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創業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03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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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我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要,廣攬人才,進一步鼓勵和吸引留學人員來泉創業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人事部印發的《關于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人發〔2000〕63號)、《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的若干意見〉》(閩委發〔1992〕20號)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人才工作戰略部署,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見〉》(泉委〔2005〕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的對象
本意見適用的對象為經有權機構認定的下列留學人員:
(一)我國公民公派、自費到國(境)外高等院校學習,取得學士學位以上(含學士學位,以下類同)的留學人員;
(二)在國內已經取得中級以上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或學士以上學位后,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或工作1年以上、在某些領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三)我市緊缺急需特殊專業的留學人員。
二、創業工作的形式
(一)到我市工作;
(二)受聘擔任我市高新技術、支柱產業、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科研、生產、建設單位的高級職務;
(三)擔任我市單位的顧問或咨詢專家;
(四)進入我市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五)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辦企業,承包租賃經濟實體、研究開發機構或社會服務機構;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藝術、培訓等機構,與我市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托,開發、培養人才;
(七)接受我市單位委托,在國外開展研究開發活動;
(八)應邀來我市講學或進行咨詢,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九)以其他形式為本市服務。
三、享受的待遇
(一)工作安排:來泉進行科學研究、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留學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優先為其提供必要的實驗場所、設備和配備助手。事業單位接收留學人員及為留學人員開展工作選配助手,編制已滿的,可向編制管理部門申請專項編制,并適當增加工資總額。
(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職稱管理部門根據留學回國人員的學歷、工作經歷、學術或技術水平,可按規定確認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國外已取得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經有關部門審核后予以確認并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三)工資待遇和工齡計算:留學人員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留學人員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其所在崗位和專業水平以及實際貢獻從優確定。留學人員出國前和出國后的工齡可連續計算。其中按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年限在國外高等院校注冊學習的時間、公派留學人員在批準期限內的國外進修時間、自費留學人員在批準停薪留職期限內的國外學習時間,可以合并計算工齡。
(四)家屬子女的隨調、隨遷及就學:來我市定居工作的留學人員,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戶口,公安部門憑省人事廳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來閩工作證》或《留學回國人員來閩工作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及時予以辦理落戶手續;隨調、隨遷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的就業原則上由引進單位負責解決,或可通過政府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幫助協調解決;配偶及子女暫時無法落實工作單位的,其人事關系、檔案由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留學人員在讀的子女,由戶口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到就近的達標(或示范)中、小學學習,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其子女參加普通高中招生的,可參照歸僑僑眷考生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五)住房和安家補助費:留學人員在我市工作期間的住房,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解決。對到我市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且服務年限在5年以上的留學人員,個人租用或購買住房的,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商品房中等價格和核定享受相應面積標準給予購房款總額的三分之一補貼,其中經費由財政供給的機關事業單位,所需經費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撥補,由財政部門分5年補付至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按下列標準發給安家補助費:正高級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5萬元;副高級技術職務或碩士學位的人員3萬元;其他人員1.5萬元。
(六)鼓勵留學人員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資金到我市創辦企業,憑中國護照可注冊為內資企業,憑外國護照(外國居留證)的可注冊為外商投資企業,所辦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七)留學人員創辦的經福建省科技廳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符合我市重點發展產業規劃的留學人員創業項目,經市科技局認定,可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基地建設的若干規定》精神,優先進入市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基地進行孵化,享受孵化基地的各項優惠政策。
(八)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申請國內外專利保護的,可依照《*市專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資金及各類各級科技項目計劃支持;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文條件的企業或固定資產,可采取用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同時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九)留學人員在泉進行科研開發、中試生產所需緊缺的專用儀器、設備及其零部件等需進口的,符合國家免稅政策的,由其所在單位向海關申請,經批準后辦理免稅手續,所需外匯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十)留學人員創辦的高科技技術企業可申請一定數額的貸款貼息。其中,創辦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看好、預期效益顯著、投資額在20萬美元以上、經認定符合我市產業發展項目需要的企業,由所在地政府以專項補助的形式給予10萬元無償資助。
(十一)留學人員應邀來泉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國際旅費、生活費等,由邀請單位予以實報實銷。
四、獎勵與表彰
(一)留學人員從事中介活動收取的中介費或傭金,企業按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留學人員所上繳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經所在地財政部門批準,按年度獎勵給個人。
(二)留學人員在泉創業工作期間可以申請國家或本省、市有關專項資金資助,在泉期間的發明創造可申請專利;符合有關獎項條件,可申報國家或本市的專項獎勵,其個人的發明、創造、專利、著作等知識產權及合法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可推薦參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或國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市優秀拔尖人才等榮譽的評選。
五、其它事項
(一)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留學人員來泉創業、工作服務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留學人員來泉工作的聯系、接待、政策咨詢、資格認證的審核和報批,協調解決家屬安置、糾紛調解等工作。各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是其所轄行政區域內留學人員創業服務的綜合管理部門。編制、公安、財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貿、科技、僑務、工商、稅務、海關、計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簡化手續、優先辦理的原則,做好留學人員創業服務的相關工作。
(二)各部門各單位要通過海外華人社團等組織,或通過各自工作領域和業務渠道加強與留學人員的聯系,并向政府人事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三)留學人員來泉創業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出入方便、學用一致、人盡其才的原則。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優先辦理出入境手續。在完成約定的科研項目、工作任務或受聘合同期滿的,根據雙向選擇原則,可在原單位繼續工作,也可以重新選擇單位。
(四)來我市工作的留學人員需提供本人護照、學位證書,我駐留學國使(領)館教育處出具的國外學歷、工作經歷、學術水平及省人事廳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來閩工作證》或《留學回國人員來閩工作通知書》等有效證明,由接收單位報當地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要求定居的,有關部門依法及時為其辦理手續。
(五)企業單位支付的上述各項經費,按規定可攤入成本。
(六)留學回國來泉創業的人員,符合我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有關規定對象的,可以享受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中的相關待遇,但不得重復享有與本《意見》規定的同類待遇。
(七)本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八)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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