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2 0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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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市政府國資委決策行為,推進科學民主決策。提高決策水平和效率,切實履行好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市國資委和企業實際,對市政府國資委重大事項的決策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市政府國資委的下列重大決策事項適用本意見:

(一)國有經濟結構和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與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和國有企業改革政策規定的擬訂與制定;

(四)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任免;

(五)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派出,及其向市政府提交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

(六)所出資企業中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股東代表、董事、監事人選的派出,以及國有控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人選的推薦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的人選建議;

(七)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薪酬確定與獎懲;

(八)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審計、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

(九)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國有資產(股權)的轉讓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重大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處置;

(十)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重大投融資、重要擔保、收入分配、發展戰略規劃的審核批準;

(十一)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承包、租賃、委托代管、組建集團、分立、合并、兼并、改制、上市、破產、重組、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

(十二)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需報市政府國資委批準的重大事項;

(十三)所出資企業中涉及國有資產(股權)產權糾紛的協調處理;

(十四)對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十五)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組織收繳和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的編制;

(十六)重大失誤和重大事故責任人的追究;

(十七)涉及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職工切身利益和職工穩定的重大事項;

(十八)其他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的有關重大事項;

(十九)市政府授權市政府國資委職權范圍內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對決策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本原則

總的要求是:進一步規范決策程序,健全決策制度,優化決策環境,強化決策責任,努力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不斷增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的決策理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的方式,選擇最佳的決策方案,使決策符合經濟發展規律,有利于促進企業發展壯大,有利于從整體上搞活國有經濟,有利于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堅持民主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切實做到企業和職工參與、專家論證和市政府國資委集體決策相結合,充分發揚民主,形成有利于廣泛集中民智的決策機制,拓寬企業和職工參與決策的渠道,體現和反映企業和職工群眾的要求。

(三)堅持依法決策。實現決策權于法有據,決策行為和程序依法進行,對違法決策依法追究責任。

(四)堅持決策公開。充分利用社會智力資源和現代信息技術,增強市國資委決策的透明度和企業、職工參與度。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通過市政府國資委網站、簡報或者市級新聞媒體予以公開。

(五)堅持效率原則。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確定合法程序,完善內部決策規劃,提高行政決策效率,防止久議不決。

三、重大決策事項的確定

(一)市政府國資委主任、副主任可以提出擬決策的重大事項;市政府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其他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和市政府國資委內部各處室可以提出擬由市政府國資委決策的重大事項,但應當經分管主任或副主任批準。

擬決策的重大事項應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務院國資委、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國資委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府的要求,或者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企業改革的實際需要,或者根據企業和職工的建議提出。

(二)提出的擬決策的重大事項是否進入決策程序,由市政府國資委主任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后確定。

四、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本實施意見適用范圍內的重大決策事項,根據其決策事項的具體內容,分別由市政府國資委產權領導小組、市政府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研究決策。其中,需要提交市長辦公會議或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應事先經市政府國資委產權領導小組或市政府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討論并形成一致意見后再提交。

五、重大決策事項提交程序

(一)需要市政府國資委產權領導小組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由重大事項的提出人或單位,報請市政府國資委分管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將有關書面材料報市政府國資委產權(股權)管理處。市國資委產權(股權)管理處請示國資委主任同意后,組織召開產權領導小組會議。

(二)需要市政府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由重大事項的提出人或單位,報請市政府國資委分管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將有關書面材料報市政府國資委辦公室。市國資委辦公室請示國資委主任同意后,組織召開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

(三)需要提交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按照市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執行。

(四)需要提交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由重大事項的提出人或單位,報請市政府國資委分管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將有關書面材料報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國資委企業改革改組一處或二處)。市國資委分管主任或副主任請示市政府分管市長或副市長同意后,由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會議。

六、擬制重大事項決策備選方案

(一)決策重大事項的提出人或者批準人,應當明確指定承辦決策重大事項的企業、處室或者人員組成專門班子(以下統稱承辦單位)進行科學論證,收集信息,擬制重大事項決策的備選方案。

(二)決策事項確定后,承辦單位應當深入基層、企業和職工進行調查研究,就決策的重大事項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掌握新情況,發現新問題,獲取和掌握系統的決策信息。

(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承辦單位應當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論證。必要時可就決策的重大事項成立咨詢專家組。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決策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和決策評估。咨詢時,應當就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深入研究,就其成本效益進行客觀準確分析,力求決策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努力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對于專家或者研究、咨詢、中介機構提出的意見尤其是反對意見,要高度重視。凡缺乏可行性,或者成本過高,超越現有承受能力的決策事項,應當報請決策事項提出人或批準人批準后,予以否決,或者另行擬定決策意向。

(四)承辦單位在調查研究、咨詢論證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具體實際或者決策事項涉及的客觀情況,編制決策事項備選方案征求意見稿。

(五)承辦單位擬定決策事項備選方案征求意見稿后,應當按照事項涉及范圍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充分協商;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一般應當通過公示或聽證等形式聽取意見或建議。

(六)征求意見后,承辦單位應當認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見,及時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作出說明。決策事項或者決策方案變化較大的,應當再次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七)決策方案草案基本確定后,應當進行合法性論證。

(八)最終形成的決策草案,應當盡量反映不同的意見和建議,并附詳細的說明和證據材料。必要時應當有兩種以上的決策方案草案。

有兩種以上決策草案的,應當排出先后順序,并做好有關材料準備,供決策者在比較鑒別中擇優決策。

七、重大事項決策方案的選定

(一)重大事項決策方案草案的研究審議,按照市政府國資委產權領導小組、市政府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議事規則進行,由產權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或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承辦單位提請有關會議研究審議的重大事項決策方案草案,應當附有關于決策方案草案的說明。說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決策實施后可能產生的影響,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專家或者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咨詢論證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意見及其處理情況等內容。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在會前應按規定時間報組織召開有關會議承辦部門(處室)分送與會人員。

(二)市政府國資委在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審議重大事項決策方案草案時,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根據討論情況,最終作出相應決定。

市政府國資委產權領導小組會議或者市政府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主任、副主任和分管處室負責人應當到會。分管委領導因故不能到會,除必須立即進行決策的緊急事項外,應當留待下次會議決定。

對法律法規及規章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策。

(四)市政府國資委重大事項決策形成后,應當制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記錄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最后決定,如有反對意見應當載明;說明形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

市長辦公會議和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對重大事項決策方案的選定,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八、決策的執行與完善

(一)決策形成后,根據決策事項的特點和緊急程度,一般可以直接執行,必要時可以先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普遍執行。

(二)市政府國資委組成人員、市政府國資委各處室和所出資企業及其他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國資委的決策。市政府國資委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非經市政府國資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執行或者改變決策內容。

(三)市政府國資委決策的具體執行部門以及企業、職工、公民和其他組織對市政府國資委決策持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政府國資委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

(四)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后,市政府國資委及其所出資企業和其他有關企業要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調查了解決策執行情況,搜集有關方面對決策的意見,并及時向市政府國資委報告。

(五)市政府國資委應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研究,必要時對決策方案進行修改完善,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九、決策監督

市政府國資委的決策行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一)建立重大事項決策報告制度。有關貫徹執行市政府有關政策的重大決策,或者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措施的規定應當向市政府報告的重大決策,應當及時報告,必要時應當先報告后執行。

事關全市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穩定大局的重大決策,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二)堅持重大事項決策通報制度。市政府國資委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執行情況應當向市有關部門和所出資企業、其他有關企業及其職工通報,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民主監督。

市政府國資委重大事項決策形成及執行過程中,對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和異議的處置情況,要以適當方式向有關方面或人士作出書面說明。

(三)實行重大事項決策評價制度。市政府國資委定期對重大事項的決策及其執行情況進行自我評價。決策執行部門、企業、職工及社會各界可以對市政府國資委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情況進行主動評價,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發生重大事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照損失程度和有關規定,分清責任性質,劃清責任范圍,明確責任承擔人,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做到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的統一。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