組織開展各類中小學法制教育活動。

各中小學校要依照本市中小學法制教育計劃,把法制教育納入課程體系和社會實踐體系,認真予以落實。

(二)隊伍建設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通過本市中小學法制教育聯席會議等途徑,進一步加強對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法制教育干部的培訓和管理。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240”、“540”等師資培訓項目,對本轄區內中小學校領導、教師進行有關法制教育基本知識和必備能力的培訓,并對主干課程教師、相關滲透學科教師、法制教育輔導員和青保教師等人員加強專業技能培訓,造就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法制教育師資隊伍。

各中小學校要對承擔法制教育職責的教師加強指導和管理,要對主干課程、相關滲透學科開展法制教育情況進行評估,并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教師參加相應的法制教育培訓。

(三)社會支持

黨委宣傳部要積極指導本市中小學法制教育工作的開展,組織各類媒體,利用社區、家庭等社會資源,為開展中小學法制教育創造有利條件,營造良好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靠公、檢、法、司和社會專業機構的力量,積極開發開放法制教育資源,為廣大中小學校加強法制教育提供相關專業支持,努力提高法制教育質量。

(四)工作評估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法制教育的評估工作,并將其納入中小學辦學質量與自主發展的督導評估體系,確保《指導綱要》的貫徹落實。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依法治校等工作的開展,根據上級部門的相關要求,對法制教育成效顯著的學校和個人予以表彰,學校可以對教師和學生中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積極分子進行獎勵。

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