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意見

時間:2022-01-13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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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意見

堅持“以精神獎勵為主,以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對教育系統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設“教育教學先進單位”和“教育教學先進個人”兩個獎項。

二、獎勵范圍

(一)教育教學先進單位

鄉鎮和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分鄉鎮組;高中組;初中、小學組;幼兒園組;職教中心、成教中心、特教中心、教師進修學校組。

(二)教育教學先進個人

1、受到表彰單位的校(園)長;

2、每年評選出的百名縣級以上(含縣級)優秀教師;

3、教育教學質量較高單位的校(園)長。

三、獎勵標準

(一)教育教學先進單位

1、全面貫徹落實教育方針,辦學思想端正;

2、注重內涵發展,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

3、教育教學質量突出;

4、有較高的聲譽,贏得社會的廣泛認可。

(二)教育教學先進個人

1、忠誠教育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師德高尚,愛崗敬業,業務能力較強;

3、教育教學成績優異;

4、在社會、家長和師生中有良好的聲譽;

5、在學校建設和管理等方面成績突出。

四、獎勵依據

(一)教育教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每學年度評選一次,在教師節前表彰獎勵。縣政府每年拿出不低于100萬元的獎勵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

(二)對鄉鎮的考核,以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作為依據;高中以高考指標完成情況和在全市同類學校的排名情況為依據;初中、小學、幼兒園以學校目標管理考核成績為依據;職教中心、成教中心、特教中心、教師進修學校等單位以學校建設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的貢獻為依據。

(三)教育教學先進個人以本人對學校的貢獻和教學成績為依據。

(四)各鄉鎮和教育局要參照本《實施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表彰獎勵辦法,表彰獎勵辦法由縣政府教育督導室審核通過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