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產安全檢查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08 0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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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建立化工生產企業專家安全檢查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蘇安監[2*]63號)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現對企業聘請專家實施安全檢查的內容、檢查協議的簽訂及相關記錄臺帳等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化工企業應建立專家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雙方權利與責任,企業應正式發文聘請,簽署協議,涉及到有關費用,雙方自行協商,建立專家定期檢查臺帳,并認真做好檢查。
二、各化工生產企業,應至少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如確有困難,難以配備到位的化工企業,可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并將委托協議報安監局備案。
三、對采用硝化、氯化、氨化、磺化、加氫、重氮化、氧化、裂解、聚合等涉及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的較高危險反應工藝的化工生產企業和被確定為紅色監管等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聘請專家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其他化工生產企業,應聘請專家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每次檢查的專家不少于2名,其中1名為化工工藝方面的專家。
四、對專家提出的建議要認真采納吸收,檢查出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逐一落實整改,不得敷衍了事,我行我素,凡對隱患整改不到位,我局將在跟蹤復查中依法從重處罰。
五、各企業應將建立專家定期安全檢查制度、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情況和聘請專家的文件于2*年8月30日前報我局,專家安全檢查記錄應在專家檢查結果后10日內報我局備案。
六、專家安全檢查協議、定期安全檢查記錄、復查記錄可參照市局統一制定的格式填寫。如有新的法規、標準要求的,則按新的執行。
七、企業專家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全面實施后,各鎮政府要加強對轄區內所有化工生產企業實施專家定期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情況的督查,并建立相關的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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