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

時間:2022-11-21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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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區住房保障制度,切實加大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改善群眾居住條件,現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注意事項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基本完成城市危舊房片區改造任務,逐步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三)基本原則。市場機制和政府保障機制相結合,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供應政策;住房保障既要盡可能滿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又要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與社會保障整體水平相協調;立足*區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嚴格把關,狠抓落實。

(四)注意事項。合理界定城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作為住房保障對象的基本單位;每一個住房困難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種住房保障方式(包括配租廉租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發放購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五)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將廉租住房制度作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將保障對象從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7年底前,對符合規定的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從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對符合規定、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10年底前,對符合規定、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城市低保無房困難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以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保障方式。一是逐步對低保無房家庭及其他特殊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二是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三是對購買其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購房補貼;四是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七)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對象為符合有關認定條件及標準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詳見附件一)。實物配租的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m2以內。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暫定為人均建筑面積17平方米,不足部分按有關標準發放租賃補貼(詳見附件二);對于自愿放棄實物配租而選擇租賃補貼保障方式的,可再上浮20%計發補貼。對購買其他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原有住房和保障標準面積差額部分的購房補貼。

(八)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

(九)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區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設立區財政住房保障發展基金專戶。一是區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進入財政專戶,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五是鼓勵社會捐贈。財政部門應每年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應向政府提供下年度保障資金需求情況,經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負責籌集,并于下年度初將保障資金劃轉至區財政住房保障發展基金專戶。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確定,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

(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可以轉讓,未滿5年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符合上市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向符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轉讓,轉讓價格不得高于屆時全市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指導價,受讓的經濟使用住房產權性質不變。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政府也可優先回購。集體土地上被拆遷戶所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在5年后上市時不受此限制。以上規定應在有關合同中予以明確。

(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區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政府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十三)全力推進和加快危舊房改造步伐。危舊房改造堅持按照“政府主導、規劃引領、節約用地、新老政策銜接、結合實際安置”的原則,明確規費減免、規劃支持、市政配套、就近安置及資金平衡等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要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統一規劃、政策扶持、強化保障、分類改造、依法征收、標準化建設,分步驟實施,分年度完成。2008年全面啟動重點危舊房片區改造任務,力爭“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區重點危舊房片區改造任務。

(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對舊住宅區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綜合整治和建筑節能改造。開展綜合整治的舊住宅區,所在街道、社區必須加強組織、強化協作,必須先行對整治范圍內違章建筑進行拆除,并制定和落實好小區長效管理機制。

(十五)著力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規劃、土地、稅收等政策支持力度,積極引導開發園區、工業園區、大型企業等農民工集中的單位制定好農民工住房建設長遠和中短期規劃,統籌考慮并安排好本區域、本單位農民工居住問題,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條件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各開發區、工業園區組織集中建設的農民工宿舍,應按照不高于廉租住房租金的標準收取房租。享受政府優惠政策集中建設的農民工租賃住房,只能面向農民工出租,不得向農民工以外對象出租和按商品房出售,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同時,有計劃地建設一批城市保潔員公寓,享受農民工住房有關優惠政策,并按照廉租住房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落實和完善住房保障規劃及配套政策

(十六)編制并認真實施我區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設立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和我區住房調查成果,會同區相關部門編制我區住房保障規劃,向社會公布并報區政府備案。明確“十一五”后三年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方式、建設規模、項目布局、相關政策及實施步驟,于2007年底前向社會公布。抓緊設立并充實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此基金實行專戶管理、財政監督,專項用于住房保障工作。

(十七)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優惠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享受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等有關優惠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六是按照“政府主導、社區牽頭、政策扶持、綜合治理”原則,加強制度化建設,對已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管理,探索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動員社會各方面積極因素形成合力,爭創和諧共贏的文明小區。

六、切實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八)成立工作機構,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網絡。成立“*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增掛“*區住房保障辦公室”牌子,核定行政編制,其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

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中的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確保在2008年底前全面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建立全方位的住房保障工作網絡,建立各街道、社區聯絡員制度;嚴格開展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確保住房保障準入審查公開、公平、誠信、透明。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請者輪候制度,引入社區評議、媒體公示制度;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十九)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責任分工。區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住房保障工作,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應各盡其責、密切配合,認真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與指導。區房產局應會同區統計、財政、民政、發改、國土、建設、規劃、地稅等部門抓緊制定完善全區住房保障規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經濟適用房上市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區民政局要嚴格做好低收入資格認定,區財政局等部門抓緊落實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區國土、地稅、物價、民政、人民銀行*分行等部門切實協助做好我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繼續抓好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進一步貫徹國務院、省市政府關于房地產市場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要加強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