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意見

時間:2022-05-31 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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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本市農村改革,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現就推進本市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根據黨的十七大關于“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和有關法律法規精神,本市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以村社區股份合作制為基礎,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為核心,以資產保值增值、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為目的,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進一步增強集體服務功能,促進農民增收、農村社會和諧。本市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創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本市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制度創新。把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建為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并賦予法人地位,有效解決農村集體產權虛置的弊端,進一步明晰產權,股權量化到人,實現成員按份共有。

二是維護農民權益。要堅持農村集體資產歸全體成員的原則,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努力使農民通過改革擁有長期而又穩定的財產性收入。

三是注重因地制宜。根據區縣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選擇具備條件的村進行改制,成熟一個,改制一個,穩步推進。

四是實行民主決策。尊重農民的意愿,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改革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改革方案要經過充分的論證,并進行民主討論,改制工作的各個環節必須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把公開、公正、公平精神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

二、改制重點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重點。本市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重點:一是城市(鎮)化進程較快地區的村,特別是對即將撤制的村,各區縣應制定具體計劃,抓緊推進改制工作;二是村級集體凈資產達到1000萬元,有長期穩定收益,改制條件較好的村;三是村級集體凈資產1000萬元以下,各區縣認為條件比較成熟,確定為需要改制的村。

對暫不具備改制條件的村,要根據中央提出的“搞好清理財務工作,把集體資產管理好、利用好”的精神,認真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的主要任務是:清核資產,明晰產權,登記產權,建章立制。清產核資完成后,應向區縣集體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產權登記。

(二)工作程序。在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是建立班子。改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村黨組織及村委會的領導下,建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共同組成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組織實施改制工作。區縣和鄉鎮也要組織相應的班子,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

二是制定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擬定改制具體政策和實施方案時,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指導監督。改革方案必須張榜公布,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主管部門備案。

三是清產核資。在區縣、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村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織清產核資小組,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要區分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分別登記造冊。實施清產核資時,如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要求進行資產評估的,可按有關規定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要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確認。清產核資結果要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并上報鄉鎮主管部門備案。

四是股權設置。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股權和確定折股量化的范圍,將集體資產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股權設置原則上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勞動的時間為依據,股權量化的范圍和對象可參照本市有關撤制村、隊時處置集體資產的政策確定。可設立一定比例的集體股,主要用于村公益事業開支,集體股占總股本的比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對集體股使用情況要建立監督機制,并實行公示。對撤制村原則上不設立集體股。為保證公平、公正,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改制量化股權時,不設立增配股。改制后,為發展集體經濟需要,需設增配股的,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股權可以繼承,但不得退股。改制后,為確保農民保留長期的集體資產收益權,股權在一般情況下不得轉讓,但如遇村民死亡等情況,可以通過規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轉讓。

五是收益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后,應按集體與成員擁有股權的比例進行收益分配。在收益分配后,應做好審計工作。改制后集體經濟組織的年終財務決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須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

六是建章立制。改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相應的章程,建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法人治理機構,規范財務管理,并制訂好相關議事規則和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三)明確有關政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改制后統一名稱為村級社區股份合作社,并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地位,由工商管理部門核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名稱中可以標注股份合作等字樣,以量化折股的凈資產總額核定成員出資總額。各區縣可制定相關改制激勵辦法,調動村改制的積極性。此外,市農委、發展改革、工商等部門要加強指導,制定有關具體操作辦法,支持各區縣開展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

三、加強對改制工作的領導

(一)認真開展思想動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獲得廣大農民群眾的支持,必須調動基層干部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必須依靠黨委政府的領導和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為此,要做好宣傳工作,充分宣傳改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關政策法規,尊重農民群眾的選擇,充分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和黨員干部的模范帶頭作用,堅持思想教育和積極引導的工作方法,做好不同對象的思想工作,講清政策,明確權利和責任,防止簡單化和少數人說了算,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發動,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二)精心組織操作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全體成員的切身利益,必須嚴格做到改革方案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民主討論;有關實施方案必須交集體成員廣泛討論,充分聽取意見,取得廣大成員的理解和支持;改制方案必須取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和認可,履行規范的操作程序;要區別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試點,然后穩步推進;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文件規定,注意政策連續性,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

(三)切實加強領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要把這項工作作為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領導,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配備得力干部,落實崗位責任,推進改革工作。市農委要及時掌握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信息跟蹤和指導服務,并及時研究完善有關政策。區縣、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承擔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業務指導,積極主動幫助基層解決產權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穩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