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
時間:2022-02-02 0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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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新時期的衛生工作方針,改革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緩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從統籌城鄉發展和構建和諧*的高度,逐步縮小城鄉醫療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終實現城鄉基本醫療制度的并軌,建立有效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標
在全市全面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礎上,不斷推進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完善與發展,2010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全市受益面和受益水平達到全省先進水平,規范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初步解決農民看病就醫問題和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全市農村居民健康水平普遍提高。2015年努力實現人人享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
三、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小病的農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基本原則是:
1.政府支持、自愿參加、多方籌資。農民自愿以戶為單位全員參保,遵照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2.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最大程度提高參合農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促進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持續健康運行。
3.完善提高,推進發展。在2006年已實現全覆蓋的基礎上,繼續完善基礎條件,加強能力建設,總結創新經驗,落實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穩步發展,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4.衛生改革與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同步進行。加強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鞏固和健全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市醫院可向縣區市延伸,縣醫院可向鄉、鎮延伸,鄉鎮衛生院可向村(街道辦事處)延伸,形成城鄉一體化的醫療服務體系。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滿足農民對衛生服務的需求。
5.發揮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協同作用。繼續完善*市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加大方案落實力度,進一步解決好我市貧困農民的看病就醫問題。
四、不斷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
隨著經濟發展,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逐步提高各級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標準和農民繳費標準,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個人等捐資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提高保障水平。積極進行農民個人繳費方式的探索,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建立穩定的籌資機制。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每年按標準繳納,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建立形式多樣、簡便易行的形式籌集農民個人參合資金。
五、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督與管理
規范基金專戶管理和基金封閉運行管理,完善基金收繳、管理、使用制度,確保合作醫療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助。市、區(縣、市)、鄉成立由人大、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物價等相關部門和參保農民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情況。要建立健全既方便農民又便于監管的合作醫療審核和報銷辦法,實行基金使用管理的縣、鄉、村公示制度,把合作醫療報銷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探索農民參與監督和民主管理的長效機制,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各級審計部門要把合作醫療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納入專項審計的范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辦法、基金撥付制度。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建立定期上報基金使用報表與隨機核查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嚴加防范并嚴肅查處挪用、截留、套取合作醫療資金等行為。
六、科學合理制定和調整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方案
在分析、總結合作醫療制度和基金運行情況的基礎上,認真測算,科學制定和調整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調整要堅持做到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結余;補償方案的調整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我市既保大病、又管小病的模式的基礎上提高縣、鄉、村級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探索將特殊疾病、慢性病納入住院報銷范圍等,提高農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并由各級財政預算儲備一定比例的基金作為抗風險資金。制定適宜我市外出流動人口就醫的報銷辦法,方便外出務工流動人口就近就醫,探索建立流動人口醫療保障制度。
七、進一步解決好貧困農民的看病就醫問題
要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做好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加大各級政府對醫療救助資金的支持,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的主導作用,動員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慈善機構和各類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到位,提高救助水平,重點解決好農村五保戶和貧困家庭的問題。在幫助救助對象參加合作醫療的同時,針對農村貧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難大的實際,制定對農村救助對象更多的政策優惠。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醫療救助制度的協調互補,共同解決貧困農民看病就醫難的突出問題。
八、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保障健康發展
要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維護農民健康權益、提高農民綜合素質、切實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措施,切實擺上工作日程,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組織好各方面力量,把推進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列入各級政府的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任務,實行目標考核,保證機構到位、經費到位、措施到位。各級政府要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建設,2007年按要求解決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編制,完善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按規定合理配備管理人員。各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并按時撥付到位,解決各級管理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并列入財政預算,嚴禁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工作經費,也不得增加定點醫療機構和參合農民的負擔。要繼續加強合作醫療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提高經辦機構人員素質、政策水平及服務能力。要加快合作醫療信息化建設,建立覆蓋全市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網上審核報銷、實時監管、信息匯總和傳輸,加強規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明確各部門職責,強化分工合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積極協作,密切配合,各盡其職,各負其責,扎扎實實地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發展。各鄉(鎮)政府要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籌資和日常管理工作;衛生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作用,加強管理、業務指導和培訓;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籌集、使用的審核和監管;人事、編制部門負責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及人員的核定;公安部門負責參合人員的戶口界定;農業、文化、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宣傳發動,協助對籌資的管理,監督資金的使用;民政部門要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幫助貧困農民參合,支持合作醫療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農村藥品監管,整頓農村藥品流通程序,凈化農村醫藥市場。殘聯、民政、扶貧辦、人口計生等部門負責幫助重點優撫對象的參保;物價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單位收費標準進行監督檢查;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合作醫療基金收支、運行、補償情況進行監察和審計。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3.深入做好宣傳工作,提高農民參合意識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真正受到農民的擁護,是這項制度不斷發展的基礎。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的疑慮和意見,有針對性地通過典型事例進行具體、形象、生動的宣傳,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辦法、參加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報銷和管理辦法等宣傳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農民真正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和好處,樹立互助共濟意識,自覺自愿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4.加快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鞏固農村醫療服務網絡
按全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實施到2010年要建立起基本設施比較齊全的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各級政府要建立穩定的農村衛生投入機制,將農村衛生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公共衛生任務的落實。各級財政對衛生投入增長速度不低于同期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速度。各區(市、縣)財政要全額解決鄉鎮醫務人員的工資待遇,提高鄉村醫生的補助標準,穩定農村醫療隊伍建設。鞏固和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特別是村級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采取多種形式支持鄉鎮政府所在村除外的每個行政村設立一個村衛生室為農民提供就近便捷的醫療服務。鄉(鎮)衛生院要改進服務模式,深入農村社區、家庭、學校,提供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行政部門賦予的預防保健任務,提供常見傷、病的初級診治。要注重發揮社會、個人舉辦的醫療機構的作用。進一步完善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鼓勵縣、鄉、村衛生機構開展縱向業務合作,提高農村衛生服務網絡整體功能。
5.加強農村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提高農村醫療服務能力
加強農村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建立終身教育制度,提高農村衛生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建立城市衛生支援農村的長效機制,市級醫院要選派醫務人員輪流定期到縣級醫院和鄉鎮衛生院幫助開展醫療服務和技術培訓。城市醫生晉升主治或副主任醫師之前,必須在縣或鄉醫療機構累計服務滿1年。城市醫療衛生機構新錄用的大學畢業生,在獲得醫師執業證書后分期分批到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服務1年,服務期限可以計算為城市醫生在晉升主治和副主任醫師前必須到農村服務的時間。縣級醫院也要建立對鄉、村醫療機構的定點幫扶制度。加大農村適用衛生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制定政策引導醫學院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志愿服務。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嚴格執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新進入村衛生室的從業人員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到2010年全市大多數鄉村醫生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
6.加強農村醫療服務監管,保障農民得到合理的醫療服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和費用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農村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民醫藥費用負擔。要建立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競爭機制;制定合作醫療基本藥品和診療目錄;嚴格控制定點醫療機構平均住院費用、平均門診費用的上漲幅度,控制定點醫療機構收入中藥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的監管,維護公立衛生院的公益性質。要重視和加強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的應用,應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列入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適宜的中藥和中醫藥診療項目列入合作醫療基本藥品和診療目錄,滿足農民對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的需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探索建立符合實際的農村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和醫藥價格標準。
7.繼續規范農村醫療機構的進藥渠道,降低藥品價格
要建立適合農村實際的藥品供銷體系和監督體系,規范藥品供銷渠道,加強質量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藥品經營活動。繼續推行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繼續實行農村藥品“四統一”管理,即統一招標、統一采購、統一供應、統一藥價,保證農民用藥安全、有效、經濟。
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評價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每年組織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評價,建立獎懲機制,開展評選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活動,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區(市、縣)進行重點管理,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全面建立,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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