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施意見
時間:2022-01-19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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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圍繞城市棚戶區改造,著力住房制度改革,規范運行機制,擴大保障覆蓋面,全面建立以廉租房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工作目標
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20*年底前,要對已經掌握的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縣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全縣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加強協調的原則。
(二)堅持屬地化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三)堅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的原則。
(四)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五)堅持集中建設與配建相結合的原則。
四、優惠政策
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征收經營性收費。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政策支持。六是住房保障項目建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放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個人住房貸款條件,以滿足其合理的資金需求。
五、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保障對象和標準。縣政府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縣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等情況,合理確定廉租住房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保障面積標準、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并實行動態管理,由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家庭收入標準分為最低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家庭,即低保戶。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城市家庭。
住房困難標準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40%的城市家庭。
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根據當地家庭人均住房水平、經濟承受能力、住房狀況,結合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在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不低于當地住房最低面積控制標準,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租賃住房補貼,原則上可按住房保障對象現住房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二)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戶,可按本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三)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收購舊住房、騰空、改建公有住房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新建廉租住房要在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也可適當集中建設。享受廉租住房的城市家庭總戶數的比例,原則上應與廉租住房的配建量占當地住房項目建設總量的比例相適應。配建廉租住房的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配建數量、布局、套型、建設標準等事項。
(四)資金渠道。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二是將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三是財政部門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對上述兩項資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予以安排;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五是金融部門的信貸支持;六是積極爭取國家、省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六、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政府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符合供應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與其享受標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收回或回購。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用于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二)建設標準。新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筑面積和套數等要求,要作為用地規劃和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等因素,合理確定住房的套型面積和各種套型比例,建筑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可由相應資質和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由政府確定的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非營利性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三)住房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并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否則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七、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認真解決農民工居住問題。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由用工單位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集中建設面向農民工出租的宿舍,但不得出售。同時,要積極培育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對農民工等進城務工人員承租住房較多的區域,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及時租賃房源、租金價格信息,方便進城務工人員承租住房。
(二)繼續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工作。
要繼續把城市棚戶區改造作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重要舉措,扎實推進。積極開展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要按照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筑節能改造。在舊住宅區整治工作中,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力戒大拆大建。
八、建立完善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縣保障性住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建設局,負責制定住房保障政策、資金籌集、補貼分配和監管、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考核和協調等具體工作。同時也要抓緊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配齊配好人員,落實經費,以確保住房保障工作順利進行。
建設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組織推進和指導工作。會同發改、財政、民政等部門制定全縣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資金使用監督工作;會同監察部門負責對違法違紀行為以及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工作。
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并協助建設部門做好住房狀況的調查、核實、認定等工作。
國土部門負責住房保障項目土地供應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發改、財政部門負責住房保障的資金籌措工作。發改局會同建設部門抓緊做好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立項、審查、申報等項工作。
財政、地稅等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
人民銀行負責研究制定住房項目的相關金融信貸優惠政策支持的指導意見。
(二)落實工作責任。縣政府對全縣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三)搞好住房調查。在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基礎上,全面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摸底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制定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合理確定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并上報市政府備案。要建立規范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輪侯、建檔年度復核、退出等制度。
(六)加強監督檢查。年底前,縣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建設以及資金投入和土地供應落實情況。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對完不成目標的部門要予以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加大宣傳力度。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穩定市場和居民心理預期。要定期向社會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最新進展情況,使這項工作更好地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八)落實調控措施。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要求,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和符合國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加快解決城市無籍房問題,不斷活躍房地產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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