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9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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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意見

為了維護跨地區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營造誠信的人才流動環境,進一步規范人才居住證管理工作,根據中組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跨地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申領引進人才《市居住證》的跨地區流動人員(以下稱“申領人”)在滬工作期間,其人事檔案應調入本市管理。根據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用人單位,其申領人的人事檔案由用人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按權限商調、管理;不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用人單位,其申領人的人事檔案由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商調、管理。

二、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用人單位,在提交居住證申辦材料前,應查閱申領人人事檔案,核實相關信息,確保居住證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居住證申辦材料后,應協助用人單位向申領人原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發函調檔,在查閱申領人人事檔案后,對居住證申辦材料核實無誤的,受理部門應在《申領〈市居住證〉受理情況登記表》上填寫檔案核實情況,簽署受理意見;對申辦材料有疑問的,應中止辦理,并提交審核部門進行核查。居住證受理時間從人事檔案調進人才中心之日起計算。

三、各檔案管理部門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申領人在滬工作期間的學歷、職稱、培訓、工作經歷、業績、表彰獎勵等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做好檔案整理、保管、利用等其他管理工作。

四、申領人在《市居住證》有效期滿后,不再續辦、被注銷或者因其他各種原因不再辦理《市居住證》的,申領人工作單位或本人應及時辦理人事檔案轉出手續,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應按規定及時將申領人人事檔案轉往其原人事檔案管理機構。

五、各人才服務中心應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對于因特殊原因無法調檔的,應根據實際情況核實理由,同時要采取借閱或其他方式做好居住證申辦材料的核實工作。在試行中出現的特殊情況,應及時向居住證主管部門反映,妥善加以處理,不斷加以完善。各中心應進一步提高居住證辦理服務質量,加強人事檔案有關的各項服務,保證工作順利有序進行。

六、應屆高校畢業生申領《市居住證》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