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時間:2022-12-14 0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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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案精神和國家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精神,為加快完善我省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享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工作理念,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09〕7號)精神,加快實現“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的戰略目標,不斷強化政府責任,創新機制,完善符合我省實際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著力解決困難群眾最關心、最現實、最迫切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加快實現困難群眾“病有所醫”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堅持從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出發,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需求;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搞好醫療救助制度與相關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醫療救助制度;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施救,方便快捷,發揮醫療救助救急救難作用;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大力發展醫療慈善事業。
(三)目標任務。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建立起覆蓋城鄉的資金投入穩定,服務平臺共用,信息資源共享,結算支付同步,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與醫療保險無縫銜接,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醫療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完善覆蓋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救助制度
(一)合理確定救助對象。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105號)要求,切實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臨時生活救助對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重點優撫對象、市縣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和符合救助條件的參核退役人員等困難群眾納入醫療救助范圍。逐步將其他低收入經濟困難家庭中大重病患者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特殊困難人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具體界定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條件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困難群眾支付能力以及基本醫療需求等因素確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科學確定救助方式。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各類對象,經審核備案后直接納入醫療救助數據庫,按照有關規定,資助其參加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保救助對象100%納入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對其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自付費用,按規定給予救助。
(三)合理制定補助方案。各地要根據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結合當地醫療救助制度發展,科學制定醫療救助補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合理設定封頂線和補助比例,并向患大病的救助對象傾斜。救助的對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按對象類型實行不同比例補助,補助比例不低于當地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自付費用的30%。
(四)完善救助服務內容。要根據救助對象不同醫療需求,開展醫療救助服務。要堅持住院救助、普通門診、特殊門診(癌癥、透析、放化療等)、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等診療項目統籌兼顧。要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服務項目的相關規定。全面推行醫療補償、醫療救助與個人自付“一單清”的結算服務。
三、簡化程序,充分發揮醫療救助便民快捷的救急作用
(一)建立同步結算平臺。民政部門應規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務管理,加強與城鎮醫保、新農合主管部門和基金管理機構的協調與配合,申請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城鎮醫保、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搭建醫療救助管理結算模塊和日常運行維護。醫療救助對象每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相關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即實行救助補助與城鎮醫保、新農合同步結算。通過信息化建設,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之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
(二)健全基金結算機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基金預撥核撥和結算機制。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從財政專戶將醫療救助基金撥付當地醫保和新農合基金帳戶,由醫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代為與醫療機構結算,提高管理服務效率。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基金管理機構要積極配合,民政、財政部門定期與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結算。
(三)實行便捷就醫程序。按照公共醫療衛生服務體制改革進程要求,同步推行社區首診、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機制。實行住院、普通門診、特殊門診、長期用藥等統籌兼顧的醫療救助。救治對象確需轉至轄區以外醫療機構就醫的,應憑當地醫療衛生機構按相關規定出具的轉診證明,報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備案。對突發急重病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救助對象,按規定程序進行救助。
四、加大投入,完善醫療救助基金規范使用與監管制度
(一)多渠道籌集救助基金。各級政府要強化主導責任,切實注重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積極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救助資金籌資機制。要通過財政預算、福彩公益金、殘聯和工會扶助基金、社會捐贈等渠道,增加醫療救助投入,擴大基金規模。要建立穩定的醫療救助資金投入和增長機制。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經濟薄弱地區開展城鄉醫療救助給予補助。
(二)規范基金管理使用。縣級財政部門要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立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籌集的醫療救助基金全部納入財政社保專戶管理,并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及時辦理醫療救助基金撥付。民政部門要做好醫療救助基金預撥、核撥與結算的基礎工作。
(三)加強監管,控制不合理支出。各級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規范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和基本藥物目錄、診療目錄的使用,鼓勵并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合理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適宜診療技術,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對不按規定目錄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與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各地累計結余基金總額不得超出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并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對基金結余超出規定的,省將根據使用情況予以減撥或停撥省級補助資金。
五、加強領導,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健康開展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是直接關系到困難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大民心工程,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醫療救助主管部門職能,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定期向城鄉醫保機構和財政部門提供救助對象人員資料,配合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監管和服務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救助資金預算安排工作,加強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與檢查;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困難群眾參保參合、結算平臺建設、醫療救助工作;醫保經辦機構要定期向民政部門提供醫療救助資金使用相關統計數據。
市、縣級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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