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加強以電控稅管理意見
時間:2022-01-13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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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利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針對以電力消耗作為主要能耗指標的工業性生產加工行業的經營特點,充分采集納稅人生產經營數據,以電力消耗數量為主要指標來評價和估算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從而實現對稅源的有效監控,減少稅款流失,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工作效率。
二、以電控稅管理的主要內容
依托網絡信息化優勢,定期采集工業性生產加工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的電費信息,經過整理分析,測算各相關行業單位產品耗電定額,利用能耗測算法推算納稅人實際產量,進而估算納稅人的銷售數量和實際納稅能力,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對比分析,實現對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的有效監控。
以電控稅管理主要分為信息采集、評估分析、實地核查三個環節,各環節相互聯系、緊密銜接。
三、加強以電控稅各環節的管理
(一)信息采集環節
根據納稅人電費繳納的實際情況,電費信息的采集方式以防偽稅控系統存儲的供電企業電費發票信息為主。針對租賃場地、共用變壓器等特殊情形,協調、規范供電企業發票開具行為,督促供電企業按規定開具發票。對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無法采集電費信息的,由稅收管理員采用手工抄錄的方式采集。
1、納入以電控稅管理的范圍
凡以電力消耗作為主要能耗指標的工業性生產加工行業(含個體工商戶)均應納入以電控稅管理范圍。對確實不宜納入以電控稅管理范圍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應書面詳細說明原因,報市局(征管處)備案。
2、加強供電企業發票開具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供電企業發票開具情況的跟蹤管理,供電企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列入以電控稅管理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收取電費時,必須逐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自印電費發票及收據。
規范供電企業發票開具行為。供電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具發票,做到填開內容齊全、真實,準確登錄用電單位的稅務登記號碼。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供電企業開具發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發現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發票填寫項目不齊全或以其他單據代替發票開具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處理。
3、加強實行以電控稅管理的小規模納稅人的信息傳遞工作
各縣(市)區國稅局應將納入以電控稅管理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清冊,及時提供給供電企業。清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址等。對于新辦登記或涉及名稱、識別號發生變化的納稅人屬于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結算電費范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月末提供給本地供電企業。
對于納稅人不在當地供電企業結算電費的,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市局內部辦公網絡傳遞給供電企業所屬縣區局,再由供電企業所屬縣區局傳遞給所轄供電企業。
(二)加強審核分析工作
以電控稅管理審核分析主要分為兩種:一般性分析和能耗法測算。
1、一般性分析
一般性分析,通過納稅人電費支出金額與其當期的銷售收入或應納稅額進行比較,初步篩選出疑點明顯的納稅人。
一是通過電費數據,判斷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分析電費支出占申報銷售收入或應納稅額的比重、同行業納稅人單位產品耗電定額離散程度。對停業注銷納稅人、零申報納稅人存在電費支出情況進行重點分析。
二是對于個體雙定戶,通過對比電費支出與核定銷售額、定額主要因素數量的關系,判斷定額核定是否合理。
2、能耗法測算
能耗法測算,根據納稅人電力的耗用情況、單位產品能耗定額,測算出納稅人實際產量,結合期初、期末庫存產品數量,測算其銷售量、銷售額和應納稅額,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對比分析。
評估期產品產量=評估期電費支出金額÷評估期單位產品耗電定額
評估期單位產品耗電定額指生產單位產品電費支出金額。
評估期產品銷售數量=評估期期初庫存產品數量+評估期產品產量-評估期期末庫存數量
評估期銷售收入測算數=評估期產品銷售數量×評估期產品銷售單價
問題值=(評估期測算應稅銷售收入-企業實際申報應稅銷售收入)×適用稅率
3、單位產品耗電定額的測算
各單位應根據轄區內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特點,合理細化行業。對產業集中度較高的行業,組織人員深入實地調查核實,分行業測算單位產品耗電定額。測算時可先選擇部分行業內具有代表性并且財務核算比較健全、內部管理比較規范的納稅人,其測算結果可作為行業單位產品耗電定額的參照值。在此基礎上,抽樣測算,確定行業預警值。測算過程中,應在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進行,合理確定測量周期,分多次記錄,以減少測算差異。
4、加強審核分析
市局、縣(市)區局要強化審核分析職能,稅務分局(所)側重于對市、縣(市)區局審核分析疑點的調查核實。
各縣(市)區局應主動利用市局下發的相關數據,對本地區有關行業不同納稅人的耗電數據進行比較,有針對性地進行審核分析,將耗電異常及利用能耗法測算收入與申報收入存在差異的納稅人,列為重點評估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納稅評估。
(三)強化核查處理工作
針對審核分析發現的疑點問題,實地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核實納稅人相關信息、審核財務會計賬目憑證、調查稅款繳納情況、核實確認涉稅疑點,并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1、核查工作步驟。
一是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掌握生產工藝流程、設計生產能力,生產能耗物耗指標、投入產出情況、購銷方式、貨款結算方式等情況。
二是核實相關數據,修訂審核分析中發現的疑點,確定重點核查項目,明確列出主要疑點和可以采取的基本方法。對數據存在嚴重誤差,對審核分析結果影響較大的,重新采集數據進行審核分析。
三是根據確定的重點核查項目,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核實方法,利用納稅人生產、經營等發生的實際業務數據及第三方信息,審核相關財務會計賬目憑證,并與實際業務數據進行核對,查找出納稅人申報中存在的問題,并按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2、建立分級核查制度。
市局、縣(市、區)局應建立分級核查制度。各單位根據審核分析中,發現的疑點問題嚴重程度,結合實際情況,可采取移交稽查、縣區局專人核查和稅務分局(所)稅收管理員核查等方式組織實地核查。
3、及時反饋核查結果。
各縣(市、區)局、稅務分局(所)應根據審核分析發現的疑點逐項及時上報或反饋核查結果,重點戶要逐戶反饋核查結果。對于核查結果不能充分、全面解釋疑點的,退回核查單位(人員)補充核查。
四、提高認識,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促進工作落實
強化以電控稅管理是加強稅源監控,提升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市局20*年重點征管工作之一。各單位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充分認識以電控稅管理的重要性,將以電控稅工作列入協調聯動機制的重要內容,當做今后一段時期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落實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善始善終地抓緊抓好。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明確管理責任,積極采取措施抓好工作落實,確保以電控稅管理信息采集到位、審核分析到位、核查處理到位,進一步提升稅源監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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