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物業中心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5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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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物業服務中心的性質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街道物業服務中心的人員設置
街道物業服務中心設主任1人,由街道工作人員兼任,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1~2名專業人員協助管理。物業服務中心以社區為主體成立若干服務小組,各組一線工作人員原則上以現清掃保潔人員為主體,人員不足可按人均保潔面積4000平方米的標準從社會招聘。
街道物業服務中心的人員配備情況須報區生活大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準。負責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的城管辦人員性質、工資來源渠道不變。聘用協助管理的專業人員經費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三、街道物業服務中心的運作模式
街道物業服務中心作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單位,享有管理權、人員聘用權、收益分配權、所服務的生活大院共用房屋、共用場地等共用設施設備管理、使用和經營權。
街道物業服務中心啟動資金由市財政投入,也可爭取部份企事業單位資金,其經營的主要模式為向生活大院提供有償服務。物業服務中心的經費開支堅持“以費養人,獨立核算”原則,立足收支平衡,自負盈虧。
街道物業服務中心應與業主委員會(業主自治小組)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服務范圍和收費標準,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
街道物業服務中心應加強與區市政、環衛等部門的對接,充分利用好現有的市政和環衛資源,降低運營成本。
業主委員會(業主自治小組)應積極履行職責,督促業主遵守在居住區內應盡的義務,尊重物業服務中心的合法經營和依法擁有權益,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四、街道物業服務中心的服務對象
1、破產、倒閉的企事業單位生活大院。具體由市、區房管部門共同進行認定。
2、接管的企事業單位生活大院。生活大院的產權單位、改制后的單位或主管部門應首先對生活大院進行整治,經市、區房管部門認定達標后方能將生活大院有償委托給街道物業服務中心。生活大院分屬多個企事業單位的,由區生活大院管理辦公室牽頭組織原產權單位、改制后的企事業單位對生活大院進行整治并使之達標。企事業單位生活大院整治未達標前,產權單位、改制后的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大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3、其它不具備市場化物業管理條件的居住小區。主要指除企事業單位生活大院以外的相對集中、規模較小的無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和近年來集中建設的解困房、拆遷安置房等。
五、街道物業服務中心的服務范圍
街道物業服務中心參照物業公司管理模式,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管理服務合同。一般向居民提供生活大院的清掃保潔、綠化養護、下水道疏通、化糞池清理,路燈、樓道燈維護等基本服務,相對封閉的院落可提供門衛服務,也可以提供業主(代表)大會要求的除基本服務以外的服務,具體事宜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六、街道物業服務中心的服務費標準
街道物業服務中心向居民提供基本服務的,按不低于9元/月•;戶或0。15元/M2的標準向被服務的居民收取服務費用,有門衛的按不低于11元/月•;戶或0。18元/M2的標準收取。基本服務以外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中心與業主委員會(業主自治小組)參照《*市主城區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項目指導價標準》測算后,雙方另行約定。
物業服務中心必須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公開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收費,每年至少公布一次費用收支情況。
七、街道物業服務中心的服務費用補貼
1、財政補貼。破產、倒閉企事業單位生活大院管理服務費經費不足部分,經所在街道審核后上報區生活大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根據實收經費,按對等補貼原則確定具體的補貼數額。補貼經費從市財政補貼經費中列支。
2、產權單位、或改制后的單位或主管部門補貼。街道物業服務中心接管的原產權單位、改制后的企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委托管理服務的生活大院,在向居民收取服務費和利用共用設施設備管理收益的基礎上,由原產權單位、改制后的企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按不低于8元/月•;戶標準補貼給物業服務中心。
3、生活大院共用設施設備管理收益補貼。物業服務中心接管的生活大院的共用房屋(值班室、車庫、活動中心等)、共用場地等共用設施設備從接管之日起一并移交物業服務中心統一管理、使用和經營,其收益用于補貼生活大院服務經費。
4、補貼期限。財政和原產權單位或改制后的單位或主管部門對生活大院管理服務費用一般補貼3年,3年后逐步參照市場化物業管理模式籌集。
八、街道物業服務中心的組織領導
區生活大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物業服務中心工作實施宏觀指導,對物業服務中心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研究會辦、予以協調解決,推動物業服務工作健康發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區房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房管局局長兼任,具體負責生活大院整治、交接、費用審核、日常考核、組織協調等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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