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黨代會常任制意見
時間:2022-03-27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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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的實際需要,著力工作機制創新、代表素質提高和組織結構優化,進一步發揮黨代表作用;著力強化黨內的科學、民主和法治意識,通過黨內民主的扎實推進和黨代表內在活力的全面增強,進一步提高黨委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水平;著力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建設,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以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進一步為富民強市全面小康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二、主要內容
(一)實行黨代會年會制。黨的代表大會是黨內最高權力機關、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黨代表大會實行年會制,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一般安排在人代會、政協會之前召開。
1.明確黨代會年會的主要任務。黨代會年會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和審議全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代表提案辦理工作報告、本年度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報告;討論決定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提請人代會決定、政協會協商的重大問題;對全委會、紀委工作進行評議,對“兩委”班子及成員進行民主測評;依照程序選舉或罷免全委會委員和紀委委員;選舉出席上級黨代會代表等。
2.建立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委會和常委會運行機制。對黨代會、全委會和常委會規范職權,理順關系,形成黨內權力運行機制。一是選舉制度。堅持常委會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全委會由黨代會選舉產生。二是集體領導制度。常委會嚴格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凡涉及本地區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須由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作出決定。三是監督制度。常委會向全委會、全委會向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建立黨代會領導并監督全委會、全委會領導并監督常委會的運行機制。四是詢問質詢和提案提議制度。全委會委員、紀委委員有權對決議、決定執行情況提出詢問和質詢,黨代表有權提出提案和提議,黨委對詢問質詢和提案提議應當責成有關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五是民主開放制度。對重大決策實施、領導干部任免、重大事件處置等情況,采取適當形式向常委、委員和黨代表通報,邀請非代表的黨員、派和群眾代表列席相關會議。
3.構建黨代會、人代會和政協會運行機制。突出核心,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委對重大問題的領導權,保證黨在政治、思想、組織上的領導。銜接內容,黨代會主要對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黨的建設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戰略作出決策;人大、政協黨組通過人代會、政協會,使黨的主張、決定、建議和意見更好地體現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在黨領導的重大問題上,形成黨代會提出施政方針、人代會進行審議通過、政協會進行政治協商和討論審議格局。
(二)建立“兩委”委員結構制。黨委全委會是同級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關。針對黨委全委會和紀委委員變動頻繁的實際,逐步完善全委會和紀委組成結構。建立全委會議事決策、落實執行、質詢監督、述職評議四位一體的領導機制,發揮全委會的決策職能、執行職能、選舉職能和監督職能。
1.擴大“兩委”委員的代表性。黨委全委會組成人員實行結構分配,按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結構類別,分類設置委員職位,委員分布原則上要涵蓋縣級各重要職能部門及下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紀委委員要優化分布結構,注重代表性。
2.建立“兩委”委員動態管理機制。黨委全委會和紀委委員實行結構分布,定向增補,委員組成結構在屆期內始終保持穩定。委員在任期內由于工作變動不符合結構制要求的,受到相應黨紀政紀處分、違法犯罪或被黨代表罷免的,其委員職務按規定予以調整。所缺委員,黨代會按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屆中常委以上的委員職務空缺時,可由全委會選舉產生或上級黨組織直接任命。逐步取消候補委員。
3.探索發揮委員作用的新途徑。建立全委會委員列席常委會、全委會審查評議常委會及常委會成員工作的制度,加強全委會和委員對常委會及其成員的監督。對委員實行任期目標管理和民主評議制度,強化委員履職意識。
(三)實行黨代會代表任期制
黨代表是各級黨代表大會活動的主體。實行黨代表任期制,黨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會當屆屆期相同。代表在黨代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1.三薦提名,公推直選。實行黨代表席位制。根據選區、黨員數量和結構要求,劃分代表席位,席位保持相對穩定。選區黨員打破身份界限、平等參與直選,經過組織推薦、群眾舉薦、個人自薦提名,通過組織審查、社會公示、公開承諾、差額直選、組織批復等程序,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產生常任制黨代表。黨代表出缺后,在出缺選區按規定補選。
2.結構管理,動態替補。代表中領導干部、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的先進模范人物、解放軍、武警部隊、婦女和少數民族代表等要達到規定比例。黨代表在任期內,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被停止黨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其代表資格終止。黨代表因組織關系遷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調離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范圍的,停止執行代表職務。黨代表資格終止,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決定,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3.明確權利,履行職責。黨代表要認真履行八項權利與職責,密切聯系黨員和群眾,發揮表率作用,自覺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一是在同級黨代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二是在同級黨代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三是在同級黨代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四是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五是向同級黨代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六是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七是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八是受同級黨代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為確保有權可行、有權必行、行權有據,黨代表大會為黨代表頒發《黨代表證》,黨代表憑證行使權利,參加活動。發放《黨代表工作手冊》用以記錄黨代表開展工作情況。
4.創新載體,保持活力。組織開展活動,發揮黨代表參與決策、監督執行、示范帶動、聯系溝通作用。一是學習培訓活動。采取集中培訓、召開經驗交流會、現場參觀等方式對黨代表進行培訓,特別要強化法律法規、黨規黨紀、議黨議政方法等的教育和培訓,增強議黨議政能力。二是“四聯”活動。黨委常委聯系黨委委員、黨委委員聯系黨代表、黨代表聯系黨員、黨員聯系群眾,加強與黨員群眾的聯系與溝通,發揮常委、委員、代表和黨員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三是視察調研活動。每年定期不定期組織黨代表對黨代會、全委會、常委會的重大決策實施情況以及重要工作、重要項目、重點工程和重點企業進行視察,對黨的建設、經濟和社會發展、民生問題等進行調查研究,委托黨代表進行專項調研。四是黨代表評議黨委工作部門活動。每年定期不定期組織黨代表對黨委工作部門落實重大決策實施情況進行民主評議。五是述職測評活動。黨代表每年將自己履行代表職責、開展活動、聯系黨員群眾等情況,在其轄區或單位黨員大會上進行述職、民主測評和綜合考核,作為民主評議黨員、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行黨代表常任制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加強領導,作出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縣(市、區)委書記要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組織部門要牽頭抓總,黨委其它部門要協調配合,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市委建立試點指導辦公室(簡稱“試點辦”),試點辦設在市委黨建辦,并將試點工作納入巡視工作重要內容和黨建工作目標管理。各縣(市、區)要建立試點工作機構及代表聯絡工作機構,確定常設工作人員,負責安排會務、聯絡代表、組織調研、匯集情況、反饋意見、指導活動、提供服務等工作。
(二)提供工作保障。為黨代會常任制提供組織保障、權利保障、時間和經費保障,確保黨代會常任制順利有效地運行。所在單位要確保黨代表出席黨代會、在閉會期間參加活動。對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給予適當補貼。黨代表大會、代表活動經費參照縣(市、區)人大代表活動經費標準列入財政預算。
(三)搞好宣傳動員。廣泛宣傳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方法步驟,及時總結基層成功做法和典型經驗,動員廣大黨員和干部群眾積極參與黨的民主建設,在強化黨委主導、黨內主體的基礎上,形成目標借力社會推進、工作對接社會互動、評估吸引社會參與、成果惠及社會共享的工作格局,營造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的社會氛圍。
各地應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可選擇部分有條件的鄉鎮進行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做到邊探索邊總結,邊總結邊規范。試點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委報告,同時報市委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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