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9 03:01:00

導語:機關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實施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機關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實施意見

現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發〔20*〕9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望一并貫徹落實。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聘用的非在編人員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其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及待遇計發按照《*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執行。

二、嚴格執行繳費工資的規定。企業職工個人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以本單位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小于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之和的,應以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

三、參加*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年齡仍在從業,經本人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允許其繼續參保繳費,并延緩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延緩期以年為單位,繳費年齡最長不得超過70周歲。

參加*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20*繳費年度的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應為20*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2008年及以后繳費年度的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應為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為使按省政府魯政發〔20*〕92號文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與按照魯政發〔19*〕109號文件規定的計發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平穩銜接,在省政府規定的過渡期(2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差額部分作為新辦法的補差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20*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別發給高出部分的10%、30%、50%、70%和90%。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以2005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2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其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再增加本人原辦法基礎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之和的5%。

在過渡期內,逐步沖減省政府魯政發〔19*〕109號文件規定的過渡性調節金。20*至2010年退休的人員,分別執行原過渡性調節金標準的90%、70%、50%、30%和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完全按新辦法執行。

五、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要嚴格執行職工繳費工資基數公示制度以及職工退休審批公示制度,增加繳費透明度,接受職工的監督,防止出現因單位漏報、瞞報繳費基數而影響職工養老待遇的問題。

凡在繳費工資基數公示及退休審批公示期限內,本人未對繳費工資基數提出異議的(因公出差、出國或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按時提出異議的除外),或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有關期限內,本人未對繳費工資基數提出異議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單位和職工個人的補繳申請。經勞動保障監察或社會保險稽核,發現單位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扣除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后,按單位瞞報、漏報繳費工資的數額予以追繳,追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凡已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生產經營穩定且經濟效益較好、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業,可以申請企業年金試點,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財政部門同意后實施。企業年金由企業和職工雙方按約定的比例共同出資籌集。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企業年金的試點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依照國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4%的部分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采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并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監管,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七、建立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及時提供有關數據、信息。公安部門在辦理來濟人員落戶時,要嚴格落實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國稅、地稅部門要根據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人數和計稅工資標準,審查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審計部門要加大對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情況的審計力度,在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將其任職期間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納入審計內容。國資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把企業的繳費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內容。人事部門要督促機關事業單位為聘用的非在編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工商部門在企業年檢時,要督促企業依法按時辦理社會保險。經委要督促企業負責人為企業和職工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建設部門在辦理勞務分包企業備案時,要督促企業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安監部門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要督促企業為職工依法辦理養老保險。民政部門在年檢時,要督促民辦非企業單位為招聘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工會組織要充分發揮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督促企業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各級政府要把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清欠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協調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