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富民建立完善意見

時間:2022-06-09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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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富民建立完善意見

創業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只有激發全社會的創業熱情,讓一切創造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能不斷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率先基本實現全面小康;只有全市上下的思想行動統一到干事創業上來,才能克服前進道路上的各種困難,為科學發展提供強大內在動力;只有把創業富民作為一項基礎工程來抓,才能凝聚強大的創造合力,在富民強省中勇當領頭雁,擔當主力軍。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創新體制機制,培育創業主體,強化政策扶持,提升服務水平,優化發展環境,鼓勵百姓創家業,支持能人辦企業,引導干部干事業,使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活力競相迸發,努力把打造成為中部地區乃至全國最適宜創業的現代都市。為深入貫徹市委第十一屆五次全會、市人大第十三屆一次會議精神,大力推動創業富民,加快建設創業之都,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培育和壯大創業主體

廣泛動員全民創業。鼓勵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申辦民營企業和作為出資人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鼓勵各類經營型、管理型人才創辦企業、經濟實體和社會中介組織;支持科技人員以各種形式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兼職從事科學研究、技術攻關和新產品開發;鼓勵留學歸國人才、大中專(含中職)畢業生、轉業退伍軍人、外出務工返鄉人員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充分利用扶持政策自主創業。支持城鄉居民廣辟創業門路,宜工則工、宜農則農、宜商則商,通過創業實現致富愿望。激勵各級干部轉變作風,奮發進取,立足本職工作,服務全民創業。

大力扶持初始創業。積極幫助有創業愿望的各類人員解決創業資金、創業場所、創業技能等方面的現實困難,消除各類社會群體初始創業的各種障礙。初始自主創業的科技人員、大中專(含中職)畢業生、轉業退伍軍人、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殘疾人和農村勞動者,均可享受《再就業優惠證》中有關鼓勵創業的扶持政策。初始創業三年內為創業扶持期,在此期間市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服務性收費按照公開、自愿的原則統一歸口收取,稅收中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創業扶持。大中專(含中職)畢業生初始自主創業的,可按照有關規定三年內減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創業扶持期以后,成長性好的企業可繼續給予兩年獎勵性政策扶持。

積極鼓勵“二次創業”。鼓勵個體工商戶變更、改制為企業法人,擴大生產規模。對由個體工商戶轉為民營企業的,在二年過渡期內,允許其沿用轉化前稅收征收辦法。鼓勵企業加大自主創新力度,改善經營管理,推動產業升級,不斷做大做強。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帶動能力強的“二次創業”項目,優先列入重點項目,優先給予財政扶持,優先解決項目用地。凡符合產業導向的“二次創業”工業項目,優先進園區,新建廠房按42元/m2交納工程報建費。市里每年滾動扶植100戶重點中小企業和民營科技型企業。積極引導創業成功人士富而思進,由非生產性領域向生產性領域“二次創業”,由自我積累發展向利用社會融資“二次創業”。關心幫助創業失敗者,堅定創業信心,增強創業能力,尋找創業門路,大膽進行“二次創業”。

二、放寬創業限制條件

拓寬創業領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領域外,不論企業所有制類型,都可以平等進入。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聯合、并購等方式參與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環保以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的投資建設;支持民營經濟以多種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及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的改制、改組和改造,并同等享受國企改革相關優惠政策。

降低準入門檻。在符合規劃、安全、環保、衛生、計生、消防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創業者家庭住所、租賃用房等均可視為創業經營場所。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外,一律不得設定其他前置審批條件。建立企業預備期登記制度,對在申請設立非公司制企業過程中一般條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內能夠予以完善的籌辦企業,可先行核發營業執照,實行預備期企業管理。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3萬元。注冊資本足額到位有困難的,可在向工商部門提交注冊資本分期繳付承諾書后,按照分期限出資原則設立。允許土地經營權、資源開采權、專利技術成果、股權等通過評估認定作為注冊資本金,設立公司制企業。

簡化工商登記手續。實收資本100萬元以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記管轄權下放城區工商分局,個體工商戶登記權限下放基層工商所。推行工商獨任注冊制度,變更登記、備案、證照管理等有關工商登記申請,由經授權的工作人員依法獨立進行審查、受理和決定。提高工商登記時效,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個體工商登記手續應在3天內辦結,企業工商登記手續應在5天內辦結。

三、加快創業基地建設

各區縣(市)要鼓勵多種渠道引入社會資本,有效利用現有存量土地和閑置場地、廠房等,因地制宜進行規劃、改造和再利用,建設各類創業大廈、街區等。工業園區要科學規劃,開辟專門創業場所,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轉業退伍軍人和農村勞動者等人群的初次創業基地,為各類創業主體提供科技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和相關配套服務。積極承接國際資本和沿海產業梯度轉移,著力打造外來企業投資創業基地。今后三年,市里重點扶持20個創業基地建設。對入駐初創企業達到50戶以上、創業場地面積占總建筑面積70%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經認定后三年內按所繳稅費總額的50%給予獎勵。對進入創業基地孵化成長的初創企業,在場地租金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四、完善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

放寬城區落戶政策。凡在城區擁有合法產權住所的,購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違法生育的須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下同)均準予落戶。來長投資30萬元以上的生產經營者、年納稅3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10人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準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戶。取消留學歸國人員、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規模以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高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的落戶限制條件,并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隨遷。允許大專以上畢業生及取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工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先落戶后就業”。具有中專(含中職)、中技學歷或取得中級技工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憑就業勞動合同辦理落戶。在長從事非農領域生產勞動的外來務工人員連續工作并繳納養老保險3年以上的,辦理本人落戶;5年以上的,允許從業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凡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戶。對留學歸國人員、境外人才來長創業的,優先辦理人才居住證。完善戶口遷移條件準入制和戶口登記制度,著力健全各項配套政策。支持有強烈離農愿望和自愿退出耕地的農民轉變為城鎮居民。

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將解決外來創業人員住房問題納入“安居工程”保障范疇,創造條件向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廉租住房,家庭戶口遷入城區的外來務工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對大中專畢業生、技能型人才,園區和企業應提供過渡性住房保障,尤其大中專畢業生創業相對集中的園區要規劃建設創業公寓,突出解決創業青年的住房困難。對特殊創業人才,給予特殊住房保障。積極探索用人單位和外來務工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辦法。

創新金融支持政策。積極引入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和私募基金投資初創型中小企業。建立擔保機構和風險投資的風險補償機制,暢通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探索建立代辦股份轉讓交易系統。對創業二年、市場前景明確、經濟效益好的企業,鼓勵和支持發行集合債券。積極指導和扶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創業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擬上市企業進入上市程序后發生的上市前期費用,由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加大對創業群體的信貸支持,各級財政按放貸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金融機構獎勵。擴大小額貸款擔保扶持范圍,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復員轉業軍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含中職)畢業生、外出務工返鄉人員自主創業,均可享受小額貸款擔保政策。積極發展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科技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大力推進農民以流轉土地經營權入股經營和質押貸款,試行技術成果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質押貸款。

制定財稅扶持政策。市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億元、區縣(市)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萬元設立創業扶持獎勵基金,并按地方經濟增長比例逐年遞增。創業扶持獎勵基金歸口財政部門管理,采取以獎、補助貼息、專項扶持等方式,用于支持初創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業型企業發展壯大。同時,各級財政安排的工業、農業、商貿、科技等專項經費,應確保10%以上用于扶持初創企業。落實初創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吸納再就業人員的工業企業,可按所安置的再就業人數享受稅收優惠。

五、開發創業人力資源

著力培育和引進創業人才。將創業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覆蓋各個教育階段,注重培育學生創業意識,增強新興勞動者創業能力。加強人才資源跟蹤和信息收集,搭建與省內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利用合作平臺,積極引進各類創業人才特別是高層次、高技能、高素質人才,建設一支規模大、門類全、素質高的創業人才隊伍。

加強職業教育和創業培訓。在全社會樹立終身教育理念,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各類創業主體接受教育和培訓的需求。優化教育結構,重點發展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健全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網絡。大力實施職業教育“雙百工程”,力爭在五年內,培育100所重點職業院校,造就100萬職業技能人才。整合教育、勞動、農業等各類培訓資源,加大創業培訓財政支持力度,擴大免費創業培訓的覆蓋面,確保每個有創業愿望的人參加一次以上免費創業培訓。推廣國際勞工培訓模式,鼓勵社會團體和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創業培訓。

廣泛開展創業輔導。以服務初始創業和初創企業為重點,建立多層次、全方位、寬覆蓋的創業輔導體系。搭建創業信息服務平臺,為各類創業主體提供政策法規、投資信息、創業項目、創業培訓等資訊服務。整合創業服務資源,有針對性地提供財會、法律、勞保等服務,強化政策、技術和融資等方面的創業跟蹤輔導。依托市民學校、鄉鎮農校、技術夜校、第二課堂等載體,開設創業輔導課程,使創業輔導進社區、進農村、進機關、進校園。實行創業輔導“一加一”、“一幫幾”,提高初始創業的成功率。

六、注重創新與創業互動

堅持以創新引領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依托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新產業,創辦新企業,開發新崗位。加快科技信息平臺、中試平臺、產業平臺、融資平臺建設,完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加強產業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聯合攻關和推廣應用,推進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產學研合作。凡經市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其當年科技成果的轉化收益和被孵化企業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全額用于該孵化器建設。凡經市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給予5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費支持。科技成果所有者自行投資創辦企業或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創辦企業,其科技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參與投資,經法定機構評估后,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達到70%。鼓勵科技成果完成人采取出讓、聯合、自主等方式積極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市政府每年選擇10個示范帶動作用強的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七、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

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市、區縣(市)及鄉鎮(街道)成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將創業服務延伸至社區、村組,為各類創業主體提供創業培訓、小額貸款、稅費減免、政策咨詢、項目開發等“一站式”服務。科學編制產業導向目錄,建立和完善全民創業項目庫。堅持公益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搭建創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照“政府扶持專業機構、專業機構服務企業”的原則,培育法律援助、技術支持、產權交易、職業介紹、管理咨詢等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引導社會專業服務機構為各類創業主體提供專業化服務。注重發揮各級工商聯、個私協、商會和行業協會的作用,健全不同創業群體服務體系。

八、完善創業保障機制

建立統一的創業保障體系,不論所有制形式和地域差別,創業者均可享受相應社會保障。擴大養老、失業、生育、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個體勞動者和私營、外資企業的參保率,完善靈活創業、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和對高層次人才的補充社會保險。探索建立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辦法,逐步將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疇。加快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發展,提高社會公共服務保障水平,著力解決創業者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對創業失敗者予以優先救助,切實解決創業者的后顧之憂。

九、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

提高政務服務效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著力解決政府部門職能交叉重疊、內設機構職能分散的問題。大力推行“一紙告知、即來即辦、一次辦結”,公開辦事制度,暢通創業申請審批“綠色通道”。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清理和規范行政收費項目。凡未經省級以上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任何單位不得收取。加快行政部門與協會脫鉤,嚴禁以各種名目亂收費或變相收費。

營造寬松的法制環境。提倡輕微違法行為首錯免罰,堅持“提醒在先、處罰在后”,任何執法部門不得“以罰代管、不教而罰”。加強對公共權力運用的制約和監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原則上取標準下限。除涉及安全生產等重大問題,上下級部門不得重復進行例行檢查,各相關部門不得就同一事項分別進行檢查。檢查中涉及扣押、封庫、封帳等重大事項的,必須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加大對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創業環境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創業者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十、大力弘揚創業文化

賦予精神新的時代內涵,大力培育崇尚創業、寬容失敗,敢闖敢干、自強不息的創業文化。以新一輪思想大解放為契機,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手段,深入開展全民創業大宣傳、大發動,營造濃厚的全民創業氛圍。廣泛開展創業競賽活動,迅速掀起全民創業熱潮,使尊重創業、推崇創業成為全社會的良好風尚,投身創業、艱苦創業成為勞動者的自覺追求,服務創業、支持創業成為各級各部門的共同責任,形成千軍萬馬闖市場、千辛萬苦謀創業、千家萬戶奔小康的生動局面。市里每年公開評選和表彰一批創業先進典型,讓創業者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得實惠、社會上受尊重。加大先進典型宣傳推介力度,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使不僅成為創業者施展才華的廣闊舞臺,更成為創業者共享奮斗快樂的精神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