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飼料使用監管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30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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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農辦:
為了貫徹實施《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第31號令》、《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和市水產辦關于漁藥、漁飼料安全使用有關文件規定,逐步建立水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特制定區漁藥、漁飼料使用監管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加強漁藥、漁飼料使用監管工作是建設我區都市型漁業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我區水產品無公害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和漁業檔案重要內容之一。為廣泛宣傳水產品質量重要性和漁藥、漁飼料使用監管必要性,讓廣大水產專業養殖戶自覺抵制禁用藥物,確保水產品質量安全,不斷提高我區水產專業養殖戶的素質和質量安全意識。
二、工作職責
區農委畜牧水產辦負責本區內漁藥、漁飼料使用監管的組織、協調工作,區漁政站、區水產技術推廣站共同實施對漁藥、漁飼料安全使用的宣傳、指導、監管工作。
各鎮農辦、農業中心配合區漁政站、區水產技術推廣站做好本轄區內專業水產養殖戶的日常監管和宣傳工作。
三、工作步驟
全區漁藥、漁飼料使用監管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為4-5月,做好對全區專業水產養殖戶的宣傳、指導、教育工作。宣傳國家有關漁藥、漁飼料經營和使用的法律、法規及無公害水產品系列標準,推廣健康養殖的目的意義,指導水產養殖戶科學合理使用漁藥、漁飼料,并發放有關宣傳資料。
第二階段為6-10月,主要工作是通過前階段的宣傳、指導、教育,由區農委畜水辦組織區漁政站、區水產推廣站實施對全區內的專業水產養殖戶漁藥、漁飼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使用違禁漁藥、漁飼料單位和個人進行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階段為11-12月,總結提高階段。對在監管過程中所碰到問題進行討論和總結,以便在今后監管工作中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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