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費征收使用管理意見
時間:2022-01-06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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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收費行為,優化發展環境,確保建設項目大配套費足額征收、合理使用、規范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用管理的通知》(皖價費[2008]112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建設項目大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08]8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建設項目大配套費: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預防工程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三條凡在本縣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工業、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實施意見繳納建設項目大配套費。
第四條建設項目大配套費由縣建設、人防、房地產等收費主管部門委托規劃部門集中收取,實行銀行代收制。
建設單位和個人持縣規劃部門出具的收費通知單分別到各部門核定應繳費用后,縣規劃部門匯總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建設單位或個人憑繳款書到代收銀行繳納大配套費。
建設項目大配套費沒有足額繳納的,縣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建設項目大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具體征收標準為:
1、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項目
(1)住宅:每平方米4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3)工業廠房、倉儲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以上各類收費標準中均包括環衛設施建設費每平方米5元。
2、在城市規劃區內、建成區以外的建設項目,按建成區內標準的80%征收。
(1)住宅:每平方米32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
(3)工業廠房、倉儲用房每平方米26元;
以上各類收費標準中均包括環衛設施建設費每平方米4元。
3、未納入綜合開發的零星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2萬平方米以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標準的150%征收(含環衛設施建設費)。
(二)白蟻預防工程費每平方米2元。
(三)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每平方米8元。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1、已經按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不收費;
2、確因地質和地下條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1)新建10層以上或基礎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級以上),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00元計收;
(2)新建9層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級以上),按地面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6元計收;
(3)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樓(抗力6B級),按地面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收。
第六條下列用房及建設項目免征或者減征城市基礎設施
配套費:
(一)軍事用房(不含營業性用房)、社會福利事業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九年義務制教育教學用房,幼兒園、高中、職業院校教學用房,高校教學、科研、后勤服務設施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包括集資建房)建設、危舊房改造(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對經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鄉鎮工業聚集區的工業投資項目,按照合政辦[2006]8號文件規定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涉及總部經濟、物流業、商貿服務業、酒店及餐飲業、教育衛生事業等現代服務業的用房及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合肥市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若干政策(試行)》(合政[2008]89號)減辦征收或免收。對其中以產權不得分割出售為減免條件的,縣房產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以附注方式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情況予以注明;因特殊情況確需出售的,應當先補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再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第七條白蟻預防工程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減免范圍和條件,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和文件執行。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預防工程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應當符合減免條件,并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建設項目大配套費的使用納入收費項目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年初由各收費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年度收入計劃,并據此編制收費使用計劃。規劃部門每季度對各項收費及時予以分解,并將分解情況連同收費通知單上所列的收費明細表報送財政、物價部門及各收費項目主管部門。
第十條財政部門按照建設項目大配套費的收入進度和批準的使用計劃調度并撥付資金。各收費項目主管部門必須按季度向財政部門報送收費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一條各收費項目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范圍、標準收取建設項目大配套費,不得提高收費標準、自立收費項目或擴大收費范圍。
第十二條各收費項目主管部門在收費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并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大配套費的使用范圍、按省、市及縣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縣物價、財政和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項目大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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