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網格化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2022-01-06 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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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網格化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以縣城主要道路為經緯,將縣城建成區分為若干個管理網格,建立“鎮、居(社區)牽頭,執法大隊管面,執法中隊管片,執法隊員和環衛管理人員管格”的全方位網格化管理機制,形成鎮、居(社區)干部和執法隊員、環衛管理人員聯合執法的工作局面,對縣城內違反城市管理事件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置。
二、網絡化責任區的劃分
以居委會(社居委)所轄區域為基本網格單位,一個居委會(社居委)轄區分為1—3個網格,縣城共劃分為24個城市管理責任網格。
三、網格化責任人的確定
(一)居委會(社居委)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派駐居委會(社居委)的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隊員和環衛管理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共同負責對責任網格的管理。
(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局)在店埠鎮人民政府派駐執法中隊和環境衛生管理分所,在各個建成區居委會(社居委)配備1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和2—3名環衛管理人員組成一個小組(分隊),組長(分隊長)由城管執法人員擔任。城管執法人員和環衛管理人員實行雙重領導,人權、財權在行政執法局,工資福利、考核獎懲由行政執法局負責,日常工作由店埠鎮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并接受各居委會(社居委)的統一領導,業務上歸屬行政執法大隊和環境衛生管理所指導。同時,店埠鎮人民政府負責網格內背街小巷的清掃保潔工作,確定各網格內的衛生保潔員。
(三)每個網格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服務指示牌,公布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姓名、聯系方式、責任內容、監督電話,接受縣城居民的監督。
(四)網格劃分必須全面覆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空白區域,不得交叉重疊,包括城區內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場所、居民小區。
四、網格責任人的職責
(一)網格第一責任人對網格內所有城市管理事件負總責,組織協調居委會(社居委)、執法隊員、環衛管理人員對所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置,聯系執法中隊對網格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二)網格直接責任人對網格內的城市管理事件負直接責任。網格直接責任人在日常巡查中,要按照發現、處置、核查的程序進行工作。
發現——通過對責任網格的巡查、暗訪和根據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及時發現網格內的城市管理信息,并作巡查記錄。
處置——對發現的城市管理事件作出分類處理,對輕微的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勸阻、批評教育;對已經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固定證據、責令糾正;對網格內正在施工的違法建設,責令停工,同時向第一責任人和所屬執法中隊報告,做好協調溝通;合力制止、拆除違法建設。
依法應當進入一般程序的行政執法案件,由執法中隊或執法大隊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核查——對各類城市管理事件,按照規定辦理時限,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確認。
(三)網格直接責任人具體職責
1、負責背街小巷流動攤點的管理;
2、負責亂貼亂畫等“牛皮癬”的治理并進行有效清除;
3、負責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和保潔人員工作的督查考評;
4、負責對物業管理小區和單位小區的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5、負責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將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及時上報所屬執法中隊,協助執法中隊做好查處工作;
6、協助各居委會(社居委)開展其他有關城市管理工作。
五、網格化管理目標任務
(一)環境衛生: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考核標準》中的“環境衛生管理”要求實行。道路及時清掃,全天保潔;路面、人行道、路牙、綠化帶干凈整潔;垃圾收集運輸規范;環衛設計保持完好、整潔。
(二)市容秩序:道路兩側、居民小區出入口秩序良好,車輛停放整齊,無占道經營、亂堆放、亂晾曬、亂張貼等現象。
(三)行政執法: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類違法建設、毀壞城市綠化、破壞市政設施等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制止、查處占壓、占用、損壞綠化帶、各類綠地和樹木的行為;及時制止、查處占壓、損壞市政設施和擅自開挖市政道路的行為;及時制止、查處露天娛樂場所、沿街商業門店產生的噪聲污染;及時糾正和查處其他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網格化管理責任制考評和獎懲
(一)店埠鎮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局聯合制定網格化管理責任制考評細則,成立聯合考評組,組織考評工作,重點考評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發現問題是否及時準確,處置是否高效規范,以及市容環衛工作的實際成效。
(二)考評工作每月一次,以百分制的形式定期公布,年終總評。
(三)考評結果與績效工資和年終獎懲掛鉤。
(四)獎懲
1、對在每月考評中位列第一的網格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下同)給予通報表彰,對在每月考評中位列倒數第一的網格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2、對在年度綜合評定中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別獎勵網格責任人各2000元、1500元、1000元。
對在年度綜合評定中位列倒數第一的,對網格責任人各處罰300元。
3、對因玩忽職守造成違章建設發現不及時、查處不力的,給予責任人相關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撤銷職務直至開除公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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