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局加強醫療機構管理意見
時間:2022-07-02 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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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衛生改革的深入,我市醫療衛生事業不斷發展壯大,衛生資源總量不斷增加。但是,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展較快的同時,也出現了資源配置不合理、行政審批不嚴格、機構建設不達標、診療行為不規范等問題,社會反響較大。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保證人民群眾就醫安全,根據《河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衛生資源的配置應當向農村和社區傾斜,鼓勵、支持在缺醫少藥的地方興辦醫療機構。
三、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分級負責。
(一)下列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1)五百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
(2)一百張床位以上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漆t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萍膊》乐螜C構;
(3)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
(4)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唐編制外的醫療機構。
(二)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
(1)一百張床位以上五百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院;
(2)市區內一百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門診部;
(3)一百張床位以下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
(4)不設床位和一百張床位以下的專科疾病防治機構;
(5)急救站、護理院、護理站;
(6)醫療美容機構。
(三)各縣(含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
(1)一百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院;
(2)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
(3)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4)其他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
(四)市轄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
(1)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2)中心衛生院、街道(鄉鎮)衛生院;
(3)各類診所。
四、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醫療機構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
(一)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醫療機構執業應當進行登記并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禁止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開展診療活動。(四)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不符合基本標準的不予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已經核發的予以注銷。
(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的設置,必須具備相應專業執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無相應專業執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的診療科目不予核準,已經批準的予以注銷。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執業(助理)醫師嚴格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不得超范圍、跨類別執業以及異地執業。
(六)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不得擅自從事性病診療活動。
(七)醫療機構名稱必須符合《河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的名稱必須名副其實,不得以大冠小。非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八)醫療機構醫療廣告,必須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得未經省衛生廳審查通過的醫療廣告;不得以人物專訪、新聞報道、信息等形
式變相醫療廣告;不得擅自與省衛生廳審查通過的醫療廣告內容不符的醫療廣告。
(九)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將醫療場所租賃、承包或變相租賃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非法診療活動。
五、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提高醫療質量,保證醫療安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醫療機構登記注冊審核專家庫和專家現場審核制度,建立完善的醫療機構登記注冊檔案。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由縣級以上衛生、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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