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22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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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川府發〔20*〕2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控制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確保基層組織正常運轉,現就做好我市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大、省委九屆四次全會和市委二屆九次全會精神為指導,牢牢把握“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的工作總體取向,堅持“清、鎖、化、控”四字方針,堅決制止新債,有序化解舊債,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一方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堅持“分類處理、先急后緩”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嚴格程序、依法辦事”的原則。

二、進一步清理核實,準確鎖定債務數額

(一)清理核實。各地要按照“摸清底數、嚴格審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和要求,對截至20*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債務,包括以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等名義擔保形成的債務尤其是舉辦農村義務教育形成的債務,在過去已經清理統計的基礎上進一步全面核實,分類管理。在清理鄉村債務的過程中,對每一筆債務發生的時間、用途、數額及經辦人、證明人等,都要通過民主程序進行核實。

(二)據實鎖定。財政、審計、農業、監察、金融、教育、稅務等相關部門要對鄉村債務進行認真清理,逐項核實認定,核銷虛假債務,鎖定債務數額。按債務的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縣、鄉、村三級債務動態監控機制,實行定期報告制度,掌握債權債務變化情況和原因,及時采取切實有效的控制措施。

各縣(區)要將鄉村債務清理鎖定情況于今年10月底前上報市財政局,村級債務情況同時報市農業局。

三、多策并舉,積極化解鄉村債務

(一)清理財務減債。一是對三角債、多角債,采取“個人自愿、全體到場、完善手續”的辦法進行處理,互相沖轉抵賬。二是按照“誰舉債、誰償還”,“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重新核實債務承擔主體,剝離不該由集體和鄉鎮政府承擔的債務。三是清收債權、追收違紀違規款和非法所得減少債務。四是按法律法規規定統一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超標準支付的利息一律抵減本金,利息轉入本金的部分一律不計息。五是擠干債務水分,剔除虛假債務。

(二)盤活資產償債。對閑置的鄉村資產和資源,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轉讓、承包、租賃和拍賣,所得收益用于償還鄉村債務。

(三)預算安排償債。各縣(區)財政要按不低于當年財力總額5%的標準預算安排化解鄉村債務資金,上級給予的消化債務獎勵資金要全額用于消化鄉村債務。

(四)發展經濟償債。各地要立足當地實際,變資源優勢為經濟優勢,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增強鄉村經濟實力,不斷增強鄉村債務清償能力。

(五)節約支出償債。堅決壓縮“人、車、會、話”等一般性經費;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精簡非教學人員;推行村社干部兼職兼薪,減少干部職數。千方百計節約支出,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六)獎懲激勵償債。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償債激勵約束機制,加大化解債務考核力度,突出化債激勵重點,增強消減債務意識,充分調動化債積極性。把鄉村債務化解工作納入縣(區)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減少債務成效突出的鄉村給予獎勵;對消極對待債務化解、控制工作或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

各縣(區)要從農民群眾最關心、利益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農債務著手,優先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的債務,把確屬因鄉村公益事業而造成對農民個人、鄉村干部、工程業主等個人債務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嚴格按照《四川省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確保2009年底全面化解全市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償債程序,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償債具體方案。

四、完善控債機制,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

(一)建立不能舉債的防范機制。進一步完善“鄉財鄉用縣管”的財政管理方式,加強縣(區)財政對鄉鎮財政運行的監督。積極推行“村財民理鄉監管”,加強鄉鎮財政對村級財務的監管。加強項目論證和評審,嚴把項目審批關,未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各鄉鎮不得擅自新上項目。充分發揮鄉鎮財政所的監督職能,嚴把財務審批關,超預算、超標準、超財力的支出一律不予列支。及時公示涉農收費項目和標準,嚴把收費許可關,堅決剎住“三亂”行為。

(二)建立不準舉債的保障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和《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務管理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的通知》(川委辦〔2005〕42號)要求,堅決貫徹落實制止新債的“八個不得”、“三個不準”和“兩項制度”等規定,堅決糾正鄉鎮經濟管理中的不規范行為,從源頭上防止新的鄉村債務發生。

(三)建立不敢舉債的責任機制。對新增債務按“誰批準、誰負責,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處理,擅自新增債務的鄉鎮,縣(區)財政暫停其經費撥付,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主要領導不得晉級提拔。

20*年新增鄉村債務的縣(區)要對新增鄉村債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規劃和解決措施,并將檢查、整改情況于10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同時將村級債務檢查、整改情況報市農業局。

五、明確責任,切實加強對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領導

清理化解鄉村債務是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工作機制,有計劃、有步驟地化解鄉村債務。

建立領導責任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經常過問,加強協調。要將化解舊債、制止新債列入對縣鄉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財政、審計、農業、監察、金融、教育、稅務、人事等部門要明確要求,落實責任,密切配合,確??刂坪突忄l村債務工作落到實處。建立全市鄉村債務通報制度,對當年新增鄉鎮政府性債務和村級債務的縣(區)進行通報。嚴格依法行政,嚴肅紀律,規范化債行為,防止國家和集體資產流失,對虛報、多報債務等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加強新聞輿論的宣傳引導作用,對不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破壞社會信用環境、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和人員進行曝光。要建立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債務管理有關情況的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及時總結清理化解鄉村債務的經驗和做法,建立鄉村債務管理制度;深入研究化解鄉村債務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及時解決新問題,避免引發新的矛盾;不斷完善有關政策,進一步探索清理化解鄉村債務的有效措施,確保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順利進行,確保農村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