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強文物工作意見(省)
時間:2022-04-25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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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促進歷史文化遺產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推進文物事業持續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一、明確文物工作的重要地位和指導思想
(一)文物是國家、民族發展的重要歷史見證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民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綜合國力的重要體現,也是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教育的有效載體。加強文物工作,對于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動社會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文物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始終堅持中國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循客觀規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切實加強保護,充分發揮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作出積極貢獻。
(二)充分認識文物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質屬性,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國家“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以“保護為主”為核心,將文物本體和歷史環境的保護作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務;以“搶救第一”為前提,將瀕危文物的搶救放在文物保護工作的首要位置;以“合理利用”為途徑,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文物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加強管理”為關鍵,正確處理好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系,保障和促進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遏制自然和人為破壞,同時要積極做好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促進文物事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二、確立文物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
(三)重視和做好文物保護特別是重點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并將其納入當地社會發展計劃和城鄉建設規劃認真組織實施。至20**年,完成全省文物保護和利用規劃、考古工作規劃、大遺址保護規劃編制,完成現有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編制;各市、縣(市、區)要完成轄區內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
(四)抓緊做好瀕危文物的搶救保護工作,大力推進文物保護的各項基礎性工作。各地要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期完成現有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確保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基本無險情;配合“西氣東輸”和高速公路建設等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組織好文物考古發掘;加快文物考古發掘研究進度,推進考古研究成果轉化和文物移交,使更多的文物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以啟動良渚國家遺址公園建設為切入點,促進各類大遺址保護展示園區建設;加強文物博物館單位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不斷提高綜合防范能力,確保文物安全;積極開展文物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擴大**文物在國內外的知名度;有規劃、有重點、有步驟地做好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力爭20**年前有一處文化遺產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五)充分利用現有文物資源,進一步拓展對外開放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的社會教育和服務功能,逐步形成以文物保護單位為基礎、國家級和省級博物館(紀念館)為龍頭、市縣級博物館(紀念館)為骨干、民辦博物館(紀念館)為補充的文物展示體系。
優化資源配置,引入市場機制,策劃文物陳列展覽,提高陳列展示和服務水平,推動各級各類文物資源跨地區、跨行業的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提高館藏文物的利用率和影響力。進一步加強博物館(紀念館)基礎設施建設,地級市以上普遍建有高標準、標志性的博物館(紀念館),縣(市、區)可視文物資源實際,建設綜合或專題博物館(紀念館)。
(六)各類文物事業單位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增強改革意識,進行體制和機制創新,面向群眾,面向市場,積極探索新的文物保護管理、展覽展示體系和方式。要以干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深化文物事業單位內部運行機制改革,優化人才和資源配置,增強自身活力。文物事業單位中具有面向市場能力、可以產業化運作的部分,應從文物事業單位中剝離出來,按現代企業制度運行。各級國辦博物館(紀念館)在實行向現役軍人、任教滿30年教師、70歲以上老人等特定人群免費開放的基礎上,逐步推行定期或長期向所有社會公眾免費開放。自20**年起,**省博物館實行對社會免費開放。
(七)整合全省文物科研力量,加強文物科技創新,充分發揮高校和科研機構作用,積極開展文物科研多學科聯合攻關和文物基礎學科研究。充分利用現代高新技術,提高文物保護維修、安全防范、陳列展示的科技含量和考古發掘研究成果轉化水平。加快文物信息工程建設步伐,建立全省文物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傳播、管理網絡,實現文物資源社會共享。省本級重點建設好“**文物保護科研基地”。
三、完善促進文物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八)各級政府要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文物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加大對文物事業的經費投入和對公益性文物事業單位的扶持,文物事業經費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對文物保護和文物庫房、安全技防基本建設項目以及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和世界遺產申報,要安排必要的專項經費。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以及文物遺存相對豐富的地區,可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提取1%至3%的比例,其他城市也可酌情提取一定比例,專項用于傳統街區和城市史跡的保護。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安排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嚴格審計,加強管理。
(九)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籌資機制,加快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各級政府可安排一定的財政貼息,用于經可行性研究、經濟回報率較高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項目。建立扶持文物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或基金,進一步加大國債資金的爭取力度,鼓勵社會資金以捐助和投資等多種形式進入公益性文物、博物館事業,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旅游業等第三產業的發展。逐步建立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修繕與整治由政府、社會、個人按比例共同出資承擔的投入機制。在不改變政府對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直接管理體制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民間資金參與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維修、利用的改革試驗。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介入與文物有關的產業經營,建立文物修繕、文物旅游、文物復仿制、文物展覽、文物流通等經營實體。繼續實行已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為青少年服務的文物保護單位、公益性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的捐贈,享受對青少年活動場所建設捐贈的同等待遇,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對捐贈者,所在地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授予一定的榮譽稱號。繼續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民辦博物館(紀念館),對民辦博物館(紀念館),在規劃建設、土地征用、規費減免、從業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國辦博物館(紀念館)一視同仁。
(十)各地編制、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與當地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相銜接,保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用地。因保護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區的需要,保護范圍內農村居民適當外遷另建住宅新區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可列為省重點工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另行解決農村居民外遷至新區住宅建設所需的安置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指導幫助外遷居民做好原住宅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重大文物保護與開發利用工程已列入國債和專項資金項目的,可同時列為省重點工程。
(十一)各地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應按照文化遺產保護優先的原則,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列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嚴格控制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內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文物密集區內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需建設的,在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須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古文化遺址埋藏豐富地區的土地整理規劃,應明確限制土地整理的重點區域,并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大型基本建設和有可能埋藏文物區域的土地整理工程,在立項前均應事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并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階段,列入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在基本建設和土地整理中,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調查勘探、搶救性發掘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基本建設和土地整理中發現古文化遺址和出土文物,應依法立即停工,并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緊急措施。
(十二)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所在市、縣(市、區)政府,應按法定期限編制保護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認真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未經批準前,凡涉及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傳統風貌格局和重要歷史地段的拆遷、改造、建設工程必須暫緩進行。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前,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環境。文物保護單位未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也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周邊的歷史風貌。
四、重視文物管理機構隊伍的建設
(十三)進一步加強各級文物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適應依法管理的需要。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遺存特別豐富的地方,可按文物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專門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未設立專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市、縣(市、區),均應明確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和管理的職責。各類文物保護單位,應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各地應建立、健全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文物保護機構,調整和充實力量,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承擔文物保護、展示、收藏、研究和相關管理工作。文物執法納入綜合性文化行政執法,加強文物執法力量。
(十四)加強文物管理和業務人才的培養,努力形成一支人員精干、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文物工作隊伍。積極引進高素質的復合型、管理型人才以及急需專業人才,適應文物管理和業務工作的需要。充分調動省、市、縣(市、區)各級文物機構的積極性,加強對文物工作者的培養、培訓和繼續教育,通過“館校結合”、“師承制”等多種形式,努力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業務素質。切實關心和幫助解決文物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努力營造聚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環境。
(十五)進一步健全業余文保員等群眾性的文物保護組織,發揮其在文物保護中的積極作用。對多年從事業余文保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業余文保員,所在市、縣(市、區)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可發給業余文保員一定數額的生活津貼或補助。積極支持“博物館之友”聯誼會等民間組織和文物保護志愿者活動的開展,鼓勵引導民間文物收藏活動健康發展,保護合法的民間文物收藏和流通。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文物保護中的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
五、加強對文物工作的領導
(十六)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切實加強對文物工作的領導,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并定期對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和督查。各級政府要明確部門責任,加強工作協調,實行目標管理,切實把轄區內的文物保護好、利用好、管理好。對文物保護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地方,要追究政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原公布但瀕臨喪失歷史文化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原核準公布機關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稱號。為加強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協調、指導,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任委員的**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文物局)。各地可根據實際,成立文物保護的協調指導機構。
(十七)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起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做好文物保護的經常性工作。各級建設、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明確的職責分工,嚴格履行職責,加強與文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密切配合,積極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風景名勝區內和作為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其使用管理單位應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并主動接受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十八)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要帶頭學法、懂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維護文物流通市場正常經營秩序,打擊盜挖、盜掘、走私、非法買賣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嚴懲文物犯罪分子。要動員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文物保護意識,為文物事業的持續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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