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海洋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6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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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劃綱要提出,要“強化海洋意識,維護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開發海洋資源,實施海洋綜合管理,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全國海洋經濟發展綱要》,確立了“發展海洋經濟,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目標。
*作為我國最大的沿海城市,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海洋工作取得了較大成績。20*年,本市主要海洋產業總產值達到2816億元。*國際航運中心洋山深水港區等工程建設取得重大進展,6個系統9條國際海底通信光纜和海底輸油、輸氣、輸電、輸水管道建設以及臨海工業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同時,本市海洋工程技術和海底科學研究能力顯著提高;海洋資源和環境管理以及環境監測、預報等公益服務水平邁上了一個新臺階。但是,在海洋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依法用海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依法用海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工作依然繁重;預防和減輕海洋災害,保護城市安全的任務依然艱巨。為促進本市海洋經濟發展,規范海洋開發活動和秩序,更好地貫徹《關于進一步加強海洋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現就本市加強海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海域管理,依法審批海洋開發活動
(一)進一步完善本市海域使用管理配套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和《*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市海洋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權招投標等配套制度,要抓緊制定本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開征海域使用金。
(二)嚴格依法審批海洋開發活動。嚴格執行《海域法》,依法審批用海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建設項目,審批前應征求海洋管理部門意見。未取得建設項目立項批文的用海項目,海洋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海域使用權證。填海項目自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證向市房地資源部門提出國有土地登記申請,換發土地儲備的房地產權證。海域使用審批中要征求利益相關人的意見,協調用海矛盾,解決用海糾紛。
(三)認真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在用海管理中要嚴格執行本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的審核、審批要以海洋功能區劃為依據,統籌安排各行業用海,優先滿足港通運輸用海。交通、旅游、漁業等行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沿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港口規劃、濕地保護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四)建立本市海域管理與其他管理的協調機制。環保、海洋、海事、漁業等部門依法在海洋環境保護、海上交通安全、海洋漁業資源等方面實施管理。有關部門之間要建立政務協同機制,努力提高管理效率。
(五)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圍填海和開采海砂項目,要加強規劃和管理,妥善處理開發利用和濕地保護、防汛安全等的關系。圍填海和海砂開采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海洋管理部門在審核圍填海和開采海砂項目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依據海洋功能區劃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圍填海項目的海域使用論證必須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房地資源部門要搞好海砂礦產資源的調查、規劃和監督管理。開采海砂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距海岸線12海里以內的海域限制采砂,軍事用海區、海底電纜管道安全保護區、航道、錨地、船舶定線制海區和重要的海洋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棲息地和洄游通道等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區禁止采砂。
(六)加強對本市無居民海島利用和保護的調查、規劃和管理。市海洋管理部門要抓緊完成本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情況的調查,組織編制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規劃;市民政部門要組織編制本市無居民海島名錄,做好無居民海島命名、更名及標志設置等工作。對設有領海基點和重要設施的佘山島等無居民海島要加強保護,對在無居民海島擅自采石、挖砂、取土、毀綠等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七)抓緊完成海域行政勘界。市海洋管理部門要會同市民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勘定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要求,積極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做好本市與毗鄰省的海域行政勘界工作。本市沿海區縣要按要求抓緊完成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協商和協議簽訂工作。
二、適應生態型城市建設要求,加強海洋環境保護
(八)抓緊完成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推進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海洋環境保護是整個城市環境保護的有機組成部分,要陸海統籌協同,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市海洋管理部門要會同環保、海事、規劃等部門和沿海區縣抓緊完成《*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上報。將海洋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實施項目和政策措施納入本市環保三年行動計劃,確保生態型城市建設總體目標的實現。針對新時期海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推進本市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
(九)加強海洋漁業管理。努力拓寬漁民就業渠道,落實漁民減船轉產計劃,從政策、資金等方面扶持和引導漁民轉產轉業,降低近海漁業資源捕撈強度,保護海洋漁業資源,實現海洋漁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通過對現有漁港的改造、整合,加強規范化、標準化漁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范漁船有序停泊。
要切實維護漁民的合法權益。涉海工程建設影響漁民正常捕撈作業的,要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對漁業資源造成不利影響的,要采取必要的修復補救措施。對改變漁業水域用途的,必須妥善解決失水漁民的生產、生活。
(十)加強海洋生態保護。市有關部門要繼續開展長江口、杭州灣的生態監測評價;市漁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中華鱘等重要水生生物種質及珍稀、瀕危水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組織開展海洋漁業資源調查和海洋生態系統的恢復工程,采取措施做好人工增殖放流,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各相關部門和區縣要結合“市環保三年行動計劃”的實施和“‘*’生態環境建設重點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繼續強化對金山三島等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做到資金到位、人員到位、責任到位和規章制度到位。
(十一)加大海洋環境監測力度,做好海洋環境質量評價和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門要會同環保、漁業、港口和海事等部門,按照統一監測與行業監測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優化本市海洋環境監測方案,建立本市海洋環境監視、監測網絡。市海洋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海洋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組織開展本市海洋環境監測,定期評價和本市海域環境質量信息。近期,海洋環境監測的重點要放在入海排污口、濱海旅游度假區附近海域、典型海洋生態脆弱區等重要海域。其他涉海部門分別依法負責所轄水域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并有關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門要向市環保等部門提供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市環保部門要向市海洋管理部門提供入海河流、排污口的情況,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相互提供與海洋環境監測有關的監測資料。要廣泛應用信息技術,提高監測數據的資源共享率和監測信息的及時性。
(十二)加強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管理。認真做好涉海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興建的各類涉海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按法定程序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保、海洋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保部門審查批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須經海洋管理部門核準,并報環保部門備案,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環保或海洋管理部門在核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十三)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市環保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管理部門意見。對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定要求、污染嚴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要繼續抓緊沿海地區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和污水收集系統管網建設,崇明三島的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要納入污水規劃。海事、漁業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本市港口、漁業水域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海事、港口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船舶污染防治和港口污水達標排放管理,提高船舶防污設備安裝率。
三、強化港口碼頭建設和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十四)嚴格執行*港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全面貫徹實施《*港口條例》,遵循科學布局、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港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港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港總體規劃范圍以外,不得建設任何港口設施。確因發展需要,擬在總體規劃范圍以外建設,或雖在范圍內建設但與總體規劃有較大差異的,應當組織專題論證,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同意調整總體規劃后,方可辦理港口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市港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和港口碼頭建設的監督檢查,優先保證國家重要港口建設需要。
(十五)加強港口岸線管理。港口岸線利用堅持“統一規劃、綜合開發、深水深用”原則。港口設施建設占用港口岸線的,應當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證。
(十六)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海事、漁政和港口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規范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業,繼續開展“三無漁船”的專項整治;加強船舶、碼頭作業機構、設施和人員的資質和執業技能培訓。要加強對捕撈漁船和長江口、杭州灣航道、錨地管理,對擠占港區、錨地、航道,影響軍事和交通安全的非法養殖設施、捕撈設施等要限期拆除,確保船舶航行和進出港安全;對運載危險品的船舶和從事危險品作業的碼頭,要加強船舶航行安全和裝卸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有關部門要形成合力,加強對登陸本市的國際通信光纜和輸油、輸氣、輸電、輸水等管線區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違規漁業作業等活動對海底管線的損害。
四、構建預防和減輕海洋災害體系,完善應對海上突發事件應急防范協同機制
(十七)繼續做好赤潮綜合防治和減災工作。長江口是我國赤潮災害的高發區。市赤潮綜合防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本市赤潮防治工作預案,協同做好綜合防治工作,進一步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市海洋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長江口赤潮監控區等易發海域的監視、監測,及時赤潮預警信息,一旦鄰近海域發生重大或有毒赤潮,應及時向市政府和市赤潮綜合防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報送赤潮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農貿市場貝類等海產品做好赤潮毒素檢測;市經委和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海產品市場安全質量監管,負責禁止、查堵、銷毀受赤潮污染的海產品,防止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產品進入市場;海事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外來船舶壓艙水排放的監督管理,嚴防外來有毒赤潮物種流入。市科技部門要有重點地對赤潮毒素快速檢測技術和儀器等赤潮防治中的難點組織科技攻關。
有關部門要加強赤潮知識的普及宣傳。
(十八)進一步做好海洋環境預報服務工作。市海洋管理部門要在組織開展常規性海洋環境預報服務的同時,為各級政府、防汛等部門提供風暴潮、大浪、赤潮、海嘯等災害性預報服務,通過增設島嶼觀測站、潮位和海基觀測點,改進提高地波雷達、衛星接收和航空遙感數據采集系統,不斷完善海洋災害預警體系,逐步提高對特定地區、特定項目以及突發性災害的應急預報能力和水平。
(十九)積極推進海上聯合執法,完善應對海上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海事、海洋、漁政等海上執法機構,要通過建立案件移交制度,相互通報情況,組織開展聯合執法等,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海洋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非法占用海域、違規傾倒廢棄物、損害海洋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海事和漁業管理部門要加強防治船舶溢油污染的監督管理,重點是要建立漁船廢油收集、儲存、回收處理系統。
海事、環保、漁業和海洋管理部門要建立防范船舶海上溢油和危險品泄漏、輸油氣管道破損、石油平臺溢油等事故的應急預案和協同機制。
五、進一步加強對海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海洋管理工作責任制
(二十)加強海洋管理能力建設。進一步強化海洋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任,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恪盡職守、敢于負責。對涉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主管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其他部門要顧全大局,積極給予支持,努力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團結協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氛圍。各涉海部門要建立健全海洋管理工作的公示制度、聽證制度,按照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定期政務信息,提高海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媒體的監督。沿海區縣政府要加強對海洋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海洋管理能力。要不斷提高海上執法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進一步改進執法裝備,增強監視和應急反應能力。全面組織實施本市海洋綜合調查與評價專項,推進本市“數字海洋”示范區建設。
(二十一)進一步發揮海洋經濟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到*加快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通過發揮*海洋科技優勢、轉變體制機制、整合科技產業力量,推動海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要繼續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執法、統一發展目標和行動”的要求,在加快發展本市海洋經濟和海洋產業,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切實保護海洋環境,努力促進海洋事業協調發展,加強綜合協調,進一步發揮“溝通信息、加強合作、協調政策、提供服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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