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規劃若干意見
時間:2022-01-05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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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做好規劃實施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集中統一管理土地的重要體現,是加強土地宏觀管理的關鍵措施,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據。土地利用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土地條件,統籌安排各業用地,規定土地用途,依據法律和規劃維護和監督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合理有序進行,實現土地的科學開發和合理利用,以促進經劉社會可持續發展。規劃工作包括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等方面,是一項長期、連續的任務,規劃實施管理是規劃工作的重點和核心,是實現規劃各項目標和任務、發揮規劃宏觀調控作用的基本措施。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規劃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礎地位和“龍頭”作用,充分認識做好規劃實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規劃實施管理,保障土地利用和管理目標的實現。
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后,要及時組織規劃實施,絕不能放松規劃工作。要把規劃實施管理放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納入領導目標責任體系,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規劃工作,加強配合,自覺遵守和積極維護經依法批準的規劃。
二、建立健全規劃審查和計劃管理制度,全面加強對建設用地、農用地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規劃管理
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必須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預審。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法律規定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用地預審。屬于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權限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土地,可通過用地預審,同時提出規劃調整建議。未通過預審的建設項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切實做好農用地轉用的規劃審查工作。在建設用地項目報批過程中,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審查,并由負責規劃的職能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計劃負責。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及時做好規劃和用地審查的各項工作,按照規定及時批準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項目的批準文件,及時調整規劃,并將規劃調整方案與建設用地的有關報批資料一并報批;對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的,不得批準用地,確需建設的項目,需先修改規劃,按規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才能審批用地。申報的分批次農用地轉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確需超出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的,在編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時,可以對規劃作局部調整,落實到規劃圖上,并將規劃調整方案與建設用地的有關報批資料一并上報,在審查項目的同時由負責規劃的職能部門對規劃局部調整進行審查確認;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的,須按法律規定修改規劃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才能審批用地。
加強對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用地規劃審查、審核。對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在規劃編制和上報過程中,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審核把關,確保規劃期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規劃期限不一致的,要審查城市人口預測和人均用地指標是否合理,結合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確定合理的用地規模。由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也要參照上述要求,建立相應的審查、審核制度。
加強對農用地結構調整的規劃引導。依法做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公告工作,通過公土地利用規劃用途,引導農民合理調整農用地結構和布局,發展適應市場、優質高效的農產品,保障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建立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審查制度。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專項規劃,作為總體規劃的深化和補充。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立項,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專項規劃。
土地利用計劃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嚴格的計劃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計劃對用地總量和用地方向的調控作用。農用地轉用必須納入計劃,對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未取得計劃指標,不得批準建設項目用地,堅決杜絕計劃外用地。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管,建立計劃指標臺帳制度,實行土地利用計劃的動態管理。
三、制定和完善規劃實施管理法規、規章,加強執法檢查,推進規劃法治化
加強法制建設是有效實施規劃的保障。要盡快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完善規劃法規體系。各地也要根據本地實施規劃的需要,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法律、規章,把規劃實施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要嚴格執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具有法律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不允許任何地方、任何領導隨意改變規劃。擅自修改規劃、違反規劃批地和用地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經常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制度,認真查處和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地方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就規劃實施檢查情況,向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深入調查研究,搞好試點示范,積極探索實施規劃的有效機制和方法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客觀情況變化,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解決規劃實施中的問題。近期要重點圍繞實施西部大開發、加快城市化發展、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等規劃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提出對策和措施。
搞好規劃實施試點。部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基礎上,確定部分市或縣作為規劃實施試點,加強跟蹤調查,及時總結規劃實施的經驗,研究探索實施規劃的新機制、新方法,發揮試點示范作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相應開展規劃實施試點工作。
五、加強規劃基礎業務建設,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規劃實施管理水平
切實做好規劃檔案管理和規劃成果備案管理。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關于做好土地利用規劃檔案和成果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0〕11號)的要求,建立健全規劃檔案管理制度,切實加強檔案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規劃成果上報備案工作。規劃實施中形成的有關文件和資料,也要及時收入規劃檔案。
運用信息技術、遙感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和改進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加快規劃管理信息系統規范和標準的研制,盡快建設全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積極開展市、縣級規劃管理信息系統試點建設,以指導和推動各地的工作。實行常規監測與遙感監測相結合,切實加強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管理,重點加強對重要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規劃實施遙感動態監測。
六、搞好規劃隊伍建設,保障規劃實施管理工作的開展
規劃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機構改革中,要加強規劃管理職能,調整充實規劃力量,明確規劃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
加強規劃隊伍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干部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有計劃地開展崗位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規劃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堅持原則,秉公執法。要嚴格獎懲制度。對在規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用地的,依照《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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