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見
時間:2022-05-18 11:15:00
導語: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省委《關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江蘇省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暫行規定》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縣干部交流工作,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干部隊伍,現結合我縣實際,就干部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設一支高素質干部隊伍的要求,圍繞全縣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深化干部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工作力度,通過推進干部交流,使廣大干部開闊眼界,豐富閱歷,經受鍛煉,積累經驗,進一步轉變作風,提高領導能力和水平,不斷增強領導班子整體活力,為實現“整體達小康,建設新海安”的戰略目標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交流范圍
1、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交流
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每屆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黨政正職任職滿兩屆的必須交流,副職在同一鎮黨政班子中任職10年以上的,也應有計劃地進行交流或換崗。鎮黨政領導班子每次交流干部的數量,一般不超過領導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同一鎮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新提拔擔任鎮黨政正職的干部,一般不得在成長地任職。
2、縣級機關部門領導干部的交流
縣級機關部門領導干部一般每個任期為5年,可以連任。原則上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兩個任期,應有計劃地進行交流或換崗。同一部門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財政及發改委、交通、建設等單位工作的副職,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領導班子成員,在同一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或輪崗,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適當交流或輪崗。
3、縣級機關部門中層干部和優秀年輕干部的交流
縣級機關部門中層干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滿5年的,應當進行輪崗。在管理人、財、物和執紀、執法、經濟等部門的熱點、重要崗位上任職滿10年的中層干部必須交流。對有發展潛力的優秀年輕干部,要有針對性地、及時地進行換崗鍛煉。有計劃地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選調素質好、懂經營、善管理的干部到重點工程、突擊性工作、大調解中心、信訪等一線鍛煉,同時從事業單位挑選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干部到黨政機關鍛煉。
4、領導干部回避交流
對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等親屬關系的,如雙方在同一領導班子里任職,或在同一部門擔任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職務的,其中一方必須交流;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部門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必須交流。
因工作需要、改善領導班子結構、有利于發揮干部特長的交流任職,可不受任職時間等條件限制,及時地組織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
①正科職黨政領導干部年齡超過52周歲,副科職黨政領導干部年齡超過50周歲的;
②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可改任非領導職務或免去職務);
③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④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的。
三、實施辦法
干部交流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分級負責。縣委管理的干部由縣委組織部提出意見,報縣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后實施。縣委委托縣委組織部管理和縣委組織部直接管理的干部,由各基層單位擬定交流方案,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后實施。各鎮和縣級機關有關部門管理的干部,由各單位組織實施。需要跨系統、跨部門交流的,由組織人事部門牽頭協調,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出交流方案,并組織實施。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也可直接提出交流意見并組織實施。交流的干部需要按法定程序選舉或任免的,可提前交流到擬任職務的單位工作。
四、有關要求
為確保干部交流工作的順利實施,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風,要嚴格執行干部交流的有關紀律,并完善有關配套措施。
1、確定交流干部,必須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堅持黨組織集體討論研究決定。交流的干部,按有關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應進行離任審計。
2、凡經組織決定交流的干部,要自覺服從組織決定。被交流的干部接到通知后,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新單位報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的,要及時向組織報告并獲批準。對無正當理由,并經反復教育仍拒不服從組織交流決定的,根據情況可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3、干部交流時,不準從原單位隨帶工作人員,攜帶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不得借機用公款搞迎來送往、互相饋贈、宴請等活動。干部交流后,不得干預原單位的工作。對違反干部交流工作紀律的當事人和責任人,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4、各單位黨組織要切實關心被交流的干部,盡可能地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形成有利于干部交流的良好氛圍。
- 上一篇:思想品德課教學改革論文
- 下一篇: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意見(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