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節約工業用地意見
時間:2022-06-14 04:35:00
導語:縣節約工業用地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現就盤活我縣閑置、低效利用工業土地,進一步規范工業用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新增工業用地使用標準
(一)嚴格按產業政策供地。確立“2+4”產業及先進制造業基地重點項目優先供地原則,凡列入國家限制類、禁止類產業目錄及我縣工業投資限制類產業目錄,原則上不予供地。
(二)嚴格執行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制度。工業項目用地供地必須按照省定標準執行,在對工業項目的核準或備案審查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投資強度與容積率“雙控”標準,投資強度與建筑容積率達不到要求的,堅決核減供地面積。申請增資擴建用地的必須先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并將原有的用地面積與新申請用地數一并計算用地額度。工業項目綠地率一般控制在15%左右,最高不超過20%,鼓勵企業采用垂直綠化、屋頂綠化、修建綠色停車場等方式提高綠化覆蓋率。
(三)嚴格控制企業行政辦公用房及生活服務設施建設規模。企業內部行政辦公用房和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占地必須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以內。
(四)從嚴控制供地規模。凡縣內新建、擴建的工業投資項目,一次性供地超過100畝的(不含帶征),須經縣經貿委、國土資源局、規劃與建設局等部門審核后,報請縣政府同意后方可供給。各重點工業平臺對注冊資金小于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高新技術產業項目除外)原則上不單獨供地。
(五)嚴格工業用地出讓制度,除法律、法規允許協議出讓的以外,全面實施公開出讓,重點工業平臺土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最低限價,其他工業功能區土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成本價,經縣有關部門認定確屬“大好高”項目的,按“一事一議”原則在企業建成投產后予以獎勵。
二、加強工業用地管理與監督
(六)強化工業投資項目合同約束制度。受讓人必須嚴格執行投資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投資強度、容積率、動工時間、竣工時間、畝均產出、畝均稅收等控制指標的規定。動工時間規定為自土地出讓合同簽定之日起5個月內,且首期建設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60%,項目全面竣工時間規定為自約定動工之日起2年內,如有特殊原因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投資合同書必須報縣園區辦備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明確閑置、低效利用土地處置辦法,每閑置10%,閑置部分面積按土地出讓金10%的標準收取土地閑置費,依次類推,閑置土地超過規定時間的一律依法收回。
(七)實行竣工項目用地專項驗收制度。工業建設項目全面實行用地專項復核驗收,堅決查處圈而不用、多占少用、低效利用的粗放用地行為。對約定動工之日起2年內未按規劃設計實施,投資強度與建筑容積率達不到要求的,要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達到要求的,縣國土資源局可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違約責任。驗收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縣經貿委、規劃與建設局等部門實施。
三、引導鼓勵節地挖潛
(八)鼓勵企業增高擴容。對于將辦公生活配套用房調整為生產用房,或提高容積率后增加生產性用房面積的,對新增面積減半收取配套設施費;對拆建、改造、加層提高容積率的,免收新增面積配套設施費等相關稅費縣財政所得部分,加層或拆建在三層以上的,第三層及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進行獎勵。
(九)鼓勵企業盤活內部閑置或低效利用土地。對照原投資合同督促企業按合同約定追加投資,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經批準,允許企業內部閑置、低效利用土地分割折價入股新辦工業項目,或自建標準廠房對外租賃。
(十)鼓勵各重點工業平臺鄉鎮(開發區)、村按功能分區要求,采取多種形式集中建設企業員工宿舍,提高城鎮區域性社會資源共享程度(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訂)。
(十一)鼓勵鄉鎮(開發區)進一步節約集約利用工業用地。對通過增加投資、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等措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盤活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的,年終縣財政從土地出讓金中按盤活面積5000元/畝對鄉鎮(開發區)進行獎勵。鼓勵鄉鎮(開發區)開展低、小、散企業整治,整治項目實行申報制,對列入年度整治計劃并且成效明顯的鄉鎮(開發區),除享受相應政策支持外,給予整治面積3萬元/畝的獎勵。
四、加大閑置、低效利用土地處置力度
(十二)閑置土地的處置。因受讓人自身原因未及時開工建設并經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1.收取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6個月以下的,依法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8%的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已滿6個月未滿1年的,依法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8%—20%的土地閑置費。
2.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時間。土地閑置不到1年,受讓人已落實開發建設項目,有開發能力,且計劃在近期內開發建設的,可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時間,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3.調整項目內容。對原有項目確實無法實施的,經縣政府批準可以重新調整業主、確定項目。
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閑置土地2年以上或雖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時間,但延長期滿后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或雖動工建設但建設面積或投資額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三)低效利用土地的處置。因受讓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1.限期開工。未按期開工的項目,由國土部門會同項目所在鄉鎮(開發區)與企業簽定限期開工協議,督促企業在個月內開工。
2.收取履約保證金。未按期竣工或約定的竣工時限到期,達不到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的項目用地,由國土部門會同項目所在鄉鎮(開發區)收取履約保證金。受讓人必須與國土部門簽訂《建設項目用地整改協議》,限期整改,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收取土地閑置費。整改到期后,仍未達到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的,縣經貿委、國土資源局、規劃與建設局等部門按完成投資或建筑面積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積,對核減的土地面積按原出讓價格收回。因地塊內建筑物布局等原因,無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按無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面積出讓金總額15%的比例每年收取土地閑置費,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十四)對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由稅務部門每年向土地受讓人收取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具體條款由縣經貿委、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 上一篇:在常委會閉幕的總結講話
- 下一篇:在自治州人大會結束時的表態發言