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意見
時間:2022-03-29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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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新聞出版事業單位,都要實施崗位設置管理。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通訊社等。
2.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新聞出版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新聞出版行業各類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和新聞出版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已經轉制為企業的新聞出版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5.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6.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新聞出版事業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新聞出版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新聞出版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新聞出版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9.根據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10.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
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三、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1.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12.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13.根據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設置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4.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新聞出版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15.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專業技術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6.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以及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的要求,按照新聞出版行業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結構比例現狀,根據新聞出版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國家重要新聞出版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適當高于省、部(含副省級)主管的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地(市)以下政府所屬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低于上述結構比例的原則研究確定,實行宏觀調控。
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5:5。
17.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新聞出版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8.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19.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0.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1.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22.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要嚴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
(四)特設崗位設置
23.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中的特設崗位是根據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特點和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律,為適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設置的工作崗位,是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2~-作任務后,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24.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5.報社、通訊社、時政類期刊社等新聞事業單位中,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高級編輯(高級記者、譯審)一級崗位、高級編輯(高級記者、譯審)二級崗位、高級編輯(高級記者、譯審)三級崗位、高級編輯(高級記者、譯審)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主任編輯(主任記者、副譯審)一級崗位、主任編輯(主任記者、副譯審)二級崗位、主任編輯(主任記者、副譯審)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編輯(記者、翻譯)一級崗位、編輯(記者、翻譯)二級崗位、編輯(記者、翻譯)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助理編輯(助理記者、助理翻譯)一級崗位、助理編輯(助理記者、助理翻譯)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
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業單位中,編輯崗位和翻譯崗位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編審(譯審)一級崗位、編審(譯審)二級崗位、編審(譯審)三級崗位、編審(譯審)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副編審(副譯審)一級崗位、副編審(副譯審)二級崗位、副編審(副譯審)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編輯(翻譯)一級崗位、編輯(翻譯)二級崗位、編輯(翻譯)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助理編輯(助理翻譯)一級崗位、助理編輯(助理翻譯)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
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中,技術編輯崗位和校對崗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技術副編審(高級校對)一級崗位、技術副編審(高級校對)二級崗位、技術副編審(高級校對)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技術編輯(一級校對)一級崗位、技術編輯(一級校對)二級崗位、技術編輯(一級校對)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一級崗位、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技術設計員(三級校對)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26.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
27.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8.新聞出版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主體業務確定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原則上應低于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五、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29.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必須符合新聞出版工作把握正確輿論導向的根本要求,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30.新聞出版事業單位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1.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在上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管理崗位的具體條件。
33.一級、二級職員崗位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4.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新聞出版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35.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符合準入控制的要求。
3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具體條件。
37.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8.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置的審核
39.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準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審核。
40.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1.國務院直屬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準后實施。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人事部備案。
42.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各部門所屬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
43.地(市)政府所屬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市)政府人事部門核準。
44.縣(市、區)政府所屬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部門核準。
45.高等院校的出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按院校隸屬關系履行核準手續。
46.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的權限申請變更:
(1)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并,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47.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48.新聞出版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49.新聞出版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新聞出版事業單位應分別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50.根據新聞出版行業人才的特點,對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中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51.新聞出版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后,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工勤技能人員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52.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新聞出版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關于深化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要求,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并變更聘用合同相應的內容。
53.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采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的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54.新聞出版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55.新聞出版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新聞出版事業發展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八、組織實施
56.崗位設置管理是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開創性、基礎性工作,關系到新聞出版事業的長遠發展和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要堅持以人為本,從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實際出發,尊重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律和特點,切實保證職工的切身利益,保證崗位設置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57.各級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發揮職能作用,制定具體方案,組織好所屬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工作。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新聞出版事業單位的特點,認真貫徹執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
58.各地區、各部門和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
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新聞出版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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