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08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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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年全區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獨特優勢,創新思維、創新手段,進一步深化認識、做強基礎、完善機制、提升績效,協調緩解并妥善處理新形勢下各種利益矛盾,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企業文化,為建設法治*、平安*、和諧南通作出新的貢獻。
一、著力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健全調解組織網絡。各企事業單位要聘請調解能力強、社會威信高、群眾基礎好的同志為調委會組成人員,同時注重年齡結構、知識層次的合理配比。鞏固壯大車間、班組、部門信息員隊伍建設,建立起反應靈敏、匯報準確、覆蓋面廣的多層次信息網絡。充分調動廣大調解員、信息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做到“有其責、有其為、有其獎”。行業性糾紛矛盾集中、突出的企事業單位可探索建立專業化人民調解委員會,進一步擴大人民調解網絡建設的覆蓋面。
規范調解組織建設。各企事業單位要以深化領導層思想認識為突破口,進一步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做好調解組織的人員和物質保障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做到人員公示、制度上墻、保障到位、運作規范。
健全基礎臺帳。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總結部署工作,研究工作中的重點、難點,進行政治業務學習,有關會議、學習、活動等情況要作詳細記錄。調解工作年度有計劃,半年有小結,年度有總結。調處的矛盾糾紛要登記在冊,制作調解協議的要形成規范的調解卷宗。
建立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每月進行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元旦、春節、5月份和9月份及其他重大活動期間要做好重點排查,各調解委員會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企業改制、勞資糾紛、醫患糾紛、拆遷糾紛等行業性、區域性矛盾糾紛進行專項排查,對各類矛盾糾紛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調解。廣大人民調解員要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主動及時地調解多發性、易激化糾紛,積極介入熱點、難點糾紛和群體性糾紛的調解工作,努力減少和消除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民轉刑”案件,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更好地發揮企事業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著力加強人民調解能力建設
著力加強調解能力建設,扎實提高發現、預防、控制、化解和處置矛盾糾紛必須具備的各種本領,要具備處置復合性糾紛、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的應對能力,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
加強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通過教育培訓進一步提升民調干部的政治理論、法律知識、調解實務、崗位技能等綜合素質。按照分級負責、分批實施的方法,實行學習班集中短訓與培訓基地定期脫產參訓相結合的形式,對各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的調解人員輪訓一次。年內區司法局將組織企事業民調干部集中培訓,并選送部分調解骨干至法院培訓基地參加不少于20個工作日的脫產培訓實習。各調解組織要定期組織自我培訓,每年的政治業務集中學習時間不少于6個工作日,重點學習《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及調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維護社會穩定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民調干部的調解技能和調解本領,使調解人員達到“四懂”(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懂業務知識、懂調解技巧)、“四會”(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制作調解文書),具有善于調解疏導能力、規范的語言表達能力、法律適用能力、調查事實的能力、協調各方的能力。
加強調解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各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要在社會矛盾糾紛涉及的各個行業、領域大力培養發展專業調解員,特別要在社會糾紛多發的交通、建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行業或部門首先發展專業調解員,形成一批具有較高素質、較高調解能力的調解專家。
加強調查研究。廣大調解干部要積極撰寫調研文章,理性思考,系統提煉,著力把握矛盾糾紛特點和規律,及時總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方法,提高對新時期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駕馭能力。
加強對調解工作的宣傳。為配合*區政府對20*至20*三年來的民調工作的總結表彰,區司法局將通過電臺報紙等多種渠道,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專題宣傳活動,各調解組織要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并報送人民調解成功案例和人民調解員先進事跡材料,通過宣揚先進典型事跡,進一步弘揚正氣,營造調解光榮、防激化有功的良好氛圍。
三、著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和發展
目前人民內部矛盾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形式多樣化、性質復雜化和矛盾易激化等特點,各調解組織要與時俱進,延伸、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強化人民調解功能,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發展與創新。既要及時化解調處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又要發揮人民調解的優勢作用,按照社會主義法制理念的要求,整合資源,做好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和互動,認真調處改革、發展和建設中出現的新型社會矛盾糾紛,使一些管轄不清、分工不明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調解解決,促進社會和諧。
要充分發揮*轄區企事業人民調解工作者協會的作用,通過行政指導與行業管理相結合,推動企事業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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