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的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17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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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的工作意見

隨著我縣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我縣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日益迫切,但隨之而來的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縣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兼顧“三者”利益建設和諧礦區的實施意見》的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地方政府、礦山企業、礦區群眾的利益,真正做到“護我環境、惜我資源、利我地方、惠我群眾”,牢固樹立“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的發展理念,既大力發展經濟,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好環境,保護好生態,按照建設“生態文明縣”的要求,促進我縣礦業經濟健康發展,努力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現結合我縣實際,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的重要意義

*縣礦產資源十分豐富,多年來的礦產開發利用,對我縣建設、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促進我縣經濟的發展等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礦產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開采過程中帶來的破壞性,在礦產資源開發和礦業經濟的發展中,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礦區人民群眾的利益,大力建設綠色和諧礦區,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設綠色和諧礦區,走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路子,解決當前我縣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問題,有效節約和保護礦產資源,既是關系到當代人民生存發展的問題,更是關系到為子孫后代留下發展空間的問題,也是實現社會主義的利益分配原則、實現黨的執政宗旨的迫切需要。

二、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加快礦業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努力建設綠色礦山;強化礦山生產企業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中的主體責任和維護群眾利益的社會責任,探索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促進科學、有序、安全、效益開發,努力提高礦業經濟的發展質量,逐步改善礦區人民生產生活狀況;加強礦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大力發展礦區農村各項社會事業,協調處理好礦地關系、礦山與礦山之間的關系、礦群關系,建設綠色和諧礦區,推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

三、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的目標

目標:力爭用3年的時間,使非法開采、掠奪性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有序、安全、效益并重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礦區經濟發展走上健康軌道;礦山地質災害、環境污染、人畜飲水等問題整治成效明顯;礦區環境質量明顯提高,礦區新農村建設取得明顯進展,人民群眾收入逐步增長、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普遍改善;實現礦產資源利用集約化、開采方式科學化、生產工藝環保化、企業管理規范化、閉坑礦區生態化;企業勞動用工規范化,社會保險全員化;礦地分歧、礦群矛盾、礦山之間糾紛得到有效化解,礦地、礦群、礦山之間關系趨于和諧;磷礦山:國有礦山開采回采率提高到75%,貧化率降低到5%以下,地方礦山回采率提高到67%,貧化率降低到5%以下;煤礦山:回采率提高到67%,貧化率降低到5%以下;鋁礦山:回采率提高到70%,貧化率降低到5%以下。

四、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的步驟和方法

根據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目標,將綠色和諧礦區建設分為四個階段開展:

第一階段:(20*年8月)成立組織機構

為確保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相關工作順利推進,成立以縣人民政府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國土資源局、縣環保局、縣林業綠化局、縣信訪局、縣安監局、縣煤炭局、縣水利局等部門及各鄉(鎮)負責人為成員的“*縣建設綠色和諧礦區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負責研究、指導、協調、解決建設綠色和諧礦區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督促檢查工作進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的日常工作。

第二階段:(20*年9月)宣傳動員,啟動綠色和諧礦區建設

各相關部門及鄉(鎮)政府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安排,加強宣傳和學習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實施意見》的精神,通過有線電視、廣播、互聯網、報刊、遠程教育等載體,在全縣人民心中樹立“護我環境、惜我資源、利我地方、惠我群眾”、“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等意識,充分認識到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的重要意義,正式啟動綠色和諧礦區建設。

第三階段:(20*年10月至2010年9月)全面實施,穩步推進

縣建設綠色和諧礦區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對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摸底排查,清理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礦地、礦群、礦山之間的矛盾,分別將調查和摸底的情況登記造冊,制定整改措施和時限,全面實施綠色和諧礦區建設。

第四階段:(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總結經驗

通過以上三個階段建設,*縣綠色和諧礦區基本形成,在此基礎上,全面總結建設中的先進經驗,提煉建設過程中的管理模式和機制,形成完善成熟的長效管理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工作職責,加強部門合作

為確保建設綠色和諧礦區中責任落實到人,避免出現工作重復、推諉等現象,將有關部門的職責明確如下: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加大執法力度,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認真做好礦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時制止和打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認真執行《礦產資源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貴州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貴州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暫行管理辦法》、《*縣礦產資源規劃》、《*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加強礦山“三率”指標考核,通過綠色和諧礦區建設,切實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提高礦山回采率,降低礦石貧化率,保證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安監部門:負責加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巡查監管力度,依法督促礦山業主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及時排除各種安全隱患,最大限度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監督礦山企業嚴格按照開采設計方案開采,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督促礦山企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加強礦山“三廢”排放的監管,依法查處礦山開采環境違法案件,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督促各礦山企業編制礦區治理規劃,制定和落實治理措施,對治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礦山采用清潔生產,井下開采采用濕法作業,減少粉塵排放,生活區使用清潔燃料,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配合國土部門完成礦山企業生態環境狀況全面清理調查和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規劃編制工作。

林業綠化部門:負責加強對礦區森林資源的保護;對涉及林地的,協助和督促礦山業主依法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按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督促礦山業主對破壞的林地進行恢復,并依法查處。

水利部門:負責抓好礦區農村人畜飲水的規劃、建設工作;加大對礦區河流治理和維護的投入,防止礦區水土流失。

煤炭部門:負責完善煤炭產業的中前期發展規劃,嚴把煤炭礦山企業的準入關,加強煤炭生產企業的資源整合、行業監管,優化礦井的開采方案,推廣轉化一批先進的技術和裝備,提高煤礦技術管理和機械化作業水平;大力推進煤炭資源深加工和煤氣的綜合開發利用;配合國土部門完成礦山企業生態環境狀況全面清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積極推動采掘企業開展磷資源的深加工,延伸產業鏈,著力把資源優勢轉換為經濟優勢。

衛生部門:負責督促企業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加強職工職業衛生知識宣傳培訓,制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職業病防治預案,完善職業病防治制度,加強職業場所危害因素監測;加強礦區食品衛生、生活飲用水管理,確保礦區群眾身體健康和食品、生活飲用水安全。

勞動保障部門:加大勞動保障法規的宣傳力度,規范企業用工,依法督促礦區企業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進一步加強礦區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指導和職業介紹工作;積極探索適合礦區群眾特點的社會保障辦法。

農業部門:負責全力推進礦區科技興農,大力發展種養業,結合生態農業建設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工程,尋找農村傳統生產生活能源的替代能源。

維穩部門:負責加大礦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力度,按照“居有所安”行動計劃要求,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深入開展“嚴打兩搶一盜,保衛百姓安全”專項行動;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積極協調化解礦區矛盾糾紛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礦區矛盾糾紛、信訪總量、群體性事件逐年下降;嚴厲打擊“”等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認真開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和形式教育,建設“無邪礦區”;依法打擊破壞和擾亂礦區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礦區穩定。

信訪部門:負責及時調查處理涉礦上訪案件和礦群糾紛,維護礦區社會穩定。

公安部門:負責加大礦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力度,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積極協調化解礦群矛盾,依法打擊個別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礦山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

檢察院:依法查處礦山管理中的各類失職瀆職案件,對礦產開發中官商勾結、扶商欺民等行為進行嚴厲懲治。

供電部門:負責對領導小組確定予以停產整頓和關閉的礦山停止電力供應。

旅游部門:負責對景區開采礦山進行嚴密監管和巡查,禁止在景區規劃區內采礦,同時加強景區緩沖區、進入景區公路可視范圍內采礦行為進行監管。

法院:依法及時審理礦區各類案件,維護礦區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和諧,維護群眾及礦山企業合法利益。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官商勾結等腐敗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做到有錯必糾,有案必查;

審計部門:負責加大對礦產資源各種稅費的收取、管理、使用的審計力度。

宣傳、電視臺等部門: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對建設綠色和諧礦區正面典型案例的宣傳和反面典型案例的公開曝光。

財政部門:負責全面清理各種涉礦稅費,完善現有稅費機制,把礦區治理和生態環境恢復經費納入征收范疇,安排專項經費,確保建設綠色礦區順利進行。

物價部門:負責督促有關部門足額征收應征的相關規費;依法查處、并規范征收單位的收費行為。

各鄉(鎮):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的調查,加強本轄區內開采礦產資源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抓好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監督礦山企業搞好礦山環境治理工作;為礦山搞好協調服務,維護礦山正常生產秩序;編制本轄區綠色和諧礦區實施方案。

(二)嚴格執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準入標準

1、新立采礦權必須符合《*縣礦產資源規劃》,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布局,符合規定的最低設計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按要求編制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礦山土地復墾方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禁止在高等級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風景名勝區公路沿線可視范圍內設置露天開采的礦權;禁止在旅游規劃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周邊設置礦權;限制無下游產品的礦山企業開采,鼓勵有精、深加工企業獨立或合作開發礦產資源。

2、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宏觀調控作用。編制各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正式礦業權設置方案前,充分征求當地政府和群眾意見并進行公示,充分考慮環境承載力。對生態保護區、環境脆弱區、限采區、禁采區等資源開發的環境敏感區域,要嚴格控制,分類管理。利用編制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的機遇,合理規劃,調整礦山布局,推進非煤礦山整合工作。

(三)強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管

1、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體系。在依靠各級礦產資源管理人員監管的同時,積極建立礦產督察員隊伍,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人民群眾在礦產開發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對明確監管的重點礦山和重點項目,要做到任務到礦,責任到人,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不斷提高。嚴格要求礦山企業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礦山土地復墾方案》,按方案保護和治理礦山環境,及時繳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凡是礦群矛盾、礦山糾紛突出的礦山一律停產整頓;凡是資金不到位的礦山一律停產整頓;凡是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礦山堅決予以依法關閉。

2、源頭上防范礦產資源開發中破壞環境的行為

在對新建項目的備案、核準、審批中,要把保護措施列為重要內容,一并審查、批準、審核,原有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相關保護措施不健全的,要按規定及時彌補。對地質環境十分脆弱地帶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不能確保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的業主,不批準其項目實施;強化項目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評估成果的強制性運用。結合我縣實際,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快培育新的支柱產業,弱化對礦業經濟的過分依賴,減少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發。加大執法力度,督促采礦權人認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對造成地質災害未進行治理和補償群眾損失、未認真履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礦山,其采礦許可證不予通過年檢或不予辦理延續、變更登記。探礦權人在進行槽探、坑探、鉆探作業時,不履行對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義務的,不予通過探礦權年檢,不予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登記。強化礦產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的監管,凡是不符合環評及審批要求的礦產資源開發建設項目不予審批并責令其停止生產。

3、以貴陽市*磷煤化工(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建設為契機,積極推進開采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

以磷煤化工為主體,努力抓好國家級循環經濟示范基地建設,堅持節能減排、再使用、再循環原則,引導和支持礦業權人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廣泛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鼓勵礦業開發的科研、設計、勘查、生產等部門多渠道培養和引進高素質人才,提高采選技術,綜合利用共伴生礦,切實推廣充填采礦方法,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減少廢渣排放和環境破壞,加強對礦山“三率”指標的嚴格考核,切實提高礦石回采率和回收率、降低礦石貧化率,促進礦產資源開發技術進步。積極推進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促進礦產開發的科研成果迅速轉化,推動我縣礦業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不斷提高礦山企業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切實抓好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節能減排、清潔文明生產工作,對礦產資源開采中產生的污染、廢棄物做好無害化處理,集中排放或用于充填采空區,實行全程污染預防、干預;支持企業探索煤矸石、礦渣的回收利用;規范礦山開采行為,杜絕新發災害和環境破壞,從源頭上消滅引發礦群矛盾的因素。逐步建成資源型、環保型、效益型、安全型”現代化企業。

4、深入推進礦產資源整合工作,建立退出淘汰機制,加大不合格礦山關閉力度。

全面推進非煤礦山的整合工作,對轄區內的礦山進行清理,通過編制整合方案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置。對生產規模達不到最低要求的礦山,通過整合提高生產規模;對不具備整合條件只能獨立設置且資源條件可以滿足技改擴能的礦山,限期進行技改提高生產規模;對不具備整合條件且資源接近枯竭的礦山,采礦許可證到期不再延續;對縣內重要礦種,實行“總量控制,上大關小,調整結構,改善環境”等保護性開采措施,將優勢資源配置給優勢企業,逐步關閉只注重粗放型開采、無精細加工的礦山企業;加快全縣礦山企業的整合力度,通過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配置、小礦合并為大礦等方式,逐步提高礦山開采的科學化、節約化和規模化程度,延長礦山的服務年限,逐步化解礦山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對各類保護區設定的禁采區,定期向社會公告,凡在礦產資源規劃和各類保護區設定的禁采區內開采的礦山,限期關閉;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反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礦山,一律關閉;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要及時注(吊)銷相關證照,做到不留人員,不留采礦設備,不留建筑物,毀閉井筒,切斷電源,停止供應并妥善處置爆炸物品。

5、切實解決礦區群眾生產生活能源問題。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解決民用煤問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好群眾生產生活用煤。同時,要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工程,逐步實現以氣代煤,節約用煤,降低群眾生活成本,實現礦區農村能源生態化、多樣化,推進煤礦瓦斯綜合利用,有條件的礦區要及時做好瓦斯民用工作,解決好礦區群眾的生活用能源問題。

6、認真執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繳存制度。根據《貴州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和《貴州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加大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力度,督促礦山企業按規定繳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四)加強礦山環境治理

針對縣內災害的問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進行治理:一是對有責任單位的災害,各部門要開展責任鑒定工作,嚴格要求礦山企業出資進行治理,落實好群眾搬遷后的生產生活、子女入學等問題;二是對已經不能追溯企業責任的災害,縣政府將發改、民政、扶貧、水利等部門的項目資金給予傾斜,使礦山地質災害得到及時治理。

1、工程措施

強化工程治理措施,每年都安排一些治理項目,如修筑攔渣壩和河堤、對礦區河道進行清淤、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等,減緩乃至遏制目前較為嚴重的礦山環境破壞,切實發揮治理工程固渣作用,防止礦區水土流失及現有地質災害加劇。

2、搬遷措施

各相關部門要認真梳理,按照“先急后緩,分步實施”的原則,積極主動地開展維護群眾利益的工作,力爭在3—5年的時間里將礦區災害危及群眾搬遷完畢,同時培訓礦區農民群眾,礦山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到企業就業,使礦區群眾從農民轉變為工人,消除零就業家庭,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保障問題。對條件不符、不能進入礦山企業的,將其納入鄉(鎮)或企業社會保障體系,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3、生物措施

針對目前已經破壞的礦山環境,國土、環保、林業、水利等部門要嚴格要求礦山企業開展治理恢復工作,重點是露天開采地區和礦區內的荒坡,督促其按照《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礦山土地復墾方案》等資料開展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做到開采一處,治理一處,綠化一處;在對地下開采礦區開展花園式礦山建設,綠化工人生活區、保護開采區植被,改變目前礦區環境“臟、亂、差”現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對已閉坑且礦山環境有輕微破壞的礦區,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利用自然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功能,逐步恢復礦區生態環境,促使礦區生態良性發展。

(五)進一步加大礦產資源開發整治力度

1、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開發和管理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繼續打擊非法采礦,嚴防非法采礦行為反彈,國土、安監、環保、煤炭等部門要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為重點,進一步建立健全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嚴厲打擊越層越界、采富棄貧、非法開采等違法開采行為。對典型案件,公開查處過程和處理結果。進一步健全完善群眾舉報、社會監督和動態巡查制度,重點礦區要明確監管的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對監控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處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關政府和部門領導的責任。

2、實行礦產開采技術資料編制單位終身負責制。對在地質勘查設計、儲量核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礦業權人、中介機構、技術專家,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3、集中開展磷、煤、鋁等重要礦種和重點礦區的專項整治。加強重點礦種和重點礦區開發利用管理,通過專項整治,使重點礦區、重要礦種實現開發有規劃、礦業權設置基本合理、各類違法違規案件發生率大幅下降。

(六)、建立礦產資源保護開發新機制

1、凡在群眾較為集中居住的礦區新設采礦權,在批準劃定礦區范圍之前,對涉及礦區群眾利益的問題,要采取聽證方式,充分聽取當地政府和群眾的意見,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化解矛盾,合理設置礦業權;新設立礦山之前,必須征求林業、水利、環保、旅游等部門意見;已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山,在申辦安全許可證之時,必須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環保手續、征占用林地手續并征求旅游部門意見才能簽署意見上報。

2、制定資源開發補償政策。積極爭取上級同意從收取的礦產資源開發規費中,提取適當比例的資金,建立可持續發展基金,用于礦山開采造成對群眾損失的補償安置、改善礦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對破壞的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3、礦山閉坑后,將閉坑后的礦區范圍以承包或租賃方式出讓給養殖企業或經果林企業開發,以產業發展來帶動礦山環境恢復;或結合土地整理項目,將礦區土地按照相關規定整理合格后,交于當地群眾使用管理,用整理合格后的土地爭取縣內建設用地指標。

4、探索礦區群眾以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入股參與資源開發獲得資源開發收益權,建立礦業權人由于采礦活動引起礦區群眾房屋開裂、人員傷亡及相關財產損失強制投保制度。

5、對在生產過程中注重環境保護、與當地群眾關系和睦、生產工藝先進、深加工發展良好的礦山企業,經縣相關部門審查考核后,由政府給予適當獎勵,并享受縣內其他各項優惠政策。

6、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建設綠色和諧礦區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部署工作任務,確保綠色和諧礦區建設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