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9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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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視,明確總體目標
近年來,我市采取有力措施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與省上公布的目錄對接不夠好,行政審批轉變管理方式后的后續監管不到位,行政審批相關制度不夠健全、對審批權的制約機制不完善,涉及行政審批的收費、中介服務、咨詢機構管理尚不到位等。對此,各地各部門一定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認識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建設,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為投資者提供優良的政務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我市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是: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減少,審批行為實現公開透明、規范操作,行政審批相關制度和制約監督機制較為健全,利用審批權謀取私利、亂收費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把握重點,深化行政審批清理規范工作
(一)繼續清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按照全省統一規范的市(州)、縣(市、區)行政審批項目和行政審批分類原則、標準,對全市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再清理、再調整,實行統一目錄管理。要建立審批項目定期清理、公布機制,每年政務服務中心要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新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行政審批情況,以及國家公布取消、調整行政審批目錄進行全面清理檢查,清理結果由監察、法制、編制、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聯合審核后報當地政府審定。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編制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加強對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審批部門逐項梳理行政審批流程,壓縮辦事時限,合理確定各環節標準辦理時限,并經監察、法制、編制、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聯合審核后,編制辦事指南,載明行政審批名稱、依據、實施條件,申請所需材料、辦理程序、收費標準和時限等,予以公示。對于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和審批內容等方面分類作出處理,防止出現以備案、核準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原行政審批調整為非審批管理的,由原審批部門制定配套措施,加強事中檢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現象。
(三)打造一流行政審批服務平臺。加強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建設。認真落實“兩到位、兩集中”要求。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通用軟件系統,構建與部門專網對接的電子運行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加快電子政務網絡建設,逐步實現行政審批事項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審批和結果公示。完善電子監察系統,實現網上直接生成問責。全面推行并聯審批制度,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同步審查、限時辦結”的要求,明確牽頭部門,實行并聯審批。加大行政審批流程整合力度,下級部門受理轉報的審批事項,由審批部門編制統一流程。不承擔實質性審查、只需獲取申請人相關信息的備案等事項,部門之間應加強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減少辦事環節。完善全程代辦制度,不斷拓展代辦范圍,積極探索支農惠農、擴大內需等事項“綠色通道”,著力打造基層“一站式”便民服務綜合平臺。對有特殊需求的審批項目,認真推行延時辦理、預約辦理、上門辦理等特色服務。逐步構建具有一體化綜合服務能力的政務服務體系,對行政審批服務、政務管理事務服務、公共管理事務服務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為投資項目、企業、群眾開展配套服務,提供便民服務。
(四)清理規范涉及行政審批的中介服務和收費項目。按照全省規范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專項治理工作要求,開展對行政審批收費和涉及行政審批的中介服務清理。咨詢等中介服務必須按市場規律運行,由行政審批申請人自愿選擇。禁止行政審批機關把指定機構的咨詢等服務作為審批的必要條件。清理中發現行政審批機關為行政審批申請人指定機構承擔咨詢等服務的,要堅決糾正,并追究相關行政審批機關負責人責任。
三、完善制度,鞏固行政審批清理規范成果
各地要重點抓好以下配套制度建設:一是完善對實施中的行政審批的評估制度。及時組織調研并評估相關行政審批的功能和效益,對行政審批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動態評估、動態調整。二是探索行政審批轉變管理方式后的監管機制,完善行政審批調整后的后續監管制度。加強對備案、核準行為的規范,完善備案、核準事項的范圍界定和操作程序,防止以備案、核準等名義搞變相審批或上收權力。三是落實行政審批監督問責制度。認真執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實質性監督,推動行政審批監督問責深入到行政機關是否嚴格依法履行審批職能等實質性環節,堅決糾正行政機關有法不依、以權謀私或者懈怠職責、重審批輕監管或者以批代管等行為。
四、加強領導,健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長效機制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狠抓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列入議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專門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認真研究部署,扎實推進。
(二)搞好協調配合。各地監察、法制、編制、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要明確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負其責,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監察部門要履行好組織協調職責,認真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各項工作落實;法制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行政許可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編制部門要及時協調處理部門間工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政務服務中心要做好行政審批項目清理規范工作。市級各部門要積極參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密切配合,并加強與縣(市、區)政府的聯系和溝通,對涉及本系統的審批事項,提出上下銜接的意見和辦法,使各項工作統一協調。各地要緊密結合實際,研究制訂配套措施和辦法,確保改革上下聯動,整體推進。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重點對已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是否仍然實施審批,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設立審批事項、指定咨詢機構搞變相審批,應當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的事項是否順利交接,已取消和調整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審批事項是否規范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將自查自糾情況及時上報。各級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機關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行專項檢查,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大問責力度,嚴格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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