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04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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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社會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要求,現就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一)高度關注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部分集體土地被征用,使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已成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項突出任務。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為被征地農民提供相對穩定的就業崗位和基本生活保障,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目標的客觀要求。

(二)把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列入工作規劃。各級政府要把推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作為解決社會突出矛盾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好,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困難。

二、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范圍

(三)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對象的認可。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原則上為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經國務院或省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農用地的農業人口。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外,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以維持基本生產生活,農村集體組織無法調劑,當地政府無法安置的農業人口,應列入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對象。

(四)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具體對象確定的程序。被征地農民個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研究公示,報縣(市、區)勞動保障和國土資源部門審核辦理。具體辦法由各設區市政府制定。設區市和縣級勞動保障、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正常的內部情況、信息交流制度,及時研究解決被征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指導

(五)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重點。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以新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對象,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

(六)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利益平衡機制。各級政府要采取措施,全面掌握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和就業要求,統籌考慮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近、中、遠期利益關系,搞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與其他城鎮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平衡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規劃區內外、不同原因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保障,制定符合本地實際、切實可行的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具體措施,明確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驟,嚴格工作要求,實行分類指導,穩步有序推進。

(七)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基本要求。各級政府在征地的同時,要制定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具體計劃措施。對符合條件的新被征地農民,政府應在征地的同時即做出就業培訓安排并落實相應的社會保障政策。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政府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應保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并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已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的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并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八)被征地農民享受職業介紹和培訓補貼。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對登記求職并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補貼標準最高為120元。被征地農民參加各類職業培訓后,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享受政府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初級技能培訓不超過400元,中級技能培訓不超過600元,高級技能培訓不超過1000元。各設區市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九)鼓勵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就業且登記求職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審批程序、證照辦理、收費管理、場地攤位安排、小額貸款等方面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十)加快推進“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對城市規劃區內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積極推進“撤村建居”,實現被征地農民向城鎮居民身份的轉換。被征地農民在就業、社會保障、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與當地城鎮居民享受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五、多渠道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十一)用地單位要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各級政府要建立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的監督機制。凡用地單位適合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工作崗位要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各地可以通過一些以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為主要任務的勞務派遣公司將被征地農民組織起來就業。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征地農民三方也可以采取簽訂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十二)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改善就業環境,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各有關部門要努力開發環衛、道路養護、停車場管理員、社區服務等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從國家征收的建設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為安置用地,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鼓勵引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

(十三)鼓勵被征地農民就地轉移就業。以加快推進農村現代化、城市化和發展中小型企業為契機,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通過發展民營經濟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加快形成具有市場發展前景的郊區企業產業群,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加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機會。通過加快以衛星城、小城鎮建設為重點的農村城鎮化發展進程,拓寬被征地農民就業新領域。

(十四)多渠道增加勞務輸出。廣泛開展多方位的勞務合作,充分調動民間、政府間開展勞務輸出的積極性,落實區域勞務合作協議,鞏固、發展好京津就業市場。鼓勵各類企業、個人到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承包工程、土地、項目,以項目帶動勞務輸出。積極開拓東南沿海等地勞務市場,采取有效措施占領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勞務市場。積極開拓國外市場,支持被征地農民到國外就業。

(十五)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能力。在城市規劃區內,各地要有針對性地制定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的職業培訓計劃,通過訂單式培訓等多種形式幫助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在城市規劃區外,各地要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特點積極開展職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他們參加各種職業技能培訓,積極向他們提供就業援助和創業指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就業培訓聯動機制,提高他們的就業率。通過上述渠道,確保每戶被征地農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勞動者實現就業。

六、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十六)進一步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要盡快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保障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以新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推動制度建設。對規定年齡內的被征地農民實行養老保險,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強制實行;對超過規定年齡的人員,直接納入保障范疇。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進入個人賬戶,政府承擔部分進入統籌賬戶,提取的風險基金進入風險賬戶。建立養老待遇調節機制,隨著經濟和生活物價指數變動,適當提高養老待遇標準。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以征地時本地實際生活水平為基礎,確保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上,具體方案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繳費標準及管理按照省政府冀政函(2005)15號文件精神執行。

(十七)保障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各地要從實際出發,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和醫療服務,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

(十八)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本著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簡便易行等原則,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十九)做好被征地農民思想教育工作。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他們對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疑慮和意見,有針對性的通過典型事例進行具體、形象、生動的宣傳,把參加辦法、參加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管理辦法等政策宣傳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農民認識參保意義,樹立參保意識,積極參保。

七、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

(二十)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從當地財政列支;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有條件的地區,地方財政和集體經濟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辦法,由各設區市政府制定。

(二十一)嚴格資金管理。政府承擔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當地有關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統一劃撥。各地政府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八、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二十二)建立機制,明確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要與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等部門通力協作,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宣傳和監督檢查,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要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

(二十三)建立統計通報制度。省、市、縣有關部門要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統計、通報制度,定期開展被征地農民的調研工作。本著先試點、再推開的原則,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準確掌握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變化情況,不斷完善有關政策措施。

(二十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政府要根據國務院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6)29號文件及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