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縣)

時間:2022-06-04 0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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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縣)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0(國發[2000142號)、蘇勞社險[2001l35號和淮政辦發[2003”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

1、參力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是經編制管理部門批準、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單位;其參保人員應是經批準的正式在編人員。

2、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3、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4、機關、全額預算事業單位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勞動合同制職工(含在勞動合同制人員中辦理了聘用制干部手續的人員)。

5、在縣人才服務中心的“人事”人員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范圍和條件的,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他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承擔,按“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的原則統一籌集。

2、機關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為職務(等級)工資、級別(崗位)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基礎津貼之和。

3、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為崗位(等級)工資、薪級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基礎津貼、教護齡津貼之和。

4、根據目前我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支付狀況,將參保自收自支、差額預算事業單位職工的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0%—55%八級浮動比例相應地調整為18%—70%七級浮動比例(詳見附件);機關、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和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個人工資收入24%的比例提取。所需經費按《縣政府關于印發*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漣政發t1995)135號)中明確的渠道列支。

5、個人承擔的繳費比例,暫按本人工資收入的3%提取,并逐步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8%,個人繳費包含在單位統一的繳費比例之中,由單位代扣代繳。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撥付

1、各參保單位應主動到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年審手續,并按規定及時申報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2、經辦機構要在足額征繳的基礎上及時撥付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3、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金項目和標準為:

(1)離休金、離休人員每年按規定增發的1—2個月生活補貼;

(2)退休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年按規定增發的l—2個月生活補貼;

(3)退休生活費;

(4)全額計發的職務(崗位)津貼;

(5)綜合補貼、基礎津貼;

(6)教護齡津貼。

4、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補繳,其中1981年9月15日前參加工作的,其1981年9月15日之前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81年9月15日(含)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補起。

5、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制度。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由保險經辦機構對其退休條件和養老金待遇進行審核,按規定支付退休養老金。

6、參保單位發生破產或者被解散、撤銷、拍賣以及其他情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此前欠繳養老保險費用的,在財產清理中必須先清償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為本單位已經離退休人員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計提10年的養老金,上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7、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欠費達1年且已無繳費能力的,由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封存手續。

8、對原為工人身份,后經政府人事部門備案的具有聘用制干部身份或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性參保人員,在辦理其退休手續和審核其養老保險待遇時,在聘期內的,執行女干部的退休條件;凡年齡超過50周歲的,執行女干部的退休條件。

9、由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按《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蘇勞社[2002]8號)文件規定。

10、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征繳和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與稽核工作,縣財政部門要安排相應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經費。

四、結算方式

1、養老保險結算方式,采取按單位每季度(月)全額征繳、全額撥付的方式進行。

2、參保單位發生人員增減、待遇變動時,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申報手續。

3、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由原單位代為發放。有條件的單位可采取分步或一步到位的方式實行社會化發放。如社保基金收不抵支時,政府予以補貼。

五、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縣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處將養老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基金管理接受本級和上,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計監督。

六、其它事項

1、本意見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