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經濟政策發展意見
時間:2022-07-04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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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文化強市和國家、省的一系列文化經濟政策,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繁榮我市文化事業。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和省政府《河北省“十五”文化產業計劃綱要》等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財政投入政策
(一)加大財政的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逐年增加對文化事業的資金投入,每年增長幅度要高于當年財政預算增長幅度的1-1.5個百分點。文化從業人員經費、修繕費、圖書及設備購置費和大型文化活動費用占財政支出的比例,爭取在“十五”期間達到1.3%。
(二)繼續加大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力度。1、各種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夜總會、音樂茶座、游樂場和網吧等娛樂業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2、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市文化局地稅局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并征收,確保足額及時,列入目標考核。對不按時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按每天2‰加收滯納金。3、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市、縣建立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文化局和財政局要切實安排好文化事業建設費,嚴格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除年終由市、縣財政按入庫數的20%專項上交外,要本著“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原則,主要用于重大文化精品生產和重點文化建設項目。
(三)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按市文化局、市新聞出版局等部門所屬的宣傳文化企事業單位當年上繳所得稅的實際入庫數列當年支出預算,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市、縣財政在每年預算中安排部分專項經費納入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同時吸納其他社會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其中70%用于技術改造、文化設施建設、精品創作、理論研究、人才培養、圖書發行網點建設、文物保護、新聞信息化工程等項目的補助和獎勵;30%用于重點文化建設項目及全市重大宣傳文化活動。
(四)調整文化事業經費支出結構。重點保證公益性文化單位事業發展所需資金,對圖書館、博物館、群藝館、文化館(站)、革命歷史博物館等,各級財政要確保人員經費和業務活動經費,并逐年增加圖書購置費和數字圖書館建設所需經費。
(五)根據國務院規定,在停止收取文化市場管理費后,各級文化市場監督檢查和“掃黃打非”所需經費,改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主要用于設備購置、交通通訊、辦案費、差旅費和印刷資料費等,以開展“掃黃打非”和文化市場管理。
(六)建立文化單位國有資產的自我積累補償機制。各文化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所得必須全額用于固定資產更新。對有經營收入和服務性收入來源的文化單位,可按收入的15%提取修購基金。允許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試行固定資產折舊辦法,逐步建立文化單位國有資產自我積累機制,并可適當放寬提取修購基金和折舊的比例。
二、實行財稅優惠政策
(一)落實國家關于發展電影事業的經濟政策。對電影發地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繼續對紀念館、博物館、群藝館、文化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及文物保護等文化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文化單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文化企業和民營企業參與興辦文化事業,從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一年,金融部門要安排一定的貸款支持其發展。
(四)按照有關規定從征收的高消費娛樂項目的營業稅中,劃撥部分交由文化部門掌握使用。
(五)采取措施,制止各種向文化企事業單位集資、收費和攤派行為。任何部門不得從文化企事業單位無償調撥資產或攤派上繳利潤。
三、融資投資政策
(一)鼓勵文化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進行文化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各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市財政給予一定的貸款貼息,貼息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允許和鼓勵文化品牌、創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三)授權市文化局依法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重組和改造,實行價值形態的經營管理,探索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效途徑。鼓勵文化單位盤活現有資產,通過資產重組、吸納社會投資,加快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或新辦文化企業,其營業稅5年內由財政按實際入庫數列支出預算,納入各級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四)支持文化單位加快科技進步,促進文化產業升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承受能力的文化單位的電子設備年折舊率可達到15%,其技術開發費可在成本中按實列支。其他文化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五)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放寬文化產業市場準入條件。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設施建設、文化技術裝備更新以及文化產業的經營管理。積極擴大文化產業利用外資和社會資本的渠道和領域。個人、企業、社會團體參與興辦文化企業,在規劃建設、土地征用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
(六)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打破地域、部門、所有制界限,促進各種文化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實現優勢互補。加快組建跨媒體、跨行業、跨地域、跨所有制的文化企業集團。幫助有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
四、社會保障政策
(一)文化企事業單位要加快社會化進程,積極推進與社會保障制度的接軌。文化從業人員的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文化企事業單位應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為職工交納失業保險金。凡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非本人意原中斷就業的,均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對從事舞臺專業表演藝術25年以上的演員,凡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歲的,允許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四)2003年始至“十五”期末,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建立“文化產業改革專項資金”,支持文化事業單位改制時人員分流費用確有困難的單位。
五、鼓勵捐贈政策
(一)為鼓勵社會力量資助文化事業,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對下列文化事業的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市重點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博物館、畫院、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三)對捐助者給予一定的社會榮譽。對協助捐贈的中介機構或中介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六、文化設施建設政策
(一)今后凡新建的公園景點、住宅小區和休閑廣場,都要預留文化設施用地,增加文化內涵,提高文化品位。將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鎮小區建設總體規劃中,文化設施建設要與城鎮小區建設規模相適應。新建小區按建筑總造價的3%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城鎮維護費中用于文化設施建設的不低于10%。各級財政每年拿出一定數額資金用于文化設施建設,且每年做相應增長,增長幅度不低于同期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二)對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項目,應在選址、立項、征地、投入等方面給予優惠,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優先安排,有關稅費給予減免。宣傳文化單位新建文化設施,其城市建設配套費可免征或先征收后返還。
(三)因城市、鄉鎮規劃建設而拆過的圖書館、博物館、群藝館、文化館(站)、影劇院、新華書店等文化設施,均由建設單位按原面積和功能拆一還一,就近重建,并妥善解決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問題。文化單位置換、轉讓、開發土地獲得的級差地租應全額返還文化單位,用于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
(四)文化事業單位可以對其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房產、建筑物依法進行開發經營、翻建、置換、租賃或轉讓。對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由本單位用于生產經營性建設或改變用途的,在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辦理用途變更登記后,可減免3-5年的土地租金;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出讓,但需報經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土地出讓所得,依法繳納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以后,其余部分留歸文化單位,用于文化事業建設。
(五)利用文物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旅游項目的旅游單位,要從每年的景區景點門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區的文物保護,專款專用。
(六)為促進文化事業單位改制,其資產處置由市文化局參照有關規定執行。文化事業單位企業化改制后繼續以文化產業為主業的,原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可按規定保留劃撥方式,原國有直管房可作為國有資本投入。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