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保護中問題整改意見

時間:2022-01-05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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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保護中問題整改意見

一、抓緊解決基本農田保護中基礎工作有關問題,切實落實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

(一)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指標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落實到地塊,沒有完成基本農田保護指標任務的省、區、市要書面說明原因并提出具體解決措施和計劃。未經法定程序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不得調整或減少基本農田保護指標。由于基礎工作不扎實,在劃定基本農田時將其他用地誤劃為基本農田的,要進行調整,并補劃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因現有耕地數量不足難以落實到地塊的部分,可將土地整理復墾新增加且經驗收合格的耕地補劃為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保護檔案資料要齊全并與實地相一致。基本農田保護圖、表、冊檔案資料不完整的要盡快采取措施,做到省、市、縣、鄉鎮四級基本農田檔案、圖件、數據齊備,可查可核,鄉級基本農田保護圖件要做到在縣、市、省逐級備案。對基本農田數量、地類、位置與實地不符的要進行糾正,如實變更,保證基本農田保護檔案的現勢性。

(三)規范設置基本農田保護標志。基本農田保護區要設立明顯的保護標志。基本農田保護標志可以統一設計,保護標志應包括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地類、四至、責任人、基本農田''''五個不準''''等方面的內容。對已經發生損毀的標志要盡快修復,對沒有按要求設置的要盡快完善。

(四)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要落實到位。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要通過簽訂責任書的方式逐級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應以行政村為單位與鄉級政府簽訂,設置村民小組的要簽到村民小組,在此基礎上,可通過在農村土地承包書標注基本農田面積的形式落實到承包農戶,明確承包農戶保護基本農田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基本農田面積與農戶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可按承包面積落實到農戶。對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落實到農戶有困難的,可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組的責任書后附農戶親筆簽名的名錄。

二、妥善處理基本農田用途變化中的有關問題,穩定基本農田面積和質量

(五)分類處理農業結構調整中基本農田利用的有關問題。對于農業結構調整占用基本農田的,要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區別情況,分類處理。不得以農業結構調整的名義,減少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建設永久性建筑或進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對于不破壞耕作層的農業結構調整,可以保持現狀,必須作為基本農田加以保護,嚴禁非農建設占用;對耕作層和農業生產條件造成破壞的,要限期恢復耕作條件;對于破壞嚴重,難以恢復耕作條件的要在依法處理后進行補劃。農業建設用地布局要與基本農田保護規劃銜接,農產品加工、儲藏和養殖業等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確保基本農田數量、質量和布局的穩定。

(六)制止和處理好在基本農田上植樹造林的行為。禁止地方政府或部門與企業、企業與農戶簽訂在基本農田上種樹的合同。對于已簽合同,但尚未履約的,應立即廢止合同。不得編制在基本農田種樹、進行生態退耕等規劃和計劃,已經編制的要進行修改。對于在國發明電[20*]1號文件下達之前發生的基本農田種樹行為要視情況處理。已經接近砍伐期的,要在砍伐結束后,盡快恢復耕種,并不得再執行或續簽協議;對于剛剛栽上樹苗的,可以移植到荒山、荒地、空閑地等適宜種樹的土地上,并恢復基本農田耕種條件。

(七)妥善處理生態退耕中涉及基本農田的有關問題。對違反生態退耕政策已經退耕的位于平壩緩坡并且土壤條件和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以及綠色通道建設占用的基本農田,要作為可調整地類,仍按基本農田保護,并要限期恢復耕作條件。對于退耕的25度以上坡度或嚴重沙化的基本農田,不再作為基本農田,減少的基本農田可從通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新增加的耕地等基本農田后備資源中進行補劃,并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基本農田后備資源短缺的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統籌考慮。對于生態退耕造成基本農田減少的要如實填報,在基本農田保護圖上明確標繪位置和數量。

(八)對自然災害毀損的基本農田要進行復墾或補劃。對自然災害毀損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要通過安排土地復墾項目恢復耕種條件。因損毀嚴重,短期不能恢復的,要作出復墾或補劃計劃;因損毀嚴重,難以恢復耕種,同時受后備資源限制,補劃確有困難的,要說明原因,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解決。

(九)批準占用的基本農田要足額補劃。對已經批準依法占用的基本農田,但尚未補劃的,必須足額補劃。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造成基本農田面積減少的,也必須足額補劃。對補劃的基本農田要對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并要相應調整或建立檔案資料,補簽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設立保護標志。對于補劃的基本農田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驗收,并限期完成。

(十)進一步落實開發區閑置和撂荒基本農田復耕工作。在查清各類開發區占而未用的基本農田和因其他原因撂荒的基本農田面積、位置和現狀的基礎上,要明確復耕工作的責任和任務,根據當地糧食生產的季節制定具體可操作的恢復耕種措施,擬定工作方案,對清理出的具備耕種條件的耕地,要結合落實國家鼓勵糧食生產的政策落實到承包戶。對檢查中發現沒有及時恢復耕種的,要求地方政府說明原因,限期整改,制定明確具體的恢復耕種計劃。

(十一)認真處理易地代保等隨意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行為。對基本農田易地代保行為,按照國辦發明電[20*]20號文件要求,凡與此文件精神不相符合的地方性規定,應立即停止執行。對已經發生的規劃調整行為、易地代保行為,原基本農田造成閑置的,應恢復為基本農田,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新進行相應調整。

(十二)認真對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存在的有關問題。切實加強基本農田質量建設、保護和監測;對資金投入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沒有創造工作條件的要說明理由,并提出具體落實措施。針對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提出對策。

(十三)嚴肅處理違法占用和破壞基本農田行為。對信訪和舉報案件要組織明查暗訪,逐一排查。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行為,特別是對在《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下發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占用基本農田種樹、挖魚塘、建設綠色通道、進行非農建設等行為要堅決制止,嚴肅查處;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涉及占用基本農田規模大,造成基本農田面積大量減少的地區,要立案依法查處,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三、針對基本農田保護的薄弱環節,建立健全有關保護制度

(十四)健全政府領導目標責任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全面推行和完善各級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任期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層層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制定考核指標和標準,每年進行目標考核并兌現獎懲措施。對工作不力或存在問題的地區進行通報和警示。

(十五)明確職責分工,加強部門協作。按照法規規定,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強化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在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管理的職責,加大工作力度,既要有資金保障,又要有政策措施。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工作配合,可通過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等方式,保證兩部門在日常工作中加強溝通和團結合作;兩部門內部也要將職責分工落實到業務部門和人員,為保證基本農田保護各項工作落實提供組織保證。

(十六)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的日常管理。通過建立健全省、市、縣、鎮、村五級耕地保護管理網絡,加強動態巡查和管理,堅決制止非法占用和破壞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抓緊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臺帳,結合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綜合統計建立基本農田管理信息系統。各省(區、市)要爭取作到每年上報和公布基本農田面積及保護情況。

(十七)建立健全建設占用基本農田聽證和公告制度,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的社會監督。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有關要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非農業建設占用及農業結構調整等涉及占用或調整基本農田的,要實行聽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或調整補劃基本農田后,要進行公告;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都要設立舉報電話,發動社會各界對基本農田保護實行監督。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制定占用基本農田聽證和公告制度的具體實施意見。

(十八)突出重點區域保護,建立有效的基本農田保護手段。要結合本次檢查工作,對優質高產、城鎮周邊、交通沿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一些集中連片、優質高產的基本農田作為重點保護區,實行重點監管、重點建設;通過衛星遙感動態監測等手段定期對重點城市或區域基本農田的動態變化情況進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十九)加強基本農田質量調查、環境監測和建設工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的要求,切實加強基本農田質量建設。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切實做好耕地質量調查及監測工作,通過國家項目示范,進一步擴大耕地地力調查范圍,全面開展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土壤肥力和環境監測,及時掌握耕地質量變化狀況,摸清我國耕地生產能力及分布狀況,摸清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及問題,提出防治措施。要抓緊建立耕地質量管理信息系統和預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