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醫療機構事故處理意見
時間:2022-06-01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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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醫療事故,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促進醫學事業的發展。現就本市醫療機構實施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建立專門處置醫療糾紛的機構或專職人員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單獨設置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或掛靠醫務處(科)。一級以上醫療機構必須配備專職人員。
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履行如下基本職責:
(一)接待患者的投訴,向患者提供醫療爭議和醫療事故處理程序等咨詢服務,及時調解醫療糾紛;
(二)協助醫務處(科)制定預防和處置醫療事故預案,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按照預案及時采取措施;
(三)負責醫療事故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
(四)配合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心做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要求的各種相關材料,協助完成調查取證、陳述及答辯等程序;
(五)負責處理由本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事宜,按照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六)對發生醫療事故或違反《條例》規定的責任人提出相應的處罰意見;
(七)及時總結醫療爭議的情況,向醫療機構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科室提出有關的合理化建議。
二、抓好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學習和培訓
各醫療機構要切實做好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的學習和培訓;做好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重點掌握《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市診療護理常規》、《**市醫療衛生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等相關的法規、規章和制度,學習和掌握本單位的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要制定培訓計劃和考核方法,使學習和培訓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新上崗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工作。
三、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和處理醫療事故預案
(一)防范醫療事故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1.對醫務人員培訓、教育和考核制度;
2.各部門工作職責和人員崗位職責;
3.針對醫療事故和醫患矛盾比較突出的部門和環節,制訂有效的防范措施;
4.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
5.根據本醫療機構特點制定的其它防范措施。
(二)處理醫療事故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1.接受患者對醫療事故或爭議的投訴,并提供咨詢服務;
2.醫療事故或醫療重大過失行為發生后,組織協調各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
3.對醫療事故或爭議進行調查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
4.內部與外部報告制度;
5.根據本醫療機構特點制定的其它措施。
四、嚴格規范病歷書寫,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嚴格執行國家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病歷書寫暫行規定》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熟練掌握規定的內容。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確保病歷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醫療質量管理部門要把病歷書寫質量以及病歷資料的保管列入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重要內容,定期指導、檢查和考核。
五、建立和執行醫療機構醫療事故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制度
(一)醫療機構內部報告制度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有關醫務人員有責任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2.科室負責人在向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報告的同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
3.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應立即啟動醫療事故處理預案,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必須對報告內容以及調查、核實情況有詳細的書面記錄。
4.受醫療機構負責人委托,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應向患者通報、解釋調查的基本情況,包括已經采取的補救措施、對患者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初步處理意見。
(二)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應當在12小時內按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其內容為:
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的;
3.導致聚眾鬧事、群體上訪、毆打醫務人員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經不同途徑解決的,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均應在結案之日起7日內,按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暫行規定》的內容,向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發生聚眾鬧事、群體上訪、毆打醫務人員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和醫療工作秩序等情況,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六、認真履行告知義務,維護患者知情權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告知的方式、內容和要求:
(一)以口頭說明、門診告示、入院須知等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檢查項目、治療措施和存在的醫療風險、醫院規章制度和診療秩序等;進行告知時,對于惡性腫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實告知家屬并征求如何告知患者本人的意見;在患者精神較脆弱或身體狀況較差的情況下,可暫緩或委婉告知患者,避免產生不良后果;對于涉及患者生活方式和個人信息等內容,應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
(二)入院時,由患者簽署《病員告知委托書》,在醫療機構實施特殊檢查、手術治療、病情通報、治療措施時,或在患者無法直接被告知,或應對其采取保護性醫療措施時,由患者明確接受告知和承擔責任的委托對象;
(三)損傷性檢查治療、輸血和手術前,患者或其委托的人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四)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時,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七、受理復印和封存病歷資料的申請
醫療機構應受理患者及其委托人或機構復印、復制下列病歷資料的申請,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在患者出院或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要求復印或復制上述病歷資料的,必須填寫申請表,經科室負責人簽字,按規定交納費用,由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人員在申請人在場時進行復印或者復制,并加蓋病歷復制專用章。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或委托人和機構可以要求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封存病歷資料。由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科室負責人簽字,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審核后,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對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進行封存,同時注明封存清單并經雙方簽字。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八、封存和送檢現場實物
發現疑似輸液、注射液、藥物等引起患者死亡、殘疾、功能障礙、組織器官損傷等不良后果時,醫務人員應立即報告科室負責人和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在辦公室人員主持下,醫患雙方共同對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藥物以及服藥使用的器皿等現場實物進行封存,醫患雙方在封存清單上簽字,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送交具有法定資格的機構鑒定。費用由提出鑒定的一方支付,確定為醫療事故的,由責任方支付。
對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的,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應立即通知血液中心(站)人員到場,由患者、醫院和血液中心(站)三方對血樣標本、標簽、剩余血液、輸血器具、稀釋液體等共同進行封存,三方在封存清單上簽字,送具有法定資格的機構檢驗。檢驗費用由提出鑒定的一方支付,如確定為醫療事故的,由責任方支付。
九、辦理尸檢有關手續
醫患雙方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醫患雙方均可以提出進行尸檢的要求。填寫尸解申請單,經死者近親屬和院方同意并簽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送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資格的機構進行尸檢。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填寫尸檢申請單時,可以提出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提出委派代表1人觀察尸檢過程,但必須遵守尸檢機構的有關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尸檢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斷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應及時受理患方當事人的尸檢要求或代表院方向患方當事人提出尸檢的要求,并負責辦理尸檢有關的手續。費用由提出尸檢的一方支付。
十、加強對《條例》實施工作的領導和宣傳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負責人要帶頭全面領會和正確理解《條例》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做好貫徹落實《條例》的工作,及時解決實施中的具體問題。要通過報告會、研討會、咨詢活動和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在醫務人員中營造貫徹《條例》、依法執業、提高質量、改善服務、積極進取的氛圍,使患者清楚了解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形成和諧寬松的醫療環境與醫患關系,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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