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規范意見
時間:2022-06-08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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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現代農業,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依照《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16號)、《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年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意見》(湘發〔〕1號)、《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湘辦發〔〕15號)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長發〔〕18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就推進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縣委八屆十次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穩定黨在農村的基本土地政策為前提,以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以培育優勢產業為核心,以土地規模化、集約化、合作化經營為重點,按照“布局區域化、生產規?;⒔洜I一體化、銷售品牌化”的要求,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的流轉機制,全力推進農村土地向經營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流轉,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促進我縣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原則。在穩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制度和土地承包關系的前提下,實行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鼓勵各地創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和流轉形式,促進土地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2.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充分尊重市場規律,切實保障農民的經濟利益。
3.堅持集中連片、集約經營的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與農業區域布局、農業基地建設、土地整理開發結合起來,與培育土地規模經營主體結合起來,實現土地集中連片經營和生產要素優化配置。
4.堅持規范管理、有序推進的原則。要加強管理和分類指導,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各項制度,強化土地流轉信息服務,規范流轉體系,健全糾紛調處機制。要因地制宜,鼓勵大膽探索,實行多種多樣便于群眾接受的土地流轉方式,確保土地流轉積極穩妥有序進行。
二、探索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一)全面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戶耕地承包面積一律以新換發的經營權證面積為準,山地面積以林業部門換發的林權證書面積為準,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因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依法收回或調整等,導致農戶承包地發生異動的,發包方應根據管理權限到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變更登記,變更情況應及時張榜公布。
(二)積極推行土地流轉的有效形式
1.倡導股田制。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貨幣形式量化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可采取三種經營模式:一是合作社本身不直接經營產業,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資本共同入股,將土地出租給其他農業經濟組織經營;二是合作社直接經營,由合作社按統一經營、聯產計酬的經營方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三是合作社參股到龍頭企業經營。
2.發展托田制。以原發包方(村民委員會)成立托田所或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由暫無力耕種或短期內暫不耕種的農戶將承包責任交由托田所管理,托田所按租金收入收取10-20%的管理費,對外進行流轉。
3.支持租賃制。農戶將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專業大戶、龍頭企業等產業經營業主,出租后原承包關系不變,承租方按租賃合同約定,定期向出租方支付土地租金,對承包戶負責。
4.允許多形式。一是互換形式。為便于生產經營管理,集中連片發展特色產業,可以打破村組界限,跨村跨組互換承包地塊,使土地“化零為整”。二是轉讓形式。對有穩定非農職業收入來源的農戶,鼓勵其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讓渡給經營大戶、龍頭企業或各類業主。對自愿放棄承包地的農民,制定相應政策予以補償。三是置換形式。鼓勵長期外出并有穩定固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農民,自愿永久放棄承包土地及宅基地,探索在產業園區、城鎮郊區范圍內開展以“承包地換社保、宅基地換住房”試點。
(三)大力支持各類經營主體參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
鼓勵結合優勢特色產業、主導產業,成片集中流轉承包地,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鼓勵社會資本和城市工商企業到農村租賃農戶承包地投資農業規模經營項目,興辦或與農民聯辦農業企業。對社會資本、城市工商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領辦或與農民合辦專業合作組織的,同等享受國家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政策,其中利用流轉土地依法興辦的農業企業,可享受國家扶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承租和連片開發經營農民流轉土地。
三、嚴格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程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在自主協商的基礎上,依法確立合理的流轉關系和權益關系。土地流轉雙方達成意向后,發包方、承包方、受讓方應對流轉程序和流轉土地的四至、面積、權屬、用途等共同認定。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城鎮規劃區內土地流轉地塊的城建規劃指導。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轉雙方要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由承包方(或委托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與受讓方簽訂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提供文本格式的書面流轉合同,合同書一式四份,承包方、受讓方、發包方、鄉鎮經管站各一份,并由發包方登記備案。整組整村或100畝以上大面積流轉的,由鄉鎮經管站登記備案并報告縣農村土地流轉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農民土地專業合作社的,要建立章程,由農戶填寫《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申請表》,合作社設立大會召開后,合作社要向申請入社的農戶頒發股權確認書。
(四)以轉讓形式進行流轉的,承包方必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發包方同意;以招拍掛形式對“四荒”土地進行流轉的,須經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大會同意。
(五)土地流轉雙方在正式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時,必須議定好流轉價格和付款方式,流轉價格原則上一般不應低于原承包農戶自主生產經營收益,并逐年適當遞增。可以采取“實物計價、貨幣結算”的辦法,不論是自行還是委托流轉,其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未承包到戶的歸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
(六)村、組全體承包農戶均委托發包方進行集中成片大面積流轉的,發包方應對受讓方的土地經營能力進行審查。流轉形式、程序等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七)土地受讓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原承包方享有的權責一致,不能改變原定土地用途,不得拋荒,如要再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以轉讓和互換形式進行的土地流轉,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允許依法進行再流轉。
(八)土地流轉雙方應自覺履行流轉合同,因流轉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村委會或鄉鎮經管站申請調解,也可向縣級農業行政主管或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也可直接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九)不論是耕地還是山地,農村土地流轉流轉期限一般應控制在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內,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承包期到期后,優先原受讓者繼續簽訂流轉合同進行生產經營。
(十)鼓勵各級組織和中介機構采取“先流轉、再招商,未用地、不付費”的方式與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集中土地、統一規劃,及時流轉信息,選擇商家安排流轉。
四、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
(一)建立土地流轉規范管理制度
以鄉鎮、村為單位,建立土地流轉儲備制度,對農村土地流轉登記造冊,對內摸清土地流轉基數,對外聯系土地流轉業主。鄉鎮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公示制度,設置土地流轉信息欄,運用電子網絡平臺,及時土地流轉供求信息,實現流出與流入的有效對接。統一使用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提供文本格式的書面流轉合同,鄉鎮、村要對流轉合同立卷歸檔,永久保存,實行規范化管理。
(二)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體系
依托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組建農村土地流轉工作辦公室,全面抓好農村土地流轉的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等日常工作;鄉鎮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農村土地的流轉申請、價格指導、合同鑒證、流轉備案、調解糾紛等管理服務;村一級要明確一名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員,及時掌握土地流轉的動態信息。積極創造條件,探索建立土地流轉市場中介機構,逐步將土地流轉過渡為市場行為,政府負責監管和服務。
(三)建立土地糾紛調處仲裁機制
縣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糾紛仲裁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土地流轉糾紛仲裁。一般糾紛由村組和鄉鎮人民政府主持調解;調解不服的,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或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建立農民就業培訓社保機制
大力引導農民轉變就業觀念,積極組織勞務培訓和輸出,鼓勵自主創業、務工經商,緩解就業壓力。逐步考慮因土地流轉而失地的農民保障問題,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五、著力構建農村土地流轉的激勵機制
(一)設立農村土地流轉專項資金
縣財政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土地流轉專戶,重點用于改善流轉土地規模經營的基礎設施,完善土地流轉信息網絡,鼓勵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培育規模經營大戶以及推進土地流轉必要的管理經費。對于當年土地流轉面積達到200畝以上(含200畝)的各類業主,根據規模確定等級立項,并給予項目資金獎勵扶助。對于土地流轉工作主動而成效顯著的鄉鎮、村,縣人民政府按一定的標準對鄉鎮、村給予獎勵。具體扶持和獎勵辦法由縣經管局會同縣財政局具體制定。
(二)實行農業項目和涉農資金整合投入政策
農村土地整理、標準農田建設、特色農業產業基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用機械補助等涉農項目和資金,要盡可能與土地流轉經營相結合,對此傾斜安排。
(三)落實信貸支持和貸款貼息
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和服務,要在符合信貸政策的前提下,為專業大戶、家庭農林牧漁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基地建設提供信貸支持,對實力強、信用好的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給予一定的信貸授信額度,簡化貸款手續,實行優惠貸款利率。支持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鼓勵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和股權、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推動開展農房、“四荒”資源、水面使用權抵押貸款。積極創造條件,由政府出資設立縣農業擔保公司,以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為主要擔保對象,切實解決貸款難問題。
(四)加大技術服務力度
對流入土地200畝以上的龍頭企業、專業大戶或各類業主,農業、科技部門應爭取選派專業對口的科技人員,實行“一幫一”的技術服務或科技承包;鼓勵支持更多的專業技術人員積極參加各類業主的招聘,原有身份待遇不變,有突出貢獻的另行獎勵。
(五)實行用地傾斜政策
凡流轉期限5年以上并簽訂流轉合同,經營面積在20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因生產需要建造簡易倉(機)庫、生產管理用房、曬場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的,允許其在流轉土地范圍內占用土地(丘崗山地按流轉面積5%-7%的比例,無丘崗山地則耕地按流轉面積3%-5%的比例),經縣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后,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但不得改變土地的權屬和用途。
(六)探索政策性農業保險有效方式
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優先支持農業和林業規模經營主體參保。按照“政策性保險、商業化運作”的方式,充分利用現有商業保險公司的資源,優先在土地規模經營主體中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和森林保險,縣財政給予保費補助。政府相關部門及時提供氣候信息、市場信息和重大病蟲害預防信息,盡可能規避或降低農業生產風險。
六、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
縣人民政府成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主管農業農村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宣傳部、縣農辦、財政局、勞動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經管局、工商局、稅務局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縣經管局),由縣經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也要相應成立工作機構,村一級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所,建立健全組織網絡,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二)抓點示范
要按照“建設試點,培育亮點,以點帶面,有序推進”的模式,結合全縣主導產業發展和規劃布局,將流轉環境好、條件比較成熟的鄉鎮、村作為試點。聯系鄉鎮的縣級領導要加強調研,精心指導,結合所聯系鄉鎮實際情況抓好一個土地流轉試點;各鄉鎮要抓好一個一定規模的土地流轉示范點,以此作為考核衡量各級抓“三農”工作的重要標準。
(三)搞好宣傳
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大力宣傳土地流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各地土地流轉探索創新的經驗以及通過流轉土地增收致富的鮮活典型,引導廣大農民從傳統的“守土”觀念中解放出來,積極參與土地流轉,使土地流轉逐步成為廣大農民的自覺行動。
(四)績效考核
把土地流轉工作列入鄉鎮農村經濟工作目標責任制綜合考核內容。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把加快土地流轉作為當前農村工作的中心任務,抓好責任落實,確保我縣土地流轉工作持續、規范、健康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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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
10土地利用規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