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轉移銜接實施意見
時間:2022-12-15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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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移銜接,根據《泰州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泰政發〔2008〕192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對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居?!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簡稱“企?!保┫嗷マD移銜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銜接
按《*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興政發〔1995〕56號)參加“老農?!钡娜藛T,符合“居保”參保條件的,本人自愿,可將“老農保”關系轉移參加“居保”。
(一)未享受“老農?!别B老待遇人員,本人可申請退出“老農?!?,參加“居?!?。將“老農?!眰€人賬戶積累總額按“居保”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向前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標準不得低于轉移當年最低繳費標準;若按最高繳費標準折算后,“老農保”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余額部分一次性退給個人。到達享受養老待遇年齡時,按“居保”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二)已享受“老農保”養老待遇,年齡在70周歲(含70周歲)以下的人員,本人申請,可將原計算“老農保”養老待遇時的個人帳戶積累總額減去已領取養老金本金后的余額,作為參加“居?!钡睦U費額,按上述“折算”的辦法參加“居?!?;個人帳戶所剩余額不足轉移當年“居保”15年繳費額的,由參保人補足。
不愿轉入“居?!?,也可以在保留“老農保”關系的同時,再一次性以補繳15年保險費的方式參加“居保”。辦理養老待遇領取時,二種待遇分別計發,同時享受。
(三)年齡70周歲以上(不含70周歲)的“老農?!眳⒈H藛T和不愿轉移“老農?!标P系的人員,仍保留“老農?!标P系,按“老農?!币幎▓绦?。
二、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銜接
按《*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興政發〔2007〕59號)參加“新農?!钡娜藛T,從2009年1月1日起,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居?!??!靶罗r?!被鸩⑷搿熬颖!被饘艄芾?。
(一)未享受養老待遇人員,按“居?!币幎ɡm保繳費。到達享受養老待遇年齡時,按照不重復享受政府參保補貼和基礎養老金的原則,將個人帳戶剔除“新農?!必斦a貼后的積累額除以“居保”規定的養老金計發月數,再增發基礎養老金。
(二)已享受“新農保”養老待遇人員,轉入“居保”時,在“新農?!别B老待遇的基礎上,從2009年1月起,每人每月按上年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7374元)的0.5‰增加養老金(13.69元);以辦理養老待遇的年齡為基準,年齡69周歲的,在統一增加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年齡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人員,再增加20元。
三、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銜接
(一)參加“居保”未享受養老待遇人員,本人自愿,可將“居?!别B老保險關系轉移參加“企?!薄!熬颖!钡膫€人帳戶儲存額剔除財政補貼后的余額,按蘇勞社險〔2006〕2號文件規定,以“折算”或“補差”的方式轉入“企?!?,按“折算”或“補差”方式確定的繳費年限、個人帳戶與參加“企?!焙蟮睦U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合并計算。
參加“居保”的首次繳費時間為參加“企?!钡钠鹗紩r間,轉入“企保”后,須繼續繳費5年以上。
(二)參加“企?!蔽崔k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如無力續繳或不愿續繳保險費的,可申請將“企?!别B老保險轉移參加“居保”,“企?!眰€人帳戶全部儲存額本息轉入“居?!眰€人帳戶。
(三)參保人員只能在“企?!?、“居保”中選擇參加一種社會養老保險,既參加“居?!庇謪⒓印捌蟊!钡娜藛T,到達養老待遇領取年齡時,只能享受一種社會養老待遇。選擇領取“企?!别B老待遇的,“居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剔除財政補貼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終止“居?!标P系;選擇“居?!别B老待遇的,“企?!眰€人帳戶全部儲存額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終止“企?!标P系。
(四)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將“企保”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居?!钡?,參加“企?!钡睦U費年限可視同為“居保”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本息通過“折算”或“補差”方式轉入“居?!??!捌蟊!眰€人帳戶全部儲存額本息按轉移當年“居保”的最高繳費標準進行“折算”后仍有余額的,其余額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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