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事業改革意見

時間:2022-07-08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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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事業改革意見

為進一步推動*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和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1.指導思想。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和省第*次黨代會精神,解放思想,與時俱進,以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為動力,加快推進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政事、政企分開,建管分開,管養分離,逐步實現投資多元化、運作市場化、經營企業化、服務規范化,走上良性發展軌道。

2.目標要求。按照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市場運作、有序競爭的原則,突出抓好管理體制、運作模式和經營方式改革。按市場化要求理順管理體制,建立規范科學的政府監管機制;打破壟斷,徹底放開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投融資市場、經營市場和作業市場,允許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和經營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企轉制和企業制度創新,建立富有活力的企業經營機制。生產性、經營性企事業單位要在1年內完成改制,管理性、作業性事業單位要在2年內完成改革,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場體系。

二、改革管理體制,轉變政府職能

3.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城市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從直接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從管行業轉變為管市場,從對企業負責轉變為對公眾負責、對社會負責。政府部門要與其直接管理的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單位脫鉤,由行政隸屬關系改為合同契約關系。

4.理順行業管理體制。原由事業單位履行的政府職能要全部收歸政府主管部門。今后,各城市市政公用行業不得新增事業機構和編制。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后,要按規定程序撤銷事業建制,收回編制,依法結清稅款后,注銷其法人資格。

5.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確保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城市市政公用行業實行市場化運作后,其社會公益性、服務公眾性的性質不變,優先發展城市基礎設施的政策不變。政府要加強監督,搞好宏觀調控,確保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維護社會穩定。各城市政府要抓緊制定城市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評價考核標準。建設部門要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對產品和服務達不到規定標準以及違反經營合同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要進一步規范行業管理,嚴格推進依法行政,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項目,要全面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三、改革運作模式,放開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場

6.放開投融資市場。鼓勵社會資金和國外資本投資市政公用事業,采取獨資、合資、合作、BOT等多種形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運用TOT等方式,將現有市政公用企業的國有存量資產進行整體或部分轉讓。通過招標拍賣等辦法,經營好市政公用設施經營權、專營權、冠名權、廣告權、收費權、租用權等無形資產。積極利用國內外金融機構貸款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城市市政公用企業上市融資或發行企業債券。鼓勵成立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或市政公用事業資產經營公司,由政府授權經營,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7.放開經營市場。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垃圾污水處理等壟斷性行業,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經營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允許國內外各種所有制形式企業參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經營。鼓勵跨地區、跨行業參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經營。

8.放開作業市場。全面放開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市場,變壟斷經營為社會化經營。全面放開城市市政設施維護、城市綠化養護和環衛保潔等作業市場,通過招標發包選擇作業企業或作業人,簽訂作業合同。逐步實施以道路為載體的市政設施維護、綠化養護和環衛保潔綜合承包。

四、改革經營方式,增強發展活力

9.加快事業單位企業化改制。市政公用行業事業單位企業化改造,鼓勵和提倡直接改制。城市市政和綠化、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垃圾污水處理、環衛保潔等生產性、經營性、作業性事業單位,有條件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改制。

10.加快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要采取多種形式引入社會資本,減持國有股權,優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業資本結構。鼓勵大中型城市市政公用企業按照集約化、規模化要求,以資本為紐帶組建國有市政公用企業集團,進行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并聯合;中小型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企業,可以采取出售、租賃、委托經營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逐步形成國有、民營、外資等多種所有制平等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格局。

11.深化企業內部改革。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加快內部人事、用工和分配三項制度改革,減員增效,建章立制,加強管理,降低成本,增強企業發展活力。

五、完善政府投入機制,建立合理價費體系

12.保障政府投入。各級政府要逐步增加對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投入,形成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投資機制。城市土地資產收益,應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城市市政公用行業國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出讓轉讓等收益,按國家規定繳納稅金后,應全部用于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城市道路橋梁、公共管網、廣場、園林綠化等大型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仍以政府投入為主,也可采取市場運作、以綜合開發帶項目的辦法建設大型市政公用設施;對尚不能完全市場化運作的市政公用設施,政府要進行政策扶持、投資引導、適度補貼;對可經營的市政公用設施,政府一般不再投資并逐步退出。

13.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政府投資的城市市政公用項目,要全面實行項目代建制度,通過招標投標選擇項目實施主體。改革政府政策性補貼方式,對企業因承擔政府確定的公益性任務而引起的政策性虧損,按價格差額和完成工作量給予定額補貼,逐步建立合理的價格補償機制。城市市政、綠化、環衛等公共設施養護費用,仍按城市維護支出列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依據作業合同撥付。

14.建立合理的價費機制。要強化價格調控力度,進一步理順公用事業產品、服務價格。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單位改制后,根據《*省定價目錄》的授權,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垃圾污水處理等行業的產品、服務價格,由各市、縣政府按照“生產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并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和年度價格指數適時予以調整;按照“作業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和完善市政維護、綠化養護、環衛保潔等作業定額標準,并根據各地勞動力成本變化等情況,定期予以調整,作為具體作業項目招投標評定依據。對直接關系居民生活的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進行聽證,充分考慮資源的有限性、可持續利用及社會和居民的可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價格。

六、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合理銜接好改制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

15.切實做好改制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安置工作。企事業單位改制,要制定轉換勞動關系和人員安置實施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改制后的企業,原則上應全部接收原單位職工,并到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工資立戶。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對工作年限已滿25年且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至退休合同的,單位應與其簽訂至退休的合同。改制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鼓勵就業再就業的政策,實行主輔分離,安置好富余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

對改制后保留國有資本的企業,職工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今后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并計發經濟補償金。由事業單位改為企業的,執行企業的工資制度。

對改制后不保留國有資本的企業,原單位應先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參照《*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原單位有支付能力的,由原單位支付;原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可從國有凈資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同級財政補貼。經職工本人同意,可將經濟補償金轉為職工入股的股本金。

16.對老職工實行內部離崗退養托管。事業單位改制時,對改制基準日前連續工齡滿20年且5年內(含5年)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當地人事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內部離崗退養托管,并按事業單位退休的有關規定計發基本待遇,退養期間按退休人員管理,有關費用從原事業經費支出或從國有凈資產中扣除;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按平均預期壽命測算費用,一次性交給社會保險機構。

17.20*年*月*日確定為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制基準日。

18.合理銜接養老保險關系。改制事業單位職工,從改制基準日起,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納入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改制基準日前當地未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改制基準日前當地已經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單位及其職工未參加或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補繳,不補繳的不視同繳費年限。

19.對5年內退休人員實行過渡政策。改制前參加工作、改制基準日之后5年內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如低于原事業單位標準,可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具體辦法參照《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20.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各城市可根據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職工退休待遇差額情況,參照《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為原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改制時可一次性從原事業經費支出或從國有凈資產中扣除,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制后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

21.合理銜接已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改制前已離退休的人員,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不變。改制后的待遇調整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22.合理銜接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待遇。改制時被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單位和個人欠費的,需在改制時足額補繳欠費和滯納金。改制企業職工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改制單位可參照《*省人民政府關于省屬企業改革中國有產(股)權管理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妥善解決職工醫療保險問題,按各地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

改制后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改制前單位因公致殘、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其各項工傷定期待遇以及按規定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經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核定后,由原事業費支出或從國有凈資產中扣除,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管理。

七、妥善處置改制單位資產,明確改制過渡期相關優惠政策

23.改制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妥善處置改制單位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城市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國有凈資產,應首先用于支付欠繳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拖欠的職工工資、醫療費,改制時職工的經濟補償,離崗退養人員的費用以及涉及職工個人的其他有關費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業內統一調劑使用。行業內統一調劑不能解決的,由本級財政解決。

城市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債權債務,要一并清算,妥善解決。

改制企事業單位土地資產處置,可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省屬國有工交企業改革脫困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規范土地資產處置。凈資產中不夠提留改制成本的,可將其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出讓,其收入按國家規定繳納稅金后,優先用于企事業單位支付改制費用。

處置城市市政公用企事業改制單位國有資產,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同等條件下,原單位職工有優先購買權。

24.落實改制過渡期相關優惠政策。在過渡期內,政府可優先將現有的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權或作業權授予改制后的企業;城市供水、供熱、供氣、公共交通等行業的改制單位原有財政補貼數額不變,用于彌補虧損、安置人員和企業發展;原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部分,由單位原主管部門代繳,所需經費從原渠道解決。由事業單位改制組建的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企事業單位改制后,可用原單位名稱(去掉主管部門)或用符合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其他名稱,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法人。可在資質證書上附注原單位名稱,確定資質等級時,適當放寬注冊資本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業績標準條件。

改制過渡期一般為3年左右,具體由各市確定。

八、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積極穩妥推進

25.精心組織,落實責任。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各級政府是改革的責任主體,市長、縣(市)長是第一責任人,各有關部門是改革的具體責任單位。各級建設、計劃、財政、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體改、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認真研究制定相關的配套政策,幫助和支持市政公用事業單位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26.抓好試點,穩步推進。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城市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要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認真做好改革的宣傳工作和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引發新的矛盾。改革要堅持典型引路,分類指導,循序漸進,穩步推進。已經實施改革的市、縣(市)要及時總結經驗,推動改革工作不斷深化和完善。尚未實施改革的市、縣(市)要按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改革方案,適時進行改革工作。省里確定煙臺、濰坊、濟寧為全省改革試點城市,各市也要確定改革試點的縣(市)和單位,不斷總結經驗,推動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