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意見

時間:2022-02-02 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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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被征地農民是在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中,因政府統一征收部分或全部土地后失去土地而無業的、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業在冊人口。農民失去土地處于無業和無社會保障的狀態,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有責任幫助他們解決好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是關系民生的一件大事,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統籌城鄉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的客觀要求,是代表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至關重要的利益問題。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擺在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扎實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思想及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強化職業技能和創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增加就業崗位,搞好就業服務,全面落實各項政策措施,促進被征地農民比較充分就業;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逐步納入社會保障。

(二)總體目標:到2010年對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培訓率達80%左右,就業率達70%左右,并建立起我市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到2015年對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培訓率達95%以上,就業率達到85%左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三、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區(市)、縣要以鄉、鎮勞動保障所為依托,發揮村級就業服務站的作用,組織力量認真開展被征地農民狀況的調查摸底,摸清情況,建立基礎臺帳,實行動態跟蹤服務管理。

(二)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區(市)、縣要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搞好就業服務;城市規劃區外,當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保留必要的耕地,或者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幫助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對于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的地區,當地政府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異地安置,幫助其實現就業。

(三)區(市)、縣要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發展縣域經濟、發展第三產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提供就業崗位,要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被征地農民和他們中的就業困難對象。鼓勵和引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除公用事業用地外,征地用于生產經營的用地單位招用工時,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要發展和規范勞務派遣組織,通過組織勞務輸出和勞務派遣,搞好被征地農民轉移就業。進一步完善支持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政策,鼓勵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四)區(市)、縣要整合教育培訓資源,通過招投標方式引進一批有資質的培訓機構、職業院校,利用鄉鎮閑置場地設立教學點,根據被征地農民的培訓意愿,結合用工單位的崗位需求,合理設置培訓工種、培訓課時和培訓內容,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職業培訓。培訓要和鑒定相結合,理論要與實際操作相結合,要注重培訓的針對性、適用性,防止培訓走過場,通過培訓使被征地農民能夠實現就業。

(五)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區(市)、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免費提供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一條龍”服務;要加大用工信息的搜集力度,定期召開被征地農民就業專場招聘會;要根據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需要,適時舉辦創業培訓班,適應創業需要;要督促用地單位按規定比例招收、錄用被征地農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被征地農民訂立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履行義務,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就業的穩定性。

(六)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組織力量,認真搞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調研,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啟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四、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

(一)區(市)、縣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把被征地農民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納入統籌城鄉勞動力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的指標體系,作為政府目標考核。各級政府要定期開展被征地農民培訓、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督促檢查,定期通報情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要嚴格考核,對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各級政府要給予人員經費保障,嚴禁擠占挪用基層勞動保障所人員和編制,已經擠占挪用的,要限期歸位。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確保被征地農民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所需的經費。要關心勞動保障所建設,關心工作人員的工作,生活,充分調動他們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積極性。

(三)對于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被征地農民,凡自主創業興辦企業的,納入政府中小型企業擔保資金支持范圍,享受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合伙創業項目可行的,可按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政府每年從返鄉創業扶持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對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先進典型的獎勵;被征地農民享受免費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介紹等政策;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被征地農民中的“4050”人員被安置在公益性崗位的,享受政府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