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意見
時間:2022-01-13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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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以精神獎勵為主,以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對教育系統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設“教育教學先進單位”和“教育教學先進個人”兩個獎項。
二、獎勵范圍
(一)教育教學先進單位
鄉鎮和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分鄉鎮組;高中組;初中、小學組;幼兒園組;職教中心、成教中心、特教中心、教師進修學校組。
(二)教育教學先進個人
1、受到表彰單位的校(園)長;
2、每年評選出的百名縣級以上(含縣級)優秀教師;
3、教育教學質量較高單位的校(園)長。
三、獎勵標準
(一)教育教學先進單位
1、全面貫徹落實教育方針,辦學思想端正;
2、注重內涵發展,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
3、教育教學質量突出;
4、有較高的聲譽,贏得社會的廣泛認可。
(二)教育教學先進個人
1、忠誠教育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師德高尚,愛崗敬業,業務能力較強;
3、教育教學成績優異;
4、在社會、家長和師生中有良好的聲譽;
5、在學校建設和管理等方面成績突出。
四、獎勵依據
(一)教育教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每學年度評選一次,在教師節前表彰獎勵。縣政府每年拿出不低于100萬元的獎勵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
(二)對鄉鎮的考核,以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作為依據;高中以高考指標完成情況和在全市同類學校的排名情況為依據;初中、小學、幼兒園以學校目標管理考核成績為依據;職教中心、成教中心、特教中心、教師進修學校等單位以學校建設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的貢獻為依據。
(三)教育教學先進個人以本人對學校的貢獻和教學成績為依據。
(四)各鄉鎮和教育局要參照本《實施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表彰獎勵辦法,表彰獎勵辦法由縣政府教育督導室審核通過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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