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規劃管理意見

時間:2022-01-05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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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規劃管理意見

一、規劃的編制

(一)指導思想: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原則,以內涵挖潛為重點,以增加農用地特別是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生態環境為目的,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依靠科技進步和制度創新,提高土地開發整理的水平,確保土地利用規劃目標的實觀。

(二)主要任務:對土地開發整理活動進行統籌規劃,確定土地開發整理的目標和方向,提出重點區域、工程和項目等,擬定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保障規劃目標的實現。

(三)主要內容:

1.分析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分析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的潛力;

3.確定土地開發整理的目標和任務;

4.確定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的規模、布局、項目等;

5.分析評價土地開發整理的預期投資和效益;

6.提出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

國家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重點是制定全國土地開發整理的方針和政策,提出土地開發整理的重點區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重點是提出本行政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的重點區域、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提出本行政區域內補充耕地區域平衡的原則、方向和途徑,確定土地開發整理投資方向。縣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重點是劃分土地開發整理區,明確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項目的位置、范圍、規模,作為確立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項目的依據。

(四)編制原則:

1.保護、改善生態環境;

2.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3.內涵挖潛與外延開發相結合,以土地整理復墾為重點;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因地制宜,統籌安排;

6.切實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五)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跨行政區域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編制,由涉及區域的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一般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一致,重點確定近期規劃。近期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五年。

(六)編制程序:

1.準備工作:根據需要成立規劃編制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落實編制經費,組織制定工作方案,開展技術培訓等;

2.調查分析:在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耕地后備資源調查等現有資料,進行必要的核實與調查的基礎上,對現狀、潛力、投入和效益等進行全面分析和評價,明確存在的問題;

3.擬定規劃方案: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及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和土地資源狀況,提出規劃目標和任務,并結合資金投入和有關政策,綜合平衡重點區域布局、重點工程和項目安排、相關規劃指標分解等,擬定兩個以上供選方案,經可行性論證和評價后,提出規劃推薦方案;

4.協調論證:通過規劃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主要就規劃目標、重點區域布局、開發整理分區、重點工程安排、實施政策和措施等進行協調論證,縣級規劃還應征求公眾意見

5.規劃評審和報批:通過有關專家參加的規劃評審會,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劃,提高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和實施的可操作性。根據規劃評審意見修改和完善規劃后,按照本意見要求報批。

規劃編制、評審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標準、規范和本意見。

(七)規劃成果:

1.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規劃說明;

2.規劃圖件:省級和地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潛力分布圖,重點區域、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分布等規劃圖;縣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潛力分布圖,土地開發整理分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分布等規劃圖。圖件比例足一般與同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一致。

3.規劃附件:包括規劃專題研究報告、基礎資料及工作報告等。

上述成果包括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提交的文檔、圖件的電子數據。有條件的,應建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數據庫。

二、規劃的審批

(八)審批權限:地方各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完成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備案。

(九)審批程序:申請報批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評審: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完成后,應當由負責編制該規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上一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規劃進行評審,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

2.申報:按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的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由負責編制規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審批。上報材料包括規劃文本及說明、專題報告、規劃圖件。

3.審查:負責審批規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對規劃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公正、客觀的評價。

4.批復:負責審批規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查結論,提出批準、原則批準的意見,并正式行文批復。

凡屬批準的規劃,負責審批規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同步做好規劃備案工作。凡屬原則批準,但需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的規劃,負責編制規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布規劃前應認真組織修改,并將修改后的規劃報批準機關備案。

(十)審查標準:審查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應當遵循下列標準:

1.充分體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統一的要求;

2.土地開發整理目標、方向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切實可行;

3.土地開發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確,指標分解和重點區域布局合理,工程、項目安排切合實際;

4.土地開發整理投資分析和預期效益評價依據充分;

5.上下級規劃之間以及相關規劃之間協調、銜接較好;

6.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研究的內容符合有關要求;

7.規劃圖件內容全面,編繪方法正確,圖面整潔清晰,符合制圖要求;

8.規劃采用的基礎資料翔實可靠。

(十一)縣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批準后,編制規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將規劃的主要內容向社會公布。

(十二)經批準的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作局部調整的,由編制該規劃的機關決定,并將調整方案報規劃原批準機關備案;涉及規劃主要目標、重點區域布局、重點工程和項目安排改變的,由編制該規劃的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規劃的機關批準。

三、規劃的實施

(十三)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活動,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

(十四)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審批、規劃設計、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都必須依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

國家投資的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中,并有利于重大工程的實施。

(十五)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規劃審查制度,嚴格按照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對土地開發整理活動進行審查。

申報國家投資的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項目,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意見。

(十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開發整理規劃進行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活動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