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生產用地管理意見

時間:2022-03-30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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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生產用地管理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有關單位:

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快生態高效現代農業發展,進一步加強我區基本農田特別是設施糧田、設施菜田和經濟果林地相應的生產輔助設施建設的用地管理,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加強本市設施農田生產輔助設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房地資規[]562號)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一、設施農田和農田生產輔助設施建設的內容

設施農田主要包括設施糧田、設施菜田以及經濟果林地,是指通過基礎設施和必要的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形成生產區域相對集中、規模(50畝以上)連片、農田平整、排灌通暢、設施配置合理的高產穩產農田。

農田生產輔助設施,是指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的必需設施,主要包括倉庫用房(糧食、農資、農機具、冷藏、整理、包裝等)、場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設施農田和農田生產輔助設施建設的基本原則

設施農田內新設立的生產輔助設施,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盡可能利用原有的設施進行改造和擴建,生產輔助設施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的適宜性,盡量不占用耕地,用地規模應與農業生產需要相適應。

三、農田生產輔助設施的用地規模

設施糧田生產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占設施糧田面積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3%(2平方米/畝)以下(含已有的生產輔助設施用地)。

保護地設施蔬菜基地,其生產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占設施菜田面積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9%(6平方米/畝)以上(含已有的生產輔助設施用地)。

經濟果林地生產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參照保護地設施蔬菜基地標準。

四、農田生產輔助設施建設的用地管理

1、申請:

(1)申請對象:注冊在本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市、區級農業龍頭企業。

(2)對確需新建農田生產輔助設施的,由所在鎮或建設單位將擬建設項目相關的位置圖、項目名稱、功能和設施農田及設施的現狀情況等資料,向區農委提出申請。

(3)申請建設生產輔助設施,符合文件要求的,按照規定嚴格執行。文件范圍外的,若該用地符合設施糧田、設施菜地和經濟果林地的基本功能要求,并達到規范化用田(由農委審核認定),其生產輔助設施用地管理可參考本文件執行。

2、認定:

由區農委、區房地局共同按國土資發)511號的文件要求,對項目性質、功能、規模等進行審核認定。

3、備案或審批:

生產輔助設施建設要規范手續,嚴格按文件規定執行。申請對象建造的場地及輕型結構的倉庫、管理用房(限一層),視同臨時建筑。

建造臨時性農田生產輔助設施占用農用地的,由建設單位簽定復耕保證書,并經區農委和房地局簽署意見后,分別報市房地資源局和市農委備案。屆時建設單位按要求恢復成耕地,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確需延期的,由建設單位重新提出申請,并按原程序進行認定、審核、備案。

建造永久性農田生產輔助設施占用農用地的,應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做到耕地占補平衡,涉及農用地轉用指標由相關部門統籌安排,補充耕地指標由各鎮自行解決。

4、土地變更調查:

對經批準或備案的各類農田輔助設施用地,必須及時進行土地變更,注明實際地類。其中實行備案的設施用地占用的耕地,在年度耕地保護考核中,不作為減少耕地考核。

5、監督管理:

區農委和房地局應對批準和備案的農田輔助設施用地進行日常管理,對擅自改變原申請用途或擴大用地面積的,按違法用地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