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25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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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意見

為加強和規范普通中小學學生專用車管理,維護中小學學生上學、放學的乘車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局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接送車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政府領導、部門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立足長效管理,建立健全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和安全管理責任制,減少和避免學生傷亡交通事故,堅決杜絕學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工作目標

通過規范全區中小學校學生專用車的管理,杜絕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套牌套證及三輪車、農用車、報廢車或拖拉機接送學生現象,消除交通安全隱患,確保中小學生上學、放學乘車交通安全。

三、學生專用車安排原則

(一)學生專用車運輸屬于公共交通范疇,凡公交網絡已覆蓋的線路,學生出行應以公交車逐步替代學生專用車。在公交網絡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對作為公共交通補充的學生專用車,是指用于專門或定期接送學生上學、放學或者接送學生參加相關教育活動的客運機動車。

(二)學生專用車的安排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客運班車或公交車車次少、乘客多,存在乘車難問題的線路或同一線路9人以上、路程5公里以上的;

2.周末(節假日)相對集中的學生接送;

3.學生參加相關教育活動需要客運機動車接送的。

(三)未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批準開通的線路和城區學校的學生上學、放學和其他不宜安排專用車等情況則不安排學生專用車。

四、學生專用車輛及駕駛員準入條件和要求

(一)中小學學生專用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車型。學生接送車應當是9座以上客車,車輛外觀標識應當符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嚴禁使用貨運汽車、摩托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接送學生。

2.車況。學生專用車必須是公安部門定期檢驗合格的車輛,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基礎上,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滅火器、座位等都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要求,門窗未違規設置柵欄,座位數量與行駛證相符。

3.保險。學生專用車必須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司乘人員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要求每個座位不得少于20萬的保額。

4.其它。學生專用車在接送學生期間,車窗前擋風玻璃內右側應當放置“學生專用車”標志牌。

(二)學生專用車駕駛員條件和要求

1.學生專用車駕駛員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學生專用車安全規定,身心健康,且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年齡在60周歲以內,嚴禁近三年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有責任的或在記分周期內違法記滿12分的駕駛員駕駛車輛接送學生。

2.持有交通運管部門核發的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外省核發駕駛證的駕駛員擔負學生接送任務的,必須到交警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3.學校自備學生專用車駕駛人必須持有本省核發的駕駛證。

4.客運企業或專用車車主、駕駛人要對接送的學生安全負責,并經常性地對接送車輛的安全狀況、技術性能進行檢測,保持良好車況。

五、學生專用車許可審批制度

學校應在每學期開學前一周將《浙江省中小學學生接送車輛審批表》填寫好,并復印好車主身份證、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車輛檢測報告、保險、協議安全責任書、每條線路、每班次乘車學生名單、車輛照片(內、外各一張)等審核材料,一式五份,交柯城區中小學學生專用車管理辦公室(柯城區教育體育局)進行審批(客運單位要為學校提供各類原始材料)。柯城區中小學學生專用車管理辦公室在一周內召集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進行集體審批,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見。

辦公室及時將審批意見反饋給各學校,如同意的,辦公室要發給學校統一制作的接送車牌,并做好登記,對未審批同意的線路,學校不得組織學生乘車上下學,學生乘公交車上下學的,學校應協助公交公司做好學生上學、放學的組織及安全工作。

六、經費保障

(一)本著兼顧承運企業和中小學生乘客雙方合法利益,并按市場化、微利化的指導原則,承運企業和用車學校簽訂運輸合同,確定合理的運輸費用。

(二)對于專門用于接送中小學學生的農村客運班車的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等報市交通局審核批準后實行全免。

(三)區財政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學生專用車補貼。

七、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職責

區政府建立健全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和安全管理責任制,并將學生專用車安全納入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內容。

(一)中小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區政府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區府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交通、教育、財政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全區中小學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負責有關本區中小學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的指揮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教育體育局,負責全區中小學生專用車管理的具體指導協調等工作。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1.做好中小學生專用車協調工作。協調公安、交通、教育職能部門順利地開展學生專用車的管理工作,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

2.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能。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形成具體的學生專用車工作方案,督查相關單位落實學生專用車安全措施和責任。

(三)柯城交警大隊職責

1.落實學生專用車和駕駛人戶籍化管理措施,詳細掌握學生接送車輛、駕駛人和駕駛人更替情況、參保情況以及學生接送車輛運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將相關信息建立臺帳,并及時錄入戶籍化管理系統。

2.定期開展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強化學生專用車輛駕駛人的交通法規觀念和安全行車意識。

3.加強對學校周邊地區、學生乘用機動車輛的管控,嚴厲查處“病車”和超載接送學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學生班車超載現象,打擊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套牌套證及三輪車、農用車、報廢車或拖拉機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車輛搭載學生的行為。

4.在學生上學、放學集中的時段和路段,安排警力加強管理,切實維護學生交通安全。

5.協助交通部門、學校做好學生專用車規范營運工作。

6.加強警校共建工作,確定民警負責轄區中小學生交通法制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每學期到校宣傳次數不能少于2次。要向學校免費提供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手冊、圖片、VCD等相關資料。

(四)交通部門職責

1.切實加強學生專用車及駕駛員的管理和教育,督促客運企業選派車輛性能好,駕駛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駕駛員承擔學生接送任務。

2.對符合條件并經批準許可后的學生專用車予以減免規費。

3.將承擔學生接送任務列為客運線路審批的重要條件。

4.在學生上學放學集中的時段和路段,安排人員與交警部門共同加強管理,切實維護學生交通安全。

5.完善通校公路、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門口的交通安全設施,在必要地段和路口設立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標志。

6.規范中小學生專用車有關管理工作,督促專用車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養、檢測,嚴禁車輛帶病上路。

7.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專用車駕駛人員進行有計劃的培訓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從業資格證,每年定期組織針對性的業務培訓。

8.嚴厲查處以營利為目的的校外組客和黑車營運等行為。在周末、節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學生客流相對集中時段,要求承運中小學生的客運企業有計劃的調集營運客車合法增開班次。

9.督促運輸公司及車主不發生途中搭客、未到終點站卸客現象,確保學生按時、順利到達終點。

10.督促營運公司的學生專用車在接送學生時在車輛規定位置放置“學生專用車”標志牌。

11.督促客運公司按學校提供的學生乘車人數,安排足夠的車輛按時到達學生上車地點。

(五)教育體育局職責

1.加強對學生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在對中小學校布局進行調整時,應充分考慮交通安全因素。

2.加強對中小學校學生專用車輛的管理,負責學生專用車的登記(備案)制度及對學校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督促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專用車檔案。指導學校和運輸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將學生專用車輛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學校年終考核內容,并將學生專用車安全管理責任列入柯城區教體局與中小學校簽訂安全責任書之中。

3.對經登記(備案)的學生專用車發放“學生專用車”專用標志牌。

(六)財政局職責

具體落實學生專用車補貼政策。

(七)鄉鎮、街道職責

1.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中小學專用車安全工作負總責。建立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管領導,落實專人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狠抓責任落實。

2.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中小學專用車安全工作,應指定專人具體指導和幫助學校維護交通安全環境,協調、檢查、督促并落實有關工作。

(八)中小學校職責

1.中小學校長為校園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學校要與客運企業主、駕駛員簽訂運輸合同、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

2.建立健全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對接送學生的車牌號碼、核載人數、駕駛人、保險情況、接送時間、路線、趟次、接送方案及協議等要登記造冊,建立臺帳。

3.自配學生專用車必須先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按照要求配置學生專用車和聘用駕駛人。經常性地對學校自備學生專用車的安全狀況、技術性能進行檢測,加強對駕駛人的教育和監督。同時必須按交警部門戶籍化管理要求建立車輛及駕駛人的檔案,做到一車一檔,一人一檔,并報當地交警中隊備案。

4.學校要將中小學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規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教育引導學生、家長拒絕乘坐“三無”車輛、超載車輛和拖拉機、三輪車、摩托車等非客運車輛,對于乘坐學生專用車輛的學生,應當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學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其它不符合學生專用車要求的機動車接送學生,違反規定的追究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學校應當合理調整學生上下學時間,在確保完成規定教學活動時間的前提下以錯時制上下學、輪回接送學生等方式,以減輕學生專用車輛運載壓力,避免超載現象發生,確保運輸安全有序。

學生專用車行駛前,學校要安排足夠的監管人員維護好始發前學生的上車秩序,指派專人對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登記檢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1)駕駛員與登記(備案)的駕駛人不符的;

(2)運載學生的數量超過核載人數的;

(3)同時從事其他營運性運輸的;

(4)駕駛員飲酒后駕駛的;

(5)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學生專用車輛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坐中小學生。

6.學校要指定專人簽審學生專用車營運單。

八、中小學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了切實抓好我區中小學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區中小學學生專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應定期不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研究并出臺具體應對措施。一般每學期開學前,學期中各開一次,若遇重大事項要集體討論或成員單位向辦公室提出,并由辦公室向領導小組組長匯報同意后,領導小組應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臨時聯席會,領導小組組長可視情決定召集臨時聯席會議。

九、信息報送

嚴格執行信息報送制度。遇有中小學生乘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中小學校、承運企業要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上報區有關部門和中小學專用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視情啟動應急預案,在最短時間內救治傷員,把事故損害降到最低程度。

十、責任追究

(一)學校未將使用學生專用車情況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使用未取得學生專用車標志的機動車運載學生或未按規定對學生專用車履行安全管理和保護職責,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學校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負有學生專用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或在安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學生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