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時間:2022-10-20 0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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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36號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明確就業再就業目標任務,逐步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一)今后幾年,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建立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協調推進機制,逐年增加財政對就業再就業的資金投入。進一步貫徹“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計劃有步驟地實現城鄉統籌就業,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今后幾年,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貫徹落實積極的就業再就業政策,加快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建設步伐,鞏固和完善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基礎建設,改善就業和創業環境,增加就業總量,擴大就業再就業人數,提高就業質量,增強就業穩定性,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充分開發和合理利用。重點做好全市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有就業意愿人員的再就業工作;積極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工作;大力發展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加強就業管理和失業調控,通過建立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將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逐步消除長期失業現象。

(三)進一步完善目標責任和考評體系。把增加就業崗位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將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幫助困難群體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為主要責任目標,列入考評體系,實行逐級考核,定期公布結果。近幾年,對縣區政府重點考核新增就業人數、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安置“4*0”人員、控制失業率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建設等項指標。各縣區要繼續完善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健全考核體系,將各項指標層層分解到基層,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完成工作任務。

二、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千方百計拓寬就業渠道

(四)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綜合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方式。緊緊圍繞我市的經濟發展戰略,把擴大就業容量,增加就業崗位落到實處,使建設項目和勞動用工緊密對接,建立“三同時”的促進就業工作機制,即項目審批立項的同時簽訂用工協議,在項目開工建設的同時簽訂專項培訓協議,在項目投產運營的同時簽訂用工勞動合同。綜合經濟部門要研究制定鼓勵發展與促進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力資源配置政策。

(五)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容量。進一步制定鼓勵和扶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為民營經濟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條件。推動第三產業、勞動密集型等各類所有制經濟發展,廣開就業門路,增加就業崗位。

(六)促進靈活就業和組織起來就業。積極鼓勵勞動者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派遣就業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鼓勵有能力的勞動者自主創業。加快完善和落實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就業政策保障。

(七)堅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大力發展勞務經濟。發改委、建設、農業、勞動保障等部門要結合我市城鎮化發展進程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制定相應的政策,引導、支持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開展有特色品牌的勞務輸出工作。

(八)按照公平準入、便利服務的原則促進市場主體發展。各部門要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嚴格管理,搞好服務。市、縣區工商、建設、規劃、市容和房管等職能部門要制定具體扶持政策,為注冊小企業選擇生產經營場所提供條件,妥善解決好自謀職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有條件的縣區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相對集中的經營場所。各有關部門要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明確行政、事業性減免收費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結合政務公開,向社會公布并嚴格執行。

三、加大政策落實和扶持力度,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九)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城鎮縣(區)以上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關閉破產、改制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對縣(區)以下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原則上不發《再就業優惠證》,但對符合就業困難群體條件的,經過認定可以發給《再就業優惠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持《退役軍人證》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根據貸款人的申請需求不超過2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根據吸納再就業的人數和經營項目規模,按照每人申請享受小額貸款的額度,可以擴大到不超過每人貸款額度4萬元的貸款,貸款規模不超過10萬元。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和《退役軍人證》的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要按不低于擔保基金3倍的規模及時發放貸款。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內,按季“先繳后補”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3、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企業標準依據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定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在當年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給予50%貼息。貸款到期的,銀行可根據貸款人申請展期的要求或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給予一次不超過一年的展期,展期不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51號)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4、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中“4*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截至時間到2007年底)靈活就業后,本人申報就業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根據其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憑證,給予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標準按其實際繳費額的2/3,直接補貼給申請者本人,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十)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人員和雖然不屬于“4*0”人員,但就業再就業確有特殊困難的人員,作為就業困難對象,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1、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公益性崗位和其他用人單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20*年底以前給予按季“先繳后補”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

2、各縣區可根據實際對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和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在20*年底以前給予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沒有生產經營收入的單位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他用人單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標準不超過300元/人.月。

(十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做好轄區內中央和省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將這些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對中央和省管理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各項再就業政策。

(十二)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凡逾期未年檢的《再就業優惠證》自行廢止。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依法嚴肅查處。各級勞動保障、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本省范圍內適用。

四、促進城鄉統籌就業,改進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

(十三)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全面落實各項政策,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技畢業生等新增勞動力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再就業工作。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保障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工作機制。

(十四)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繼續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堅決打擊并取締非法勞務中介行為和組織;進一步完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職能,增加服務項目,簡化并優化就業服務業務流程,實行“一站式”服務。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照介紹成功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實際人數給予按季結算職業介紹補貼,補貼標準按省現行規定執行。

(十五)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市、縣區、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勞動力資源、求職和招聘就業信息要實現聯網,有條件的要向社區延伸。市、縣區勞動力市場要定期分析和職業供求、職業技能培訓和市場工資價位指導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和職業介紹的成功率,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周到、快捷的就業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十六)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作用。要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一對一”的重點幫扶,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機構,要進一步落實“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不斷完善其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機構要落實專職人員編制,工作經費要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確保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落實;社區勞動保障協助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由再就業資金列支盡快過渡到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安排。

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各縣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開展信用社區建設,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全市各街道(鄉鎮)都要積極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零失業社區和信用社區活動,主城區要先行開展這項工作,取得經驗后在全市推廣。

(十七)廣泛發動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加快培養適應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提高勞動者就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按照不同培訓項目和技能要求,分類進行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方式采取個人報銷補貼和對定點培訓機構補貼兩種方式,具體補貼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面向社會,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培訓機構。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及時將培訓任務或項目向社會公開,引導社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

充分發揮“培訓促創業、創業促就業”的倍增效應。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創業培訓補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繼續實施“雙萬人培訓工程”,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就業能力。根據他們的特點和就業需求,開展有較強針對性、實用性的培訓并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充分利用電視遠程培訓等手段,將技能知識和就業信息送到農戶。

各級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納入就業工作范圍。國土資源、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制定幫助失地農民就業的政策,切實幫助失地農民實現就業,并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服務,所需資金與征地費用統籌安排。

(十八)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各縣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充分利用社會培訓資源,建立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逐步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為參加職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五、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

(十九)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市和各縣區都要建立失業預警機制,登記失業率超過全市年度控制城鎮登記失業率一個百分點時為失業警戒線。登記失業率達到失業警戒線時,勞動保障、統計、發改委等部門要對失業狀況進行調研,找出失業源頭的行業和地區,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具體失業調控方案。各縣區要按照失業調控方案要求,把各項調控政策和措施落到實處,確保就業局勢基本穩定。

(二十)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筑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千方百計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等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十一)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必須依照有關政策制定確保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職工安置方案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職工安置方案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嚴格審核并監督落實,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實施過程中,要采取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各項政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操作要公開透明。切實加強對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二十二)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企業要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妥善分流安置職工,減少向社會排放。企業因整體退出、主輔分離、改制重組、關閉破產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裁減人員的,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人員不得裁員。對于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要制定被裁減人員的就業安置方案,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企業職工總數10%(含10%)或年度內累計超過15%(含15%),需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

(二十三)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和條塊分割,建立面向全社會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制度。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違反《勞動法》行為。

(二十四)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全市城鄉勞動力調查,建立健全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狀況數據庫,加強失業登記統計工作。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人員,均可到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納入全市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準確掌握全市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

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五)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探索和建立失業保險金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

(二十六)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加強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二十七)妥善處理并軌遺留問題。各縣區,市直各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要按照《*市關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實施意見》(政字[20*]3號)精神,積極穩妥地推進并軌工作。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并軌人員在再就業、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勞動關系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十八)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及時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七、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九)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根據就業再就業工作形勢的需要,市政府決定,將市再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調整為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并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作相應調整。各縣區政府也要對聯席會議制度和成員單位作相應調整,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政府監察部門要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定期檢查就業再就業政策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對就業再就業政策不落實、不執行或落實執行不到位的舉報投訴,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對情節惡劣、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要追究責任單位或部門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三十一)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省政府冀政〔1998〕31號文件確定用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財政和社會資金籌資渠道不變,所籌資金與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就業再就業資金統籌使用。此外,各級財政還要合理安排資金用于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支持就業再就業工作。加強再就業資金管理,規范落實再就業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網絡系統,實施從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到政策落實的全程管理,提高再就業資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再就業資金效績評價體系和科學的指標體系,運用量化考評方法,對重大支出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評價,切實加強再就業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再就業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推動再就業資金財務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和透明化。

(三十二)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團結各方積極參與就業工作,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他們組織各類培訓、開展多種形式服務和提高創業就業服務能力給予支持,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三十三)各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把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繼續樹立和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業、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組織和單位,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輿論宣傳,引導廣大下崗失業人員在國家政策扶持和社會幫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再就業。

(三十四)上述扶持政策自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本《實施辦法》下發后,以前有關政策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實施辦法》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本《實施辦法》精神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