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意見

時間:2022-01-26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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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意見

一、全面規范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明確約定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各項社會保險權益、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和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時間等,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建筑業企業和農民工各一份。建筑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壓農民工勞動合同文本。

施工企業應在開工1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凡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和備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每招用一人給予500元罰款處罰。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違反規定非法轉包、分包工程造成勞動關系混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教育、處罰拒不糾正違法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案件函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造成群訪后果的降低或取消其建設施工資質。

二、依法強化薪酬管理,完善工資支付機制

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實行月薪制,由企業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實行計件工資的,工程量在一個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實行月結月發。工程量在一個月以內的,應在工程完工后15日內全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時工資制的,不得低于我市建筑行業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可合理自擬勞動定額,上不封頂,多勞多得。

施工企業除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應由農民工個人支付的各項保險費,以及對生效的法院判決、勞動爭議仲裁裁定和調解書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社會保險費外,不得扣發農民工工資。

因工程質量、工期、造價產生糾紛,由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間協商或依法解決,不得以此為借口克扣農民工工資。因農民工本人原因給施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該企業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從農民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農民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認真履行法定責任,保障工資按時發放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和工程款優先、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條款。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建筑材料等實物或有價證券抵付。

建設單位要對施工企業工資發放情況跟蹤監督,總承包施工企業要對專業承包、勞務分包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進行全程管理。建設單位與總承包施工企業,總承包施工企業與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未結清工程款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或總承包施工企業(按照不超過未結清工程款的數額)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總承包施工企業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發包、分包企業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施工企業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時,施工企業負有舉證責任,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農民工出勤記錄和有關工資支付憑證。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絕提供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按照勞動者的訴求認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事實成立,責成施工企業按照本行業同崗位同工種的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

四、健全工資保障機制,預防欠薪事件發生

實行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提交《農民工工資監管方案》和《農民工工資發放辦法》,同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開戶銀行專戶繳納工資保障金。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款證明和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施工企業按照工程建筑面積30元/平方米繳納工資保障金,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筑面積5元/平方米繳納工資保障金。

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補發,逾期不補發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工資保障金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并責令責任單位及時補繳已動用的工資保障金。施工企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行政處罰通知后逾期拒不繳納罰款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從責任單位的工資保障金中扣除罰款。

施工企業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經核準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同時沒有欠繳行政罰款的,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含利息)全額返還。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不按規定執行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繳,并函告建設、房產、綜合執法等部門。凡未繳納工資保障金擅自開工和不按時補繳已動用的工資保障金的,綜合執法部門立即責令停工;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預銷售手續;責任單位二年內不得辦理市場準入、不予辦理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不得參與工程招投標,外埠在盤施工企業取消其在本市建筑市場準入資格。

五、加大工資監管力度,嚴肅查處欠薪行為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依法加強對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工程款撥付和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從重處罰。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函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

(一)不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

(二)農民工工資達不到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農民工經濟補償。

六、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構建維權快速通道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受理農民工的投訴。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用人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

(三)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企業未將工資保障金存入指定專用賬戶;

(五)侵害農民工權益的其它行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農民工的投訴舉報應當在5日內立案調查。勞動關系雙方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憑有效憑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工資支付令。

七、健全基層工會組織,發揮群體維權作用

施工企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積極吸收農民工參加工會組織。各級工會組織應維護農民工利益,宣傳勞動法律法規,指導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監督施工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幫助農民工追討施工企業欠付的工資。

八、嚴格履行行政職責,依法查處欠薪行為

市、縣(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預防和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監管和清欠工作。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無故拖欠、故意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牽頭處理;因施工企業非法分包而引發的拖欠和因開發資金不到位而引發的拖欠,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因單位或個人非法隱匿、挪用工資或攜款逃逸的,在處理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中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隱匿、毀滅證據的,或“惡意欠薪”涉嫌經濟犯罪的,由公安部門立案調查;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對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負責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拒絕、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干擾農民工依法申訴、追討工資或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借口蓄意滋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相關職能部門不作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追究部門主要領導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工程項目相關手續及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中推諉扯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自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8日勞動、建設等部門聯合下發的《*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盤勞社字〔2005〕2號)同時廢止。此前已按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的跨年工程,原則上不再補繳,但發現有拖欠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都要按本意見補繳工資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