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環保系統政務公開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07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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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加強全國環保系統政務公開工作,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政務公開的重要意義
(一)推行政務公開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有效途徑;是懲治和預防腐敗,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
(二)推行政務公開是環保事業發展的內在要求,有利于促進環保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增強環保隊伍凝聚力和戰斗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把改善環境的迫切愿望轉化為參與環境管理的自覺行動;有利于促進企業遵紀守法,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動環境保護。
(三)在總局和地方各級政府領導下,全國環保系統通過政務公開試點,總結經驗、提高認識、建立制度、完善措施,不斷深化政務公開工作。但是,當前各地政務公開工作發展不平衡,公開的內容、形式、程序等尚不夠規范,影響了政務公開的工作成效。因此,各級環保部門必須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改革創新,夯實基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開展。
二、明確政務公開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四)指導思想。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按照職責清晰、內容明確、重點突出、形式多樣、程序規范、監督有效的總體要求,改進環境管理與服務方式,加快全國環保系統政務公開體系建設,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
(五)工作目標。到2010年,各級環保部門應做到政務公開組織保障有力,運轉順暢;公開目錄普遍建立,內容全面;公開重點突出,緊密結合人民群眾利益;公開形式多樣,先進手段充分應用;公開制度基本健全,操作規范;公開監督體系比較完善,考核獎懲制度普遍實施。依法行政水平明顯提高,管理服務能力有效增強,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管理比較普遍。政務公開得到全面推進,成為環境管理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
(六)基本原則。堅持依法公開,嚴格執行政務公開制度;堅持實事求是,確保公開的信息準確、及時、可靠;堅持便民利民,重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堅持社會監督,實現政務公開常態化、制度化。
三、確定政務公開內容
(七)公開事項的范圍。各級環保部門要編制政務公開目錄和政務公開指南,明確政務公開的內容、方式和方法,并向社會。凡是應當公開的事項,都應列入政務公開目錄。
(八)公開方式。政務公開可分為社會公開和內部公開。內部公開主要面向環保系統或本部門特定范圍,社會公開主要面向公眾。政務公開可采用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公告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設施,以及召開新聞會、新聞通稿、舉行聽證會等方式。
(九)社會公開事項。按規范性文件、機構職能、行政許可、行政監管、公共服務、政務信息等類別劃分,主要包括:環保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環保規劃;環境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時限、費用、結果和審批意見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監察執法情況;信訪投訴情況;環境質量狀況;環境保護先進典型命名、試點示范創建審批信息;突發環境事件;環保工作動態;公務員錄用情況;其他應當社會公開的事項。
(十)內部公開事項。按制度、業務、財務、人事、后勤等類別劃分,主要包括:內部管理制度;單位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有參考價值的部門工作信息;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干部選拔、交流、考核獎懲情況;職工福利分配情況;其他應當內部公開的事項。
(十一)免予公開事項。按保密、權益等類別劃分,主要包括:涉密信息;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威脅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損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事項;其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免予公開的事項。
四、突出政務公開重點
(十二)基礎信息。將公眾關注、來源穩定、方便管理的內容作為基礎信息,及時公布和定期更新。主要包括:法律法規、機構職能、行政許可指南,以及環保公文、工作動態等信息。
(十三)環境質量狀況。本地區環境質量狀況,特別是水和空氣質量信息,按照日報、周報、月報和預報等形式,通過政府網站和其他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定期公布環境質量年度和階段報告。建立和完善環境質量信息系統,方便公眾進行公益性數據查詢和利用。
(十四)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情況。認真履行“七項承諾”,通過網站、辦事窗口等公開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的受理情況、審批結果以及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公開的項目信息應當包括項目概況(名稱、建設單位、地點、規模等)、環境影響及防治措施、評價單位、審批文件、公眾反饋方式等。
(十五)排污費征收情況。堅持排污收費信息對公眾透明、受社會監督的原則。公開排污費征收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定期公開排污費的征收情況,公開的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征收時段、應當繳納數額、實際征收數額和減免緩情況等。
(十六)環境監察執法情況。堅持執行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告知制度,將執法人員身份、執法依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投訴方式等現場告知執法對象。公開環境執法行為,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違法事件通過媒體曝光,對群眾在“12369”環保舉報熱線反映的問題及時查處和反饋,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十七)突發環境事件。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將事件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污染應對措施等,通過便于群眾知悉的方式,如實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要準確,對事態發展的預測要科學、謹慎,有利于消除群眾疑慮,有利于采取應對措施,有利于減少事件損失。
(十八)污染物排放情況。各地要向社會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要按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完成情況,公布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名單。
五、創新政務公開形式
(十九)網絡公開。加快政府網站建設,使網絡公開逐步發展為政務公開的主要形式。以政務信息為基礎,逐步開設網上審批、咨詢投訴等在線辦事和公眾參與欄目,使社會公開主要通過政府網站;加強基礎信息網絡和系統建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使內部公開主要通過局域網和環保系統電子政務外網。
(二十)窗口公開。推進環境行政許可事項集中辦理,逐步開設行政服務大廳或服務窗口,實現一個窗口辦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做到規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企業和群眾。
(二十一)互動公開。通過調查、會商、會審、聽證、信訪調解、專家咨詢等互動形式,與群眾、企業、專家學者溝通,廣泛聽取意見,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二十二)傳媒公開。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傳媒,全面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和新聞定期制度,及時公眾關注的信息。
六、健全政務公開制度
(二十三)信息審查制度。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信息流轉機制和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政務公開的保密和政策等審查工作。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事項,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二十四)主動公開制度。按照事項“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公開事項的責任部門和公開程序,責任部門應主動實施公開,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五)依申請公開制度。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按照依申請公開的規定,組織建立依申請公開的受理、審查、辦理和答復工作機制。
(二十六)監督反饋制度。建立監督和檢查機制,確保需要公眾參與和公開征求意見的事項在公開后,意見反饋有渠道、有辦理、有答復。
(二十七)評議考核制度。制定政務公開工作評議和考核辦法,把政務公開納入環保系統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范圍,作為單位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按規定政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十八)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政務公開工作各個環節的責任,對做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規定開展工作、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合法利益的進行批評,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七、加強政務公開領導
(二十九)堅持綜合推進。各級環保部門要將政務公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將政務公開與電子政務建設、勤政廉政建設和政府管理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堅持綜合推進。
(三十)健全組織管理體系。各級環保部門要健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和辦事機構,形成辦公室主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各部門各負其責的政務公開工作機制。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政務公開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各職能部門是政務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動做好政務公開工作。
(三十一)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培訓計劃,定期開展政務公開崗位人員業務培訓,組織地區之間政務公開工作學習和交流,推廣政務公開先進經驗。加強宣傳教育,營造推行政務公開的氛圍,引導人民群眾參與政務公開實踐活動。
(三十二)加強經費保障。將政務公開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滿足日常工作需要。加強政務公開能力建設,為政務公開工作的創新開展和全面推進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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