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救助管理意見
時間:2022-05-20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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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執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81號令,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切實做好我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以人為本,切實加強對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
將強制性收容遣送改為關愛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為原則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堅持以人為本,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是貫徹依法治國、堅持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它對于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確保救助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民政、財政、編制、公安、衛生、建設、交通、鐵道炔棵乓魅分霸?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形成“政府主導、民政負責、部門配合、區域合作、救助站落實”的工作機制,確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把這件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緊、抓實、抓好。
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對救助管理站進行指導、監督;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開展救助工作的情況,編制救助管理經費預算;公安、建設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其中的危重病人要通知衛生部門進行救治;衛生部門要指定醫院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進行救治;交通、鐵道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為受助人員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單位提供交通便利。
三、完善機制,務求實效,確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運行
完善的工作機制是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證。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結合各自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救助管理機構的設置。救助管理機構是開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載體。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救助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根據《救助管理辦法》和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各市原有的收容遣送站調整規范為救助管理站。為確保各個市都有一所規模較大的市級救助管理站,將晉中市榆次區、臨汾市堯都區、運城市鹽湖區救助管理站調整為市級救助管理站。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市級救助管理站要在本轄區內交通方便、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服務網點。縣級市和部分人流多、交通便利的縣城可根據救助管理任務決定是否需要設立救助管理站。不單獨設置的可在民政部門所屬相關事業機構掛牌,并確定專人負責。市、縣級救助管理站所需人員編制由各市編辦根據實際確定,并按程序報批。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和跨區域流浪乞討人員的接送工作。
(二)救助經費和救助標準。無償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區別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標志,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救助管理站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所需救助管理經費全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在未設立救助管理站的縣城,同級財政部門要安排臨時救濟資金,用于救助符合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
救助管理站開支的救助管理經費包括機構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機構經費主要用于救助站開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救助管理站工作實際情況,參照同級同類事業單位定員定額標準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按國家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經費支出;救助管理站的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專項,按照項目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報批。專項救助經費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內突發急病救治和幫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對救助任務重,同級財政部門安排經費有困難的,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本著既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權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對象過分依賴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則,我省受助人員的生活標準按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救助資金的管理,救助管理站要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三)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統一指定救助醫院(含精神病院)。受助人員患有傳染病、在救助站突發急病,應送指定醫院醫治。公安等部門或市民在街頭發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先送指定醫院救治。病情穩定后,醫院通知救助站進院核查,屬于救助對象的,接回救助站,醫療費用由救助站向當地財政部門專項申請。
(四)受助人員的乘車憑證。受助人員返程時由救助管理站為其開據乘車證明,受助人持證到鐵路、公路車站辦理乘車手續。車站根據救助管理站給其開據的乘車證明為其出具乘車憑證。鐵路、公路客運站按救助管理站提供的憑證到該救助管理站報銷,年終由救助管理站憑交通單位提供的費用憑證向當地財政報銷。
(五)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接送安置。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其親屬或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各地要加強協作,做好接送工作。跨省接送由省民政廳負責;省內接送,一律由流入地將受助人員護送回流出地救助站,流出地站再將其護送回縣鄉居住地。
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已查清戶籍所在地,但無家可歸的,由流出地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對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社會和家庭責任相結合的安置機制,妥善解決他們的生產、生活困難,防止其再次發生乞討行為。同時,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動不便人員的親屬或其他監護人,要教育并責令其履行應盡的義務,對遺棄撫養和贍養對象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建立健全新的社會救助制度,是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證。《救助管理辦法》實施以后,原有的與收容遣送制度相配套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隨之廢止,出現了一些制度上的空白,這給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等帶來一定的困難。各級人民政府要盡快組織有關部門對《救助管理辦法》實施一年來的情況進行一次普遍的調查,針對調查中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解決辦法,逐步完善救助制度,確保《救助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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